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作為初出茅廬的執業律師,在渴望大展拳腳、一展抱負的同時,往往會在夜深人靜、一個人獨處的時候,有很多擔心與焦慮,在面對未接觸過的案件總是有點不自信地犯怵。筆者也目前處于這種狀態,因此,便產生了這個欄目系列。筆者通過參照最高院的民事案由糾紛類型,結合案例,逐一研究,希望在充實自己的專業知識的同時,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達到普及法律的效果。也很歡迎渴望獨立執業但又擔心專業能力的法律從業者,一起交流、一起成長。剛剛起步,后續成熟了會建立相應的“青年律師交流群”,屆時歡迎入群交流!另外,此360案例研究系列系民事糾紛,后續根據情況可能會有行政糾紛系列、刑事案件系列等,期待能與各位一起成長。

第一部分 相關規定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 雙方達成的口頭《遺贈扶養協議》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善良的鄉村習俗,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且雙方已經實際履行《遺贈扶養協議》確定的相關義務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之規定,雙方訂立的該口頭《遺贈扶養協議》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該口頭的《遺贈扶養協議》有效。 以上二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蔣宗祿,金堂縣三星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2.依法確認上訴人葉某1、陳某與葉家志達成的口頭《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上訴人葉某1、陳某自2002年起扶養葉家志,葉家志也將其僅有的宅基地過戶至葉某1、陳某名下,在葉家志因交通事故受傷后,葉某1、陳某也盡心照顧,在葉家志死亡后,葉某1、陳某盡到了安葬義務。以上事實應適用高度蓋然性規則,認定葉某1、陳某與葉家志訂立了《遺贈扶養協議》。金堂縣官倉鎮人民政府(甲方)、官倉鎮紅旗村村民委員會(乙方)、葉家志(丙方)與葉某1(丁方)簽訂《金堂縣分散供養城鄉特困人員管理服務協議書》,只是為了葉家志能夠領取到相應款項,各方均未履行該協議,不能據此否認葉某1、陳某與葉家志訂立的口頭《遺贈扶養協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葉某1、陳某在一、二審期間都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與葉家志達成了《遺贈扶養協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金堂縣官倉鎮紅旗村4組村民葉家志,1942年1月14日出生,未婚、未生育子女。進入老年后,生活困難,納入政府特困戶人員,由當地政府給予生活補助,由本組村民即葉某1照顧生活,且住在葉某1、陳某家,葉某1與葉家志系同一宗族人員。2018年7月14日,為規范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金堂縣官倉鎮人民政府(甲方)、官倉鎮紅旗村村民委員會(乙方)、葉家志(丙方)與葉某1(丁方)簽訂《金堂縣分散供養城鄉特困人員管理服務協議書》,該協議書中載明:1.督促村(社區)做好丙方安全、醫療、生活保障等管理、服務工作。2.及時了解丙方生活狀況,每月入戶不低于2次,并做好巡查記錄。3.丙方供養狀況發生變化的,及時上報縣養老服務指導中心進行審批。4.委托村(社區)做好丙方財產管理;委托村(社區)做好丙方喪葬事宜,在丙方死亡后于當月內報死亡取消表到金堂縣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備案;授權村(社區)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做好丙方的日常照料護理工作,指導村(社區)做好疾病治療基本保障工作。協助縣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做好丙方生活自理能力評估。1.協助鄉鎮做好丙方的監管工作,具體負責丙方的日常生活照料、住院陪護、安全保障等工作。2.落實好每月不少于3次的入戶巡查工作,詳細了解丙方生活狀況,并做好巡查記錄;督促村民小組組長開展每周不少于6次的入戶巡防工作。3.協助縣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做好丙方生活自理能力評估。4.督促監護人做好丙方財產管理;在丙方死亡后2天內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督促監護人做好丙方喪葬事宜。2.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等制度和村規民約,服從鄉鎮、村社區安排。3.合理使用救助供養資金,安排好日常生活,做好自身的安全、衛生等工作,保管好個人財產。4.外出走親訪友一天以上,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社會事務辦提出個人申請。1.自愿履行對丙在日常生活、安全等方面的監管和服務。2.準確掌握丙方的外出去向、外出目的和返回時間,及時向乙方匯報。3.及時向乙方反映丙方的房屋、身體等安全狀況,如丙方無住房或住房存在安全隱患,需為監護對象提供適合居住的住房,鼓勵丙方集中供養。4.在丙方死亡后當天向村(居)委會報告,并按照喪事從簡的原則,協助乙方做好喪葬事宜。五、本協議自甲、乙、丙、丁四方簽字蓋章(或按指印)后生效,一式肆份,甲、乙、丙、丁各執壹份”。前述協議簽訂后,葉家志仍在葉某1、陳某家居住,由葉某1、陳某照顧葉家志日常生活。2018年12月28日,葉家志在官倉鎮加油站至清江方向1KM+200M路段處因交通事故受傷,當天被送到金堂縣第一人民醫院進行搶救治療無效,于2018年12月30日死亡。葉家志受傷期間,由葉某1、陳某護理,并辦理了對葉家志死亡后的喪葬事宜。一、葉某2之父葉成有(1960年10月15日去世)、母劉家玉(XXXX年XX月XX日去世)生育長子葉家華(2006年3月1日去世、無子女)、次子葉家志(2018年12月3日死亡、無子女)、三子葉某2、四子葉家傳(出生40天抱養給葉成萬)。二、葉某1、陳某于2019年4月11日就與葉某2遺贈糾紛向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確認上述事實(包括另查明已確認的事實)。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川0121民初20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葉某1、陳某享有葉家志因2018年12月28日交通事故死亡獲得賠償的三分之二的權利;二、葉某2享有葉家志因2018年12月28日交通事故死亡獲得賠償的三分之一的權利。葉某2不服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判決,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并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川01民終1611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為:一、撤銷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2081號民事判決;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有當事人身份信息、金堂縣官倉鎮政府及該鎮村民委員會證明、《金堂縣分散供養城鄉特困人員管理服務協議書》、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2081號民事判決書、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終16118號民事裁定書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證實。葉某1、陳某訴請確認葉某1、陳某與葉家志達成的口頭《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首先應當舉證證明葉某1、陳某與葉家志成立遺贈扶養協議,雖然葉某1、陳某主張雙方于2009年達成口頭遺贈扶養協議,但葉某2不認可該事實,除葉某1、陳某自己的陳述外未能舉示其余證據證明該事實存在。所舉示的《金堂縣分散供養城鄉特困人員管理服務協議書》確載明“甲方(官倉鎮人民政府)督促村(社區)做好丙方安全、醫療、生活保障等管理、服務工作。授權村(社區)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做好丙方的日常照料護理工作......”、“乙方(官倉鎮紅旗村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做好丙方(葉家志)的監管工作,具體負責丙方的日常生活照料、住院陪護、安全保障等工作。督促監護人做好丙方財產管理.......”、“丁方(葉某1)自愿履行對丙在日常生活、安全等方面的監管和服務。......”,表明葉家志系五保老人,其扶養人系官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官倉鎮紅旗村村民委員會,官倉鎮授權紅旗村村民委員會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履行對葉家志的日常照料護理工作,葉某1雖系自愿履行對葉家志在日常生活、安全等方面的監管和服務,但協議中“購買服務”表明村民委員會對葉某1的服務應當支付相應的報酬,進一步表明葉某1、陳某與葉家志之間存在遺贈扶養協議的事實不能成立。故,因葉某1、陳某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與葉家志之間存在口頭《遺贈扶養協議》,葉某1、陳某關于確認與葉家志之間口頭《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的訴訟請求,因缺乏存在口頭《遺贈扶養協議》的事實而不能成立,葉某1、陳某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二審訴訟中,上訴人葉某1、陳某提交民事起訴狀、民事裁定書,擬證實葉某1、陳某是葉家志的實際扶養人。被上訴人認可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關聯性。本院經審查認為,以上證據與本案爭議焦點并無關聯,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經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葉家志已經于2009年將其宅基地過戶至葉某1戶名下,葉某1、陳某在該基地上修建了房屋。本案的爭議焦點:上訴人葉某1、陳某與葉家志之間是否訂立口頭《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受扶養人與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受扶養人將自己的財產贈予給扶養人的協議,遺贈撫養協議一般應為書面形式,但并未禁止口頭協議形式。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自2002年起葉家志一直由葉某1、陳某扶養,在葉家志因交通事故受傷及死亡時,葉某1、陳某履行了救治及安葬義務。同時,葉家志亦將其自有的宅基地過戶至葉某1、陳某名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之規定,葉某1、陳某主張與葉家志訂立口頭《遺贈扶養協議》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確定該事實存在。至于金堂縣官倉鎮人民政府(甲方)、官倉鎮紅旗村村民委員會(乙方)、葉家志(丙方)與葉某1(丁方)簽訂《金堂縣分散供養城鄉特困人員管理服務協議書》,上訴人葉某1、陳某作出的為了獲取相應款項而簽訂該協議的解釋具有合理性,且該協議客觀上并未履行,不能依據此協議否定葉某1、陳某與葉家志達成的口頭《遺贈扶養協議》。葉某1、陳某與葉家志達成的口頭《遺贈扶養協議》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善良的鄉村習俗,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且葉某1、陳某已經實際履行《遺贈扶養協議》確定的生養死葬義務,葉家志亦將其自有宅基地過戶至葉某1名下。葉某1、陳某要求確認與葉家志達成的口頭《遺贈扶養協議》有效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978號民事判決;二、葉某1、陳某與葉家志達成的口頭《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均由被上訴人葉某2負擔。-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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