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甲去世,其子女將其骨灰運回老家于去世多年的老伴合葬。由于甲的子女在外地長大,不了解家鄉的情況,鑒于親情,在老家的乙為他們安排了大部分下葬事宜。這期間由于老家的主墳離村子很近,再加上前幾年丙在村后加蓋了一座房子,致使于家的新宅離主墳不過百米遠。乙與丙商量后,乙并得到了下葬的同意,甲順利的合葬后,其子女為老人立起了墓碑,而此時丙覺得他同意下葬,但沒同意立碑,高大的青石墓碑影響了他家的風水,要求將碑放倒;但甲的子女都以回去工作,于是丙找到乙理論,乙覺得有墳就可以立碑,再說立起的墓碑在放倒,對死者有些不敬,況且碑是甲的子女立的,與自己無關。后來經過雙方多次協商,沒有結果。于是,丙將乙告上了法庭。請問,這種情況法院會怎么判呢?理由?我認為不應當將墓碑放倒,首先分析一下祖墳的土地性質,我國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實際上祖墳所擁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由于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影響,對于祖墳的使用問題上基本上是如果國家不征用該土地的,已經作為祖墳使用的土地仍然可以繼續使用,那么實際上甲的子女是有權利將甲安葬于此的,作為丙來將,祖墳是在丙建房之前就已經有的,而中國的民俗墳墓是要立碑的,因此,丙以石墓碑影響了他家的風水要求放倒是不合理的,我認為甲的子女可以保留墓碑,可以給丙一定的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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