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審終審為什么還有再審的機會 二審終審后,若發現二審過程中存在問題,法院還可以再次發起審判監督程序,這就是再次審理了。 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發生法律效力但有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得以糾正,于是在我國“二審終審制”之外設立了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即審判監督程序。它不是每一個案件的必經程序,是有別于一審、二審的一個具有補救性質的糾錯程序。 在制度設計上,審判監督程序的設置并不違背二審終審制,正如有些學者所講,它的設置具有積極意義,通過不斷完善再審程序,可以反向性地促使一審和二審程序公正度的提升,以期通過其自身功能的強化達到最終消滅再審程序的目的。 審判監督程序所審理的案件,不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基于審判監督權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也包括基于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審查后啟動的再審案件(當事人申請是引起再審程序啟動的一個重要途徑,但當事人沒有啟動再審程序的權利)。該程序的設置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維護權利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線,是一種特殊的事后糾錯和救濟程序。 二、法律關于二審終審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二審終審制度。所謂二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二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 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序而言是二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二審制。二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二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于按照審判管轄 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后,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在我國采取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一般是最終的審判。如果對一審不服的是可以進行上訴,但是如果對二審不服的是不能夠進行上訴,但是如果一審或者是二審的判決生效之后,法院發現原來的審判有誤,那么這個時候法院可以主動發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