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jian、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發生于2018年的“昆山反殺案”成最高檢指導案例,意義很大,在此之前,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并不是非常明顯,比如“正在進行”的認定。在“昆山反殺案”中,于某某遭劉某某持刀砍人,然而在劉某某揮舞刀具的過程中,長刀落到了地面,于某某則迅速撿起了落到地面的地面,反過來砍向劉某某……
該案引發了眾人的熱議,因為劉某某已經失去了刀具,不少人覺得不法侵害已經“停止”,但于某某拿起刀追向了劉某某,對劉某某砍了多刀,造成對方死亡,正當防衛超過了必要限度。
然而在該案中,劉某某的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行兇”,一個正常人突然看到另一個人拿出一把長刀,并砍向自己,都會感到恐懼,覺得人身安全受到了巨大威脅,因此劉某某的不法侵害實際是一個持續的過程。

在司法實踐中,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
公安局最終發布通報,于某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但胡克鋒案件又有些不同,下面我們再來回顧下事件的具體情況。
2012年3月7日凌晨,胡克鋒被自己的父親叫醒,被告知有人在建筑工地上偷鋼管,月色朦朧,胡克鋒只能看到有個人確實在偷鋼管,但不知是男是女,而胡克鋒是個熱心腸的人,平時就沒少做出幫助他人的事情,因此胡克鋒并沒有置之不管,而是從廚房拿起了一把刀。

胡克鋒抓住了偷鋼管的小偷,也知道了對方是名女性的情況,當時,胡克鋒的腦中就冒出了“不能打女人”的想法,而這一晃神,對方做出了反抗的行為,用鋼管砸向胡克鋒,胡克鋒也沒有多想,就持刀砍向了小偷,不巧的是,這一刀正中小偷的頭部。
隨后,胡克鋒撥打了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
本來是見義勇為,結果成了故意傷害,胡克鋒難以接受,而且這事傳開后,有不少不實的言語開始流傳,給胡克鋒及其家庭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胡克鋒倍感委屈,說道:
“如果我故意傷害的罪名成立,我相信這將會對整個社會的道德、價值取向造成重大的影響,以后誰還敢見義勇為?”

綜合案件的全部情況,可分為兩部分:曾某(偷鋼管的小偷)盜竊案和胡克鋒見義勇為事件,的確,社會倡導見義勇為,看到小偷在偷竊,即使偷得不是自家東西,但引起重視,進行制止,可以說曾某有較高的道德品質。
不過見義勇為也需要掌握好分寸,大家都痛恨小偷,抓到小偷后將其揍一頓,結果把對方打成了重傷,極有可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胡克鋒見義勇為事件中,經過調查,曾某盜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另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曾某的行為其實難以被認定為搶劫罪,以及存在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情形。胡克鋒的出發點固然是好的,但行為上確實沖動了點,造成了曾某重傷。

不過胡克鋒因此被判賠曾某一家130萬余元,他無法接受,始終認為自己是見義勇為,2012年12月10日,胡克鋒更是在街頭跪了兩小時,讓群眾們自主投票,看他到底是見義勇為,還是故意傷害?
而500張票都被投入了見義勇為的箱子里。群眾對于胡克鋒還是同情的,認為沒有曾某的盜竊在先,也不可能發生后面的事情,不能只看到曾某被砍成重傷的事情,也要看到曾某盜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