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個人都有權處理,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是平等的。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有重大支出,夫妻兩個人應該相互協商,其中一方在婚內隨便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婚內分割共同財產。關于誰有權處理共同財產的問題,下面汕頭律師網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一、誰有權可以處理共同財產 1、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為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3、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行為屬于隱藏夫妻共同財產 1、擅自轉讓的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前后,一方偷偷的將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給賣掉了。這種情況的處理應視具體情況而定,通常是對于一方擅自轉讓房產遵循—保護不動產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原則。發生這種情況一般是房產證只登記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權人同意轉讓的證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從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況下交易、過戶成功。出現這種情況,法律一般會保護交易的穩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么離婚夫妻雙方就需要轉讓的房款進行分割。至于,低價轉讓的造成的損失,應該由過錯方承擔。 2、隱匿房產這種情況多發生于那些經濟收入比較好的家庭,夫妻雙方一方收入較高,又有心計,離婚之前就已經在外購置了房產,另一方毫不知情;在離婚分割時該房產也就不再分割財產之列。這種情況的取證比較困難,需要受害一方的關注和調查。 3、以他人名義購房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購置房產,離婚后再過戶到自己名下的。這種情況也需要當事人調取大量的證據,且難度很大。主要在對方出資渠道和時間上下功夫。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為無效。以上便是本期的所有內容,汕頭律師網律師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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