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降級沒有相對應的黨紀處分,因為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處分,其給予處分的主體不同。 行政降級處分是指政府行政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等紀律而受到了處罰,從原來的行政級別降到了下一級的行政級別的一種行政處罰的總稱。 人事部關于“行政降級處分”問題的復函《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規定的“降級”處分是指降低級別工資。若本人級別工資為最低等級的,則不實施降級處分,可按降低一個職務工資檔次處理;若職務工資檔次亦為最低檔次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并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規定,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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