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設計通常包括服裝的功能設計和外觀設計兩個方面,前者涉及對服裝性能、如保暖性或防水性等的改進,后者是服裝設計者對服裝的視覺美觀性上的構思和創作。根據《專利法》的規定[1],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對象是產品外觀的設計方案,服裝的外觀設計方案由于可以被歸入這一范疇而可以尋求專利法的保護。國際公約《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建立了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分類,其中規定了第02類為服裝、服飾用品和縫紉用品。中國于1996年9月19日[2]加入該協定,這進一步明確了在我國允許向服裝設計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獲得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享有對其服裝外觀設計方案長達十五年(自申請之日起算)的獨占使用權[3]。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申請——授權”制度,也即,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必要前提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后才能授予。為了獲得保護范圍適當且穩定的專利權,在申請專利中需要注意以下內容。 1. 外觀視圖的規范及要求[4] 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應當提交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本文中統稱為“外觀視圖”)以及簡要說明[5]。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6]。因而,外觀視圖是一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權利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在申請專利時應予以特別注意。 外觀視圖可以是圖片或照片,黑白的或彩色的均可。圖片指的是使用包括計算機在內的制圖工具繪制而成的視圖,如草圖、線框圖、輪廓圖、效果圖、結構圖、渲染圖[7]等,其應符合我國技術制圖和機械制圖國家標準中有關正投影關系、線條寬度以及剖切標記的規定。照片則指的是對實物拍攝所生成的相片,如樣衣照片、成衣照片。 對于立體產品的外觀設計,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應當提交六個面的正投影視圖,但也可以省略部分面的正投影視圖。根據這一規定并參照目前的審查實踐,對于服裝類外觀設計,既可以像圖1所示那樣提交服裝1的六面正投影視圖,也可以省略不包含設計要點的面的視圖,例如像圖2所示那樣只提交服裝2的前、后兩個視圖。
主視圖 后視圖 左視圖 右視圖 俯視圖 仰視圖 圖1:服裝1的外觀設計專利視圖
主視圖 后視圖 圖2:服裝2的外觀設計專利視圖 另外,為了清楚明確地展示外觀設計方案的視覺效果和設計要點,還可以額外地提交外觀設計產品的立體圖(圖3和圖4)、展開圖(圖5)、剖視圖(圖6)、放大圖(圖7)、變化狀態圖(圖8)和/或用于說明服裝的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的參考圖(圖9)。
立體圖 立體圖 圖3:服裝3的外觀設計專利視圖(部分) 圖4:服裝4的外觀設計專利視圖(部分)
主視圖 展開圖 圖5:服裝5的外觀設計專利視圖(部分)
主視圖 A-A剖視圖 圖6:服裝6的外觀設計專利視圖(部分)
設計1主視圖 設計2主視圖 設計2放大圖1 設計2放大圖2 圖7:服裝7的外觀設計專利視圖(部分) 圖8:服裝8的外觀設計專利視圖(從風衣變化為連體褲的各狀態變化圖)
套件2主視圖 套件1主視圖 套件3主視圖 使用狀態參考圖1 使用狀態參考圖2 圖9:服裝9的外觀設計專利視圖(部分) 2. 圖片 OR照片? 盡管專利法明確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既允許使用圖片,也允許使用照片,但是筆者通過瀏覽外觀設計專利數據庫發現,我國目前絕大多數服裝類外觀設計專利使用的都是實物照片,這可能緣于實物照片便于獲取。盡管實物照片能全面清楚地展示服裝的外觀設計,容易地滿足專利法對外觀視圖的“清楚”5要求,但是卻因為包含了服裝實物的全部要素和細節,從而提高了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不確定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8]的規定,在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時,應采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來判斷圖片或者照片中顯示的外觀設計與涉嫌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是否構成相同或相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行提字第3號行政判決書中曾明確指出:“所謂'整體’,應包括產品可視部分的全部設計特征,非其中某特定部分;所謂'綜合’是能夠影響產品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所有因素的綜合”。因此,在侵權比對時,除了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之外,圖片或者照片中顯示的對產品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影響的所有形狀和圖案方面的設計特征均應被考慮(在簡要說明中要求保護顏色的情況下還應考慮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色彩),只是各設計特征的影響權重不同而已。而影響權重又沒有統一的衡量標準,導致具有一定的個人主觀性。那么,包含在實物照片中的諸多細節無疑加劇了侵權比對結果的不確定性。在最壞的情況下,實物照片可能被認為主張了一個極為狹窄的保護范圍,只有再現照片中幾乎所有特征和細節才被認為是侵權。這對于服裝設計者而言是極為不利和不公平的,因為抄襲者或仿造者可能通過在要素和細節方面的簡單改變便可輕易規避專利侵權。導致服裝設計者獲得的保護范圍與其美學創作貢獻并不對等,雖然享有專利權卻仍無法阻止別人剽竊其智力勞動成果。 圖10(a)是外觀設計專利A的照片,其涉及羽絨服,在簡要說明中主張設計要點在于羽絨服的局部形狀設計,具體是腋下皺摺部分。圖10(c)是涉嫌侵權產品C的照片。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比較專利A和產品C,法院認為[9],除了專利權人所主張的腋下皺摺部分之外,衣身和袖子上的豎直桁縫、衣服整體圖案以及衣領樣式、兜口樣式、左右前襟連接方式、前襟下擺形狀均應被予以考慮。產品C雖與專利A在腋下皺摺部分和豎直桁縫等方面相似,但是兩者整體圖案具有明顯區別,專利A是遍布整個羽絨服外表的離散的羽毛圖案,產品C是位于領口和兜口處的花草圖案,這對羽絨服的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的影響,導致一般消費者能夠將二者區別開,從而產品C并沒有落入專利A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 換個角度而言,如果專利A所使用的實物照片換做圖10(b)所示的這種不包含圖案和色彩的線條圖,則完全可能得出相反的侵權結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申字第29號民事判決書中曾指出,被訴侵權產品在采用與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之余,還額外增加其他圖案、色彩設計要素的,對侵權判斷一般不具有實質性影響,在(2014)民申字第438號民事判決書類似地指出,涉案專利圖片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只有形狀,沒有圖案,則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產品形狀設計,不包括圖案設計,雖然被訴侵權產品的罐體有圖案,涉案專利的罐體沒有圖案,但鑒于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形狀設計,且被訴侵權產品的罐體形狀設計與涉案專利形狀設計相近似,因而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根據這些判例的觀點,圖10(b)所示的這種不包含圖案和色彩的線條圖實際上主張了一個較大的保護范圍,其涵蓋了形狀與圖10(b)產品形狀相同或相似的具有任何圖案和/或顏色的相同或近似種類的產品。這意味著他人難以通過對圖案和/或顏色的簡單增刪或更改來規避對專利B的侵權。 設計要點:腋下皺褶部分 圖10(a):外觀設計專利A的照片 圖10(b):外觀設計專利B的圖片 圖10(c):涉嫌侵權產品C的照片 由此可見,與實物照片相比,不包含圖案和色彩的線條圖實際上具有更大的保護范圍。尤其當服裝設計相對于現有設計的創新點、即設計要點在于產品形狀上的改進時,應優選使用僅展現服裝形狀、不包含圖案和色彩的線條圖,從而達到形狀類似便侵權的強保護力度。不過,如果設計要點既在于形狀又在于圖案,則可以以不包含圖案的線條圖和包含圖案的圖片或照片各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圖7中的設計1和設計2。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2019年底針對哥倫比亞運動服裝北美公司(下文稱哥倫比亞公司)訴塞瑞斯創新附件公司(下文稱塞瑞斯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US D657,093)侵權案件中給出了頗具爭議的裁判結論[10][11],引起了業內廣泛的關注和討論。 圖11(a)是哥倫比亞公司外觀設計專利的視圖,其涉及熱反射面料,可以用在睡袋、衣物內襯上。圖11(b)是塞瑞斯公司的被訴侵權產品。經對比,可以發現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塞瑞斯公司的產品在波浪線上增加了離散分布的“SEIRUS”徽章標記。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認為“SEIRUS”徽章標記作為裝飾性要素在侵權判定中應予以考慮,進而推翻了一審法院關于塞瑞斯公司侵犯哥倫比亞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判決。 圖11(a):哥倫比亞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圖片 圖11(b):塞瑞斯公司的被訴侵權產品 該判例是否對國內裁判觀點產生影響尚未可知,但是給予的啟示是:在申請服裝類外觀設計專利時,出于保險的目的,可以考慮以不帶logo的視圖和帶logo的視圖各作申請來有效防止侵權。logo部位可以僅以不帶有具體字符的陰影框或者采用虛線示出。 此外,在繪制圖片時可以省略不重要的局部特征與細節(如由面料引入的與設計要點無關的視覺特征)來提高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性,甚至擴張保護范圍的外沿。 進一步而言,使用實物照片的另一個弊端在于所拍攝的照片難免受到實物狀態、拍攝角度和拍攝光線等因素的影響而產生失真和變形,使得照片包含一些服裝設計本沒有的設計特征或喪失服裝設計本具有的設計特征,從而對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解釋帶來爭議。 服裝10的外觀設計專利照片(參見圖12)中,袖子上的條紋在侵權訴訟中引發爭議。專利權人解釋是由于衣物疊放而產生的折痕,并不屬于該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而被訴侵權人認為是衣物面料上的條紋圖案,在侵權比對時應予以考慮。如果采用繪制圖片,則可以避免這類問題的產生。 圖12:服裝10的外觀設計專利視圖(部分) 綜上所述,與刻板再現產品實物全部特征和細節的實物照片相比,采用繪制而成的圖片可以通過酌情改變、增刪產品外觀的視覺特征來獲得理想的穩定的保護范圍。因而,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不應只是簡單地提交實物照片,而應從設計要點和意欲覆蓋的保護范圍出發審慎斟酌地繪制用于提交的產品圖片。 3. 局部外觀設計 在新專利法于2021年6月1日實施之前,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4節的規定,對于產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的局部設計(例如襪跟、帽檐),不能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這對于服裝設計而言是尤為不利的,因為服裝服飾發展至今,挖掘新樣式是非常困難的,服裝設計者在難以突破服裝整體形狀的窘境下只能著眼于局部進行創新設計。但是在舊專利法只保護整件衣服的情況下,根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所遵循的“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包含權利人心血的局部創新設計對衣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作用容易被稀釋,甚至可能由于局部創新設計在整件衣服中占據比例小、位置不易被觀察到等因素而被認定為對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導致實際剽竊了權利人智力成果的行為卻從法律上難以被認定為侵權,從而并沒有對服裝設計者的實質性貢獻進行有效的保護。正因為整體外觀設計制度存在這種漏洞和弊端,許多剽竊者往往通過對衣服的創新性局部設計以外的其它部位進行改變的方式來大肆抄襲權利人的設計方案,權利人享有專利權卻對此束手無策。 例如,在圖10的案例中,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腋下皺褶設計(權利人主張的設計要點)相對于衣領、兜口、袖口和對襟的連接而言,在羽絨衣被正常穿著時更不容易被直接觀察到,因此比衣服整體圖案、衣領、袖口、兜口等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更弱8。因而,盡管產品C使用了專利A的腋下皺褶設計,但是由于其衣服整體圖案、衣領、袖口、兜口樣式與專利A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整體視覺效果,因而不構成侵權。 2021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專利法進一步完善了外觀設計保護相關制度,其中一個重要的修改在于明確允許保護局部外觀設計。這顯著地提高了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力度。 例如,對于運動服裝1,其創新設計在于X形背帶。如果采用傳統的整體保護方式(參見圖13),則只能禁止他人使用與運動服裝1整體視覺效果相似的設計方案。這意味著他人想要抄襲X形背帶的話,可以通過對前胸在形狀上的改型來繞開專利Ⅰ的保護范圍。相反地,如果采用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方式(參見圖14,實線表示要求保護的局部),則他人一旦使用了實線示出的背帶設計,則無論對虛線部位做何種修改均落入專利Ⅱ的保護范圍。 主視圖 后視圖 圖13:運動服裝1的外觀設計專利Ⅰ
主視圖 后視圖 圖14:運動服裝1的外觀設計專利Ⅱ 再比如圖15所示的服裝11,其設計要點在于T恤前胸的由點劃線框出的圖案。如果采用整體保護方式,則他人可以通過在T恤后背增加具有顯著視覺影響的圖案或者通過將設計要點圖案移植到其它款式的衣服上來規避專利侵權。相反地,如果采用圖15所示的局部外觀設計(只保護點劃線框出的圖案),則在上衣上在相同或類似的部位處使用該圖案均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主視圖 后視圖 圖15:服裝11的外觀設計專利視圖 由此可以窺見,局部外觀設計相對于整體外觀設計能更精準、更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智力勞動成果。 對于如何申請局部外觀設計,目前尚未出臺詳細規定。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8月發布的《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一部分第三章,申請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整體產品的視圖,并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表明所需要保護的內容: ①用虛線與實線相結合(如圖14); ②用點劃線表示局部外觀設計中要求保護的局部與其他部分之間的分界線(如圖15) ③其他方式,例如用單一顏色的半透明層覆蓋不需要保護的部分,如圖16中的綠色蒙版或圖17中的紫色蒙版。
圖16:服裝12的外觀設計專利視圖 圖17:服裝13的外觀設計專利視圖 并且,整體產品的視圖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局部外觀設計及其在整體產品中的位置和比例關系。并且,在產品名稱中寫明要求保護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體產品,例如“汽車的車門”、“手機的攝像頭”。 4. 申請前對設計方案的保密 根據《專利法》[12]的規定,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應滿足新穎性和創造性要求。這除了要求外觀設計屬于相對于現有設計具有創新的原創設計外,還要求外觀設計方案在專利申請之日以前尚未對外公布。一旦被公布,該方案就進入了公眾領域,成為了現有設計,便阻礙在其公布日之后申請的與其相同或相近似的設計方案被授予專利權。 某公司曾為其產品——老爹鞋在2017年12月20日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并獲得授權。但是,該款老爹鞋的圖片和走秀視頻卻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發布在搜狐網和騰訊視頻網站上。于是,他人以搜狐網的新聞和騰訊視頻網站上的視頻作為現有設計的證據,以該外觀設計專利相對于現有設計不具有明顯區別而成功無效了該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決定第47305號)。被無效的專利視為自始不存在,該公司由于自身的操作失誤導致專利權喪失。由此可見申請前保密的重要性。 老爹鞋的外觀設計專利視圖 無效證據1(發布于搜狐網) 無效證據2(發布于騰訊視頻網站) 5. 結語 在競爭激烈、抄襲風盛行、山寨泛濫的服裝行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尤為重要。由于外觀設計專利能夠給予外觀設計產品從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方面幾乎涵蓋整個商業過程的全方位保護,且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屬簡單明了、申請手續簡便,再加上新專利法對外觀設計在局部外觀設計、保護期延長、國內優先權等方面的完善,使得外觀設計專利制度能夠給予權利人對其創新設計方案穩定且有效的獨占權。因而,筆者希望越來越多的服裝從業者能夠了解并使用外觀設計專利這把利器來保護自己的智慧成果,也希望本篇文章對讀者了解我國的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和申請方面的相關規定有所幫助。 [1]《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2]李曉璇:《我國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研究——以外觀設計專利權為視角》,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碩士專業學位論文,2018年4月 [3]《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4]本節的法律依據是《專利審查指南(2010年)》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節 [5]《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6]《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7]閆占磊:《關于中國服裝類產品外觀設計申請質量提升的一點思考》,載《中國發明與專利》,第15卷第6期,2018年6月,第120-123頁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 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 (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 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9]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高民終字第2577號民事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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