11 月 26 日 周 五 本文約6000字,閱讀約需10分鐘 專注于天然氣領域政策與法律的公號,已通過微信原創和贊賞認證。 點擊標題下方“天然氣與法律”(藍色字體),和4.8萬+業內同行一起關注。 作者: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油氣事業部 包坤、夏詩岱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以下簡稱“129號文”)于2020年12月23日印發,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129號文印發后,我們第一時間進行了分析解讀。(詳閱:燃氣行業收費新政來襲,燃氣企業應重點關注什么內容?) 129號文以“清理規范收費”和“提升服務質量”為核心,包括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費、加快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嚴格規范價格收費行為、提升服務水平、改善發展環境、切實抓好政策落實六大項內容。129號文對各地統一適用的同時,也規定了部分內容可由各地區結合實際確定,并明確規定“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制定出臺具體實施方案”。根據此項要求,各省市陸續出臺相關文件,貫徹落實129號文的文件精神。 經公開渠道查詢統計,全國范圍內除港澳臺和西藏自治區外,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已出臺相關貫徹落實性質的政策文件,總計數量有30個。這些政策文件中大部分省市結合本地區特點,在129號文基礎上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實施方案,這也正是本文的重點分析內容。其他省市的做法中,一種是并未出臺本省市的實施方案,而是轉發129號文,要求下屬各級政府部門遵照執行,如黑龍江;另一種做法是制定本地區關于129號文的實施方案,僅對于129號文的相關要求進行部門責任劃分,由各地區部門領取相應的任務清單并執行,比較典型的是內蒙古。 本文主要對全國各地的30個實施方案進行梳理,關注各地實施方案中有關燃氣行業具有特色和要點的規定,從接入工程費用分擔、取消特許經營協議授權專項收費的期限、建設工程安裝市場化、收費公示制度等方面進行整合梳理,最后附上各地的要點規定摘錄,以期對各地公用事業費用清理工作提供一些借鑒參考。 一、接入工程費用分擔 關于接入工程的費用分擔問題,129號文已明確規定,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承擔的部分,納入企業經營成本;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款委托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 大多數省份延續了129號文的規定,少數省份明確要建立政府、行業共擔的接入工程費用分擔機制或投資分擔方案,如江蘇、廣東、山西等,但是在接入工程費用具體如何分擔或者分配,具體哪些部分由政府承擔哪些部分由企業承擔等問題上未進行細致的規定,導致實踐中難以執行。部分省份就接入工程費用如何分擔進行了明確,下面是較具特色的各省份規定。 第一種費用分擔方式是將接入工程費用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適用范圍。上海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使用范圍,擴大至住宅項目供水供電供氣接入工程,并要求進一步完善相關管理程序,向供氣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定額標準支付接入工程建設費用,并明確具體結算標準、工作流程和監管方式,確保主體明確、權責相符。湖南的收費意見也參照了上海的前述規定。甘肅省則明確規定城市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費,按規定用于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第二種方式是通過價格疏導機制來分散燃氣企業的接入工程建設成本。山西、甘肅明確接入工程費用由供水供氣供熱企業承擔增加的部分,納入企業經營成本,通過水氣暖價格疏導。上海明確通過價格疏導來兜底性地承擔接入工程項目建設成本,規定未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土地開發支出范圍的接入工程項目建設成本,以及接入工程項目的后續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費用,納入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經營成本,通過價格調整予以疏導。 第三種方式明確規定由政府承擔建設的具體內容。重慶市規定用戶建筑區劃紅線外,供水供電供氣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溝由政府投資建設;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管廊管溝建設費用可按規定納入土地開發支出,不得要求供水供電供氣企業負擔。同時要求出臺城市綜合管廊收費指導意見,建立城市綜合管廊有償使用收費長效機制。 第四種方式是通過補貼的方式解決。湖北規定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應明晰政府和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責任,完善費用分攤和補貼方案。 此外,江蘇省在解決接入工程費用分擔問題上特別強調時間進度。明確了電力接入工程的費用支付模式,水氣暖方面的接入工程地方政府和水氣暖企業的投資分擔方案由各地結合地方財政狀況、水氣暖價格調整情況予以統籌安排,并在實施方案下發后三個月內予以明確。 二、超出企業承受能力時由財政補貼進行保障 129號文要求各地進一步理順水電氣暖價格、建立健全補貼機制,但是如何發放補貼仍需要各地政府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實施。吉林省規定從文件發布之日起至2021年底前,對暫時不能納入生產成本、又超過企業承擔責任和承受能力范圍的,市縣政府視實際情況可考慮給予適當補貼支持。 廣東省規定取消收費項目后屬于公共服務范圍的,各地應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補償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務供給。各地如因各種因素未能及時理順供水供氣價格的,可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適當保障供水供氣企業正常經營。 三、取消特許經營協議授權的專項收費的期限 129號文規定,地方政府采取特許經營協議等方式授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以入網費、集中管網建設費、并網配套費等名目收取專項建設費用補償收入的,應結合理順水電氣暖價格、建立健全補貼機制逐步取消,具體取消時間由各地確定。129號文在特許經營協議授權的專項收費問題上,總的態度是逐步取消,具體的實施進度由各地自行把控。 有多個省份對于嚴禁新增以特許經營協議方式授權收取專項建設費用上態度十分鮮明,一種是明確在地方實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即不得以采取特許經營協議等方式新增授權公用事業企業收取專項建設費用,典型省份有遼寧、江西、海南、四川;另外一種則直接規定將取消的時間節點提前到129號文的施行之日,即自2021年3月1日起,禁止以特許經營協議等方式新增授權收費,典型省份有山西和湖南。 此外,多地劃定了最遲取消特許經營協議授權的專項收費的時間,在規定時間前清理現存的特許經營協議授權的專項收費。其中時間節點最靠前的是青海省,要求最遲于2023年前逐步取消。其他主要集中于2025年前后,海南和四川要求在2025年前取消,河南、遼寧、河北、江西、山西、甘肅、廣東、重慶等省份要求在2025年底前完成取消工作。 四、建設工程安裝市場化 2019年國家發改委、住建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的指導意見》,各地陸續開始探索建立建設安裝工程市場化機制。走在最前面的是江蘇省,江蘇實施方案中明確,在完善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制的基礎上,加快建立公平開放的新建居住區供氣設施建設安裝市場,到2025年底,新建居住區紅線內供氣設施建設安裝工程市場化競爭形成,管道燃氣設施建設安裝實行市場調節價。安裝工程經質量驗收合格后,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應當提供無歧視的接入服務,不得阻礙建設安裝工程市場化機制的形成。 湖北省明確工程安裝收費施行市場化定價。建筑區劃紅線內,未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的非新建商品房、自建房產、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工程建設安裝費用,由用戶與安裝工程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河南的規定與此相同,同時規定既有建筑增擴建或改造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設備設施的費用,也由用戶與安裝工程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 河南實施方案還提出要推進建設安裝環節市場化。建立建筑區劃紅線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建設安裝環節公平開放和市場競爭機制,同步健全建設安裝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對委托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以外的第三方建筑安裝企業施工的,要邀請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五、計量裝置、補卡工本費的承擔 129號文規定嚴禁政府部門、相關機構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計量裝置強制檢定收費;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或用戶自愿委托相關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計量裝置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承擔檢定費用,并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 但是對于計量裝置故障由相關責任方破壞而非自然損壞造成的情形,依然由企業來承擔更換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部分省份對此進行了明確,如湖北的實施方案規定,計量裝置因用戶自身原因或其他責任人造成損壞及責任事故的,計量裝置購置及更換費用由用戶或其他責任人承擔。湖南省也進行了類似的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嚴禁向終端用戶收取水電氣熱計量裝置費用;計量裝置因用戶自身原因造成損壞的,其購置及更換費用由用戶承擔。 關于燃氣交費卡的辦理,129號文未有相關規定,一般首次辦理的工本費由燃氣企業承擔,而關于補辦的工本費用是否需要燃氣企業承擔,青海和江蘇的實施方案對此進行了明確,但存在差異。青海省規定,通過預付費形式繳費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包括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用戶免費提供首張預付費充值卡;用戶在使用過程中損壞、丟失等個人原因需要補卡的,可據實向用戶收取制卡成本費用。強調因個人原因導致的補卡成本費用由用戶自行承擔。但是江蘇省的意見與青海的規定截然相反,補辦燃氣交費卡(證)工本費明確列舉為需要取消的收費項目。 因此,關于更換計量裝置的成本費用以及燃氣補卡工本費的具體承擔方式,還是需要結合各地的具體政策。 六、收費公示制度 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這也是燃氣企業作為公用企事業單位需要遵循的信息公開的要求。修訂中的《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已經完成征求意見,再次明確燃氣企業應當公示燃氣銷售價格、維修及相關服務價格標準、有關收費依據,施行清單之外無收費。129號文中在此方面規定,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 各省實施方案中,福建省在收費公示上進行了比較細致的規定,同時制定了明確工作時間節點:(1)要求所有收費項目實行明碼標價,2021年9月底前公布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服務收費目錄清單,明確收費項目、服務內容和政策依據等,實現清單之外無收費。(2)經營者應在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3)2021年9月底前,各市縣燃氣管理部門應在地方政府部門政務網站上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并動態更新。 海南省實施方案明確2021年10月前,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同時也要求對工程安裝收費進行了系統梳理,并形成了收費目錄清單。 七、其他特色規定 在約束過度報裝方面,湖南和重慶實施方案中明確要求在滿足正常合理需要的同時,可采取措施約束用戶過度報裝行為。 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方面,山西省要求制定和完善相關法規明確紅線內屬于用戶資產的設施移交專業化運營管理的條件、程序或辦法。 在完善配氣價格機制方面,福建強調加快制定配氣價格,尚未制定配氣價格的地方,應于2021年底前制定并對外公布;已制定配氣價格的,原則上每三年校核調整一次。 在規范價格收費行為方面,江西規定城鎮老舊小區供水供氣改造工程費用,依法實施政府定價,各地要合理確定利潤率,合理制定價格,偏高的要盡快降低,要加強價格行為監管。 八、總結 從以上梳理中提及的各省市的頻率也可以看出,湖北、湖南、山西、江蘇、廣東、重慶等地的實施方案變動較大,這也從另一個層面說明了該些地區的燃氣市場競爭較為激烈。有競爭、有差異,也就需要這個地區的實施方案在出臺過程中需要做到因地制宜,相應的體現在實施方案中就會有地方特色之處。 具體到變動內容中,接入工程費用分擔方面的地方色彩最為濃厚。這也是129號文中明確取消燃氣企業應通過配氣價格回收成本的各項收費項目的情況下,就有關費用的問題最需要明確之處,歸根到底就是政府承擔那一部分費用以及如何承擔的問題。 相比之下,各地在其他方面的特色規定則規定的較為分散,主要集中在取消特許經營協議授權專項收費的期限、建設工程安裝市場化、收費公示制度等方面。對于燃氣企業而言,129號文帶來的“陣痛”仍在持續,尤其是近段時間以來,燃氣企業因亂收費被查處的案例屢見不鮮。燃氣企業不僅要持續遵守129號文的規定,對于各地實施方案中新增的規范要求同樣需要嚴格遵守。 附:各省份清理收費方案中的要點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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