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所得”是刑法中的一個常見概念,現行刑法中涉及“違法所得”的條文分別是從犯罪所得處置、定罪量刑、罰金刑適用等方面作出規定,對“違法所得”數額計算方式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計算“違法所得”數額一般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按照“獲利數額”計算違法所得,即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扣除在實施犯罪中的必要成本,只計算獲得的實際收益。第二種方式是按照“全部違法所得”計算,即行為人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或者財產性收益,都計算為“違法所得”,不扣除任何犯罪成本。這兩種計算方式都可以從刑法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中找到依據。 根據體系解釋原則,刑法中的某個概念應當聯系刑法中相關法條進行比較辨析,從整體上對各法條進行理解,才能保持刑法各條文之間的協調,筆者認為,欲厘清“違法所得”計算方式,應當對現行法律中有關“違法所得”的所有法律條文進行比較,對其含義進行合理解釋。我國現行刑法中共有9個條文涉及“違法所得”。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此條文旨在明確沒收、追繳財產的范圍。分則中涉及“違法所得”的8個罪名分別為高利轉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非法經營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單位行賄罪。從功能上進行區分,刑法中“違法所得”大致有三種功能:一是“違法所得”作為定罪要素,此類條文規定中“違法所得”的表述旨在為定罪提供一定的標準,如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單位行賄罪、高利轉貸罪中的“違法所得”也屬于此種情形。二是“違法所得”的表述旨在為刑罰(具體指罰金刑)提供基準,如刑法第180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法條表述均為“……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是法律條文中“違法所得”的表述旨在明確沒收、追繳違法犯罪所得財產的范圍,如上述刑法第64條的規定。從功能來看,第一種功能罪狀描述和第二種功能刑罰基準近似,均是對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制,可以放在一起考量。第三種功能與前兩種不同,旨在沒收、追繳犯罪分子從實施犯罪中所獲得的贓款贓物、孳息和贓款贓物投資收益。所以,下面對“違法所得”數額的計算方式可分兩種情況進行闡述: 具有罪狀描述或刑罰基準功能的“違法所得”計算方式。刑法沒有明確規定“違法所得”計算方式,但司法解釋卻有規定。有關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的司法解釋,均明確“違法所得”是指除去必要成本后的獲利數額,如《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認定問題的研究意見》認為,非法經營罪中的“違法所得”應是指獲利數額,即以行為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經營數額),扣除其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數額。根據體系解釋,對于不明確的規定可以通過明確的規定來闡釋。既然相關司法解釋對于“違法所得”采取獲利數額說,那么對司法解釋沒有相應明確規定的罪名,如高利轉貸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單位行賄罪中“違法所得”的計算方式也應當采用獲利數額說,這樣才能保證刑法條文用語保持內在統一。 有質疑者提出,當“違法所得”作為入罪要素時,按照獲利數額說進行解釋,可能出現犯罪沒有實際獲利而導致不適當出罪。這種擔憂是沒有根據的。從現行刑法條文看,凡是“違法所得”擔負罪狀描述功能的,都是將“違法所得”數額較大與其他嚴重情節并列,“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只是入罪情形之一而非唯一。如刑法條文中開設賭場罪并沒有“違法所得”表述,但《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八種網上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情形,“……(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這種立法和司法解釋,保證了行為人在實施犯罪中即使沒有實際獲利,也可以通過其他入罪情形予以懲治。 具有沒收、追繳功能的“違法所得”計算方式。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目前并無直接的司法解釋,但仍可以從其他刑事法律法規中尋求功能近似的法律條款。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款也規定了“違法所得”,相關司法解釋對“違法所得”作出了專條解釋,即“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當“違法所得”系沒收、追繳財物時,應當理解為行為人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包括“違法所得”產生的孳息、用“違法所得”投資產生的收益等。從中可以看出,既然孳息等都納入計算范圍,就沒有理由扣除所謂犯罪成本而計算犯罪“凈獲利”。這種計算方式源于“不讓犯罪分子從犯罪行為中獲利”的樸素正義觀,也沒有違反罪責相當原則。罪責相當原則目的是保證犯罪得到恰當的處罰,而并非保護犯罪收益。換言之,定罪和處罰時“違法所得”應采取獲利數額說,否則將不適當地擴大處罰范圍或者加重刑罰;沒收、追繳違法所得時應采取全部違法所得說,否則可能會放縱犯罪。 來源:《檢察日報》2021年9月17日第3版。 作者:沙少文、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檢察院,丁建瑋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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