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通過實地走訪、調研、服務全國部分民辦學校,了解到目前仍有很多學校及地方稅務機關對學校的納稅問題存在認識偏差。對此,筆者分稅種對學校相關稅收政策法規進行梳理,以期幫助各類學校、特別是民辦學校更好的把握相關規定,正確運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發布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所以我們可以把教育服務分三類來進行分析把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發布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要理解好這一規定,需要把握兩個關鍵詞,一是“學歷教育”,二是“教育服務”。 學歷教育服務,是指根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或者認可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并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業務活動。包括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等。 這里的教育服務收入,則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 簡而言之,提供學歷教育的學校按規定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和伙食費收入免征增值稅,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贊助費、擇校費、校服費、床品費、校車費、體檢費等等,均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 非學歷教育目前只有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這里的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而免征增值稅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則是指在規定范圍內收取(公辦)或經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民辦)的教育費、保育費。除此之外,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雖然只有符合條件的保育、教育費免征增值稅,但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以享受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優惠政策。根據201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第三項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 教育輔助服務沒有免征增值稅的規定,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教育輔助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除上述優惠政策外,如果提供教育服務的學校為小規模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有關規定,還可以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該政策目前規定的執行期限是到2021年12月31日,后續是否繼續延長有待新的政策規定進行明確。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因此,無論是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均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第十四項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后,免征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很多學校就此認為非營利性學校的收入都是免繳企業所得稅的,其實不然,因為學校的非營利性收入往往只占學校收入的一小部分。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第一條規定,非營利性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 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也就是說,學校收入中只有以上五類為免繳企業所得稅的收入,而其他收入,包括學費、住宿費、伙食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等等收入均為應稅收入。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函》載明:“對個人獲得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的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方面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獎勵計劃”有關個人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為了鼓勵特聘教授積極履行崗位職責,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平,對特聘教授獲得'成就獎’的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方面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特聘教授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對教育部頒發的'特聘教授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以下簡稱《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八項規定:“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十一項規定:“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契稅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科研的,免征契稅。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辦學許可證,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免征契稅。” 《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第十四項規定:“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于上述條款,需要著重把握的是“自用”兩字,如果學校將房產、土地進行出租,則不再符合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條件。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本通知所稱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該政策的有效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之后是否延續執行,有待進一步的政策規定進行明確。 《耕地占用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雖然上述《耕地占用稅法》概括性規定了學校、幼兒園免征耕地占用稅,但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實施辦法、通知等對此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和限制性規定,需要重點加以把握。財政部等五部門發布的《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第七條規定:“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條第一項進一步明確:“對學校、幼兒園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享受免稅的學校用地的具體范圍是: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 《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需要注意的是,該政策的有效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之后是否延續執行,有待新的政策規定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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