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案件預告移送是指監察機關在正式移送前,向檢察機關預告移送相關事宜,包括通報被調查人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實和身體、心理等影響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百二十條對職務犯罪案件預告移送制度作出規定,為加強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信息溝通、確保措施銜接順暢提供了有力保障。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應從立法原意、實踐運用等方面進行理解把握。 預告移送對提高法法銜接效率的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按照規定,先行拘留應當送看守所羈押,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為確保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相互轉換順暢高效,國家監察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對預告移送制度進行規定。《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做法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預告移送相關事宜,對提高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準確把握預告移送的信息溝通重點。預告移送不同于正式移送,不需要全面移送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起訴意見書、調查卷宗、涉案財物清單等)。對于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主要涉及準備正式移送的時間以及被調查人因身體等原因存在不適宜羈押等可能影響刑事強制措施執行情形等事項的通報。對于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還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對被調查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建議。 在具體信息溝通中,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一是對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調查人,如何認定存在不適宜羈押的情形。我們認為,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等有關規定,具體情形為:被調查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系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等等。二是對未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調查人,根據案件哪些具體情況提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建議。我們認為,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從被調查人的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可能判處的刑罰、有無再犯危險性和有無發生逃跑、串供等嚴重妨礙訴訟進程的可能性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另外,提出刑事強制措施建議主要基于保障訴訟進程的考慮,不能借此變相提出量刑建議。 此外,為應對和避免意外情況,有兩項工作機制應作為預告移送制度的必要補充。一是對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調查人在先行拘留過程中臨時發現不適宜羈押情形的,根據相關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變更強制措施,保障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轉換的有序銜接。二是對未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調查人在正式移送前發生緊急情況的,比如被調查人具有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以及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等嚴重妨礙調查行為的緊急情況,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可以先以電話、內網郵件、傳真等方式報批后采取留置措施,并在三個工作日內補辦相關正式書面手續。 預告移送需注意的相關程序性問題。根據《條例》規定,監察機關一般應當在正式移送起訴十日前,向擬移送的人民檢察院采取書面通知等方式預告移送事宜。此時絕大多數案件已進入審理階段,而且與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銜接工作也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因此我們認為,應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預告移送,調查部門、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等予以協助。對需要指定起訴、審判管轄的案件,案件審理部門應當提前與同級人民檢察院按照有關協商程序確定擬移送的人民檢察院,保證預告移送和正式移送的檢察機關一致。除時間緊急等特殊情況監察機關可以通過電話通知外,一般情況下應采取書面通知形式預告移送事宜。在文書內容上,主要包括擬正式移送起訴的時間、被調查人的身體狀況、其他可能影響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的情形和對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建議(針對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等事項,并確定具體聯系人員便于擬移送的檢察機關及時反饋聯系。(作者單位:重慶市紀委監委、銅梁區紀委監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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