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閱讀:黃璞琳有關廣告法的文章與資料(三) —————— 市監總局辦公廳等五部門: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宣稱“無需學習”“無需上課”,屬虛假違規廣告 黃璞琳 【相關鏈接】市監總局辦公廳等五部門: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應獲高校授權或經省級自考辦審查備案 市監總局辦公廳等五部門:未經用戶同意,不得通過電話等開展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宣傳和咨詢服務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主要包括成人教育、網絡教育、開放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形式。近年來,社會上有關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虛假、夸大廣告宣傳問題日益凸顯,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和高校的利益,嚴重破壞學歷教育制度的嚴肅性,嚴重影響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社會聲譽。2021年9月30日,教育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中央網信辦秘書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五部門,印發了《關于加強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發布管理的通知》(教職成廳函〔2021〕21號),就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內容真實準確合法要求作出細化規定: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內容特別是有關入學條件、最低學習年限、學費標準及收取方式、報名途徑、高校招生網站地址、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獲取條件等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合法,不得出現“無需學習”“無需上課”等虛假違規內容,不得出現“快速取證”“免考包過”“考不過退款”等對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模糊自學考試助學活動與主考學校學歷教育的關系區別;不得混淆技師學院,專修學院、研修學院等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與開展學歷教育高校的性質區別。 【璞評】 1.宣稱“無需學習”“無需上課”構成虛假廣告。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試行辦法》明確指出,所稱社會助學是指各類高等學校、教育培訓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根據自學考試培養目標的總體要求,依據自學考試學歷和非學歷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過電視、廣播、函授、書刊、網絡、面授等多種形式,為自學考試學習者創造學習條件,幫助和指導學習者學習的活動;依照自學考試專業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制定教學計劃,開展助學活動,保障教學任務,是社會助學組織的具體職責之一。 所以,根據日常經驗法則就可知,不管是參加高等院校提供的成人教育、網絡教育、開放教育,還是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都需要認真學習、認真上課,才可能達到相應的學業水平,才可能通過考試獲得高等教育學歷。五部門《關于加強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發布管理的通知》(教職成廳函〔2021〕21號)也明確指出,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宣稱“無需學習”“無需上課”的,屬虛假違規內容。即,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宣稱“無需學習”“無需上課”的,市場監管機關應認定為虛假廣告,依照《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五十五條進行查處。 2.宣稱“快速取證”“免考包過”“考不過退款”屬作違法承諾的廣告。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宣稱“快速取證”“免考包過”“考不過退款”的,屬于對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有關“(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之規定,由市場監管機關依照《廣告法》第五十八條進行查處。 3.模糊自考助學與學歷教育關系區分、非學歷高教機構與學歷教育高校區別,構成虛假廣告。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中,模糊自學考試助學活動與主考學校學歷教育的關系區別的,或者混淆技師學院,專修學院、研修學院等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與開展學歷教育高校的性質區別的,會讓廣告受眾對廣告促銷的教育服務內容、屬性產生錯誤認知,足以實質性影響繼續教育消費決策,市場監管機關可認定為虛假廣告,依照《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五十五條進行查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