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提高人民檢察院辦案質量和效率,預防、減少和及時補正司法瑕疵,提高司法公信力,促進司法公正,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和相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檢察環節司法瑕疵.是指人民檢院在立案偵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以及實行訴訟監督過中,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辦案程序,文書制作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但不影響案件結論的準確性和效力的相關情形。 (一)事實認定瑕疵:認定事實或者情節有遺漏,表述不準確等情形,不影響定罪量刑或者案件處理的; (二)證據采信瑕疵:證據的收集,調取、保存、移送、使用等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但依法可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并且不屬于應當依法排除的非法證據的;(三)法律適用瑕疵:引用法律條文不準確、不完整、不規范,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 (四)法律程序瑕疵:受理、辦理、告知、聽取意見,送達等程序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但不影響案件結論的正確性和效力的; (五)法律文書瑕疵:法律文書的名稱、類型、文號、格式、文字、數字、語法、符號等存在不規范、遺漏、錯誤等情形,或者存在未依照法律規定簽名、簽章、捺手印、注明時間等情形,不影響案件結論的正確性和效力的; (六)司法作風瑕疵: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在司法過程中存在態度粗暴、作風拖沓、語言不當等不規范行為的; 第四條 根據訴訟階段及司法瑕疵具體情況,人民檢察院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適用說明解釋、通知補正、賠禮道歉、司法救助等處理措施。 第五條 證據的收集、調取、保存、移送、使用等程序存在司法瑕疵的,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或者相關辦案部門可以依法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 第六條 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法律文書等存在司法瑕疵的,應當對原法律文書進行撲正,可以重新印制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并將撤銷原法律文書的情況告知當事人;或者在審查、復查法律文書中作出重新認定。 第七條 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或者相關辦案部門根據案件和司法瑕疵具體情況,必要時應當向當事人賠禮道歉。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存在司法瑕疵,控告人、申訴人的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過司法途徑難以解決,且生活困難,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可以告知控告人、申訴人申請司法救助。 第九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存在司法瑕疵的,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補正。人民檢察院相關辦案部門在立案偵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以及實行訴訟監督過程中,發現本部門或者相關辦案部門存在司法瑕疵的,應當及時自行補正或者通知相關辦案部門予以補正。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開展專項督查等工作中發現司法瑕疵的,應當通知原辦案部門予以補正。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訴訟監督案件,發現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存在司法瑕疵、執法瑕疵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向人民法院、公安關提出檢察建議。 第十一條 檢察環節司法瑕疵情節輕微的,給子責任人員口頭警告或者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在年度考核中作為評定等次的依據,當年不得記優秀等次;拒不補正司法瑕疵,引發嚴重后果,造成惡劣影響,符合《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責任追究條件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控告、申訴案件,針對控告人、申訴人的具體訴求與理由,在制作審查、復查法律結論文書時,依法對司法瑕疵進行認定并闡明依據和理由,提出對司法瑕疵的處理意見。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向控告人、申訴人答復司法瑕疵的處理、責任追究等情況,必要時,原辦案部冂及承辦人應當共同答復,做好息訴息訪工作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司法瑕疵以及產生原因的分析、研究,查找執法辦案的薄弱環節和制度漏洞,有針對性地提出源頭治理,規范司法的意見和建議,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預防和減少司法瑕疵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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