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在省級機關工作過一陣子,接觸過一些人辦一些事,他們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事符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違法了,是違反了哪部法規的哪條?然后要么自己要么委托律師掰扯。后來到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深圳學習20多天,這種感受更深。就是很多人在生活中遇到了事,第一想法不是去找熟人,而是搬法條,看看自己是不是真的“犯了法”,然后想著運用法律來“擺事”。 這種找熟人“擺事”的作法不是個例,也不是近期流行的。記得20幾多年前,南京來的一個客戶在我們那嘎達的小縣城辦事,由于不熟悉路況,開車時違章,車被扣了,后來當地的哥們找了熟人,楞是把車給要了出來,結果這南方的哥們是服得很。很有感慨地說,這要是在老家,乍地也得交老鼻子的罰款后才能把車取出來。 類似的事,現在還是每天都在發生著。總會有人問在哪哪部門有沒有熟人呀,因為什么什么事要辦理,沒熟人不好辦呀什么的。這種遇事找熟人,不是一天兩天,一月幾月形成的“規則”,而是經過多少年積累下來的“惡疾”。可是遇事不找熟人又乍樣?隨隨便便問身邊的人,想想自己曾經辦的事。找了熟人和自己硬辦,結果還真的是不一樣,這樣的例子太多太多了。不是哥想那樣,而是哥不得不那樣啊! 遇事找熟人,而不是研究辦事的程序和規定,這才是亟需要解決的。 十九大報告中說“全面依法治國任務依然繁重”,這短短的一句話還是讓人們深思,普通的民眾感受更深,如果行使公權力的工作人員都能夠作到“依法辦事”,讓整個社會都實現“辦事依法”,那一天的到來就是真的實現“法治化”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