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的包裝設計在我國歷來被生產廠家所格外重視。這也和消費者比較喜歡以酒作為送禮、招待的重要物品有關。不少商家為了迎合消費者的心理需求,在酒類包裝的設計中會添加不少有趣的文案來彰顯飲酒者的瀟灑、有趣或者其他能夠引起飲酒者關注的形象。但是酒類包裝的設計無論如何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線。 實務中有的酒類包裝設計中出現了不少勸人喝酒的廣告語,例如“每日xx杯,生活多趣味”,或者將一些古詩經過修改或者不修改而記載于包裝設計中,例如“何以解憂,唯有XX”或者干脆在酒包裝上寫上“解憂”、“忘憂”等詞語。這類詞語看似與飲酒場合很搭配,但實際上構成對廣告法的違反。廣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如下:“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出現飲酒的動作;(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p> 依據上述規定,具有慫恿飲酒、宣傳無節制飲酒、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強體力等功效的表述均屬于違反廣告法的事項?!懊咳誼x杯,生活多趣味”的表述顯然是在慫恿消費者飲酒,而本文所述的“解憂”類表述顯然是在暗示飲酒具有消除緊張和焦慮的作用。因此上述表述顯然屬于違法。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此種違法行為最高可出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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