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稱,重慶市南岸區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在對某診所進行日常監督時發現,診所醫生申某的執業范圍為外科專業,卻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間,為多名患者開具內科范圍的處方共329張。該診所還曾于2016年4月14日因超出登記范圍和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何某開展診療活動,受到衛生計生部門的行政處罰。申某多次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嚴重擾亂了轄區內的醫療秩序。為此,相關部門吊銷了申某的醫師執業證書,且其所在診所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也被注銷。跨科開藥是否被允許?是否等同于跨科執業?該接受怎樣的處罰?一系列問題引發業內關注。 ![]() 跨科開藥仍存爭議 北京積水潭醫院醫患辦公室主任陳偉認為,跨科開藥問題在現實中比較復雜,《執業醫師法》除規定醫師要按照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外,對于跨科開藥沒有禁止性規定。北京市相關部門就跨科開藥還曾經進行過相關解釋:“如果患者為連續治療,病情無進展,不需要調整包括藥品、劑量、時間在內的治療方案,專科醫生可根據其病情需要,代開其他專科藥物。”但陳偉表示,即使特殊情況下為了滿足患者要求跨科開藥,也不能什么級別的藥品都開,比如大內科各亞科之間特殊情況下需要跨科開藥,尚可考慮,但不能逾越內外科的界限,因為專科醫師跨科開藥存在一定風險。 “一般來說,內外科間多不能跨科開藥。”一家二甲醫院院長認同陳偉的看法。他認為,一些非處方類藥品、中成藥等不良反應小的藥品,醫生可酌情跨科處理,但風險大、專科跨度大的藥品不被允許。“比如腫瘤藥、精神類藥品、高毒性藥品。有些藥對肝功能、腎功能損傷很大。”此外,緩解疼痛的涂抹類藥品,因可能掩蓋疾病癥狀、延誤病人及時就診,醫生一般也不應跨科開具。 也有部分醫生表達了疑惑:“胸廓骨折的病人手術后長期臥床,呼吸受限會引發肺部感染,這是胸科手術常見并發癥。難道每天都要邀請內科醫生來開處方用藥么?”一位胸外科的醫生問道。 北京大學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王岳副教授認為,醫療決策應當以患者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從方便患者的角度,跨專業或跨科開藥不宜全面禁止。“出于避開用藥法律風險的考慮,醫生是不愿意跨科開藥的。患者的主治醫生,比如家庭醫生或全科醫生,雖然可以跨科開藥,但通常開的是基本藥品。如果患者病情需要,醫生會將患者轉診到專科醫生處或開具短期處方。有些特殊藥品,比如化療藥或高風險藥物,則需要有特定資質或者有專門執照的醫生才能開具。” 跨科診療屬超范圍執業 陳偉認為,外科醫生開具內科處方這件事,確實存在超范圍執業的情況。按照《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該醫務人員注冊的是外科專業,在開具內科處方前應當有基本的診療過程后才會根據患者病情開具處方,因此跨科開藥實際上構成了跨科診療,不符合按照執業類別執業的規定,屬于超范圍執業。 遼寧某三甲醫院一位泌尿外科醫生也表示,如果外科醫生治療內科疾病,并且開具內科藥品,這種行為是超執業范圍執業,沒有按核定專業執業,就會受到處罰。中國法學會衛生法學理事、北京中醫藥大學法律系王麗莎副教授介紹,一般來說,醫師在執業證書考試后,需要去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注冊執業范圍,并且在執業的醫療機構登記注冊。“在二級以上的醫院內,內外婦兒這些大的專科,醫師不可以跨科室從事醫療活動。” 但醫生的診療行為具有特殊性,醫生跨科執業也要依據實際情況判定。記者了解到,原衛生部發布的《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中明確指出,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的;臨床醫師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臨床轉科的;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準的衛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等,不屬于超范圍執業。 “根據《執業醫師法》法條,單純因為跨科開藥,沒有造成嚴重不良后果,不屬于吊銷執業資格的情形。”陳偉表示,申某在一年內無視法律法規,多次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嚴重擾亂了轄區內的醫療秩序,“并非單純因為跨科開藥被吊銷執業資格。” “醫生有行醫執照就有處方權。”王岳說,醫生開藥的前提是存在醫患關系,這意味著醫生必須對開出的處方負責。跨越邊界行醫,如果沒有適當追蹤隨訪,患者在出現用藥相關問題時,醫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文/健康報記者 楊金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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