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伯應答完火熱之內瘧問題以后,黃帝又開啟了新的問題模式。 先附錄原文如下: 帝曰:論言治寒以熱,治熱以寒,而方士不能廢繩墨而更其道也。有病熱者,寒之而熱,有病寒者,熱之而寒,二者皆在,新病復起,奈何治? 岐伯曰:諸寒之而熱者取之陰,熱之而寒者取之陽,所謂求其屬也。 一、帝曰:論言治寒以熱,治熱以寒,而方士不能廢繩墨而更其道也。有病熱者,寒之而熱,有病寒者,熱之而寒,二者皆在,新病復起,奈何治? 前有“經言盛者瀉之,虛者補之”,后有“論言治寒以熱,治熱以寒”。何經何論已不可考。 “治寒以熱,治熱以寒”,這是逆病證而治的正治法,也是辯證施治的方向性大原則,正因其為大原則大道,故一般方士不敢廢其繩墨大道,惟知教條主義似的運用之,墨守成規。 此繩墨大道在一般情況下方士們是運用自如且行之有效的,但碰到真寒假熱之證,方士不辨熱之真假,惟知治熱證以寒藥,寒藥投之,而熱證依在;碰到真熱假寒之證,方士不辨寒之真假,惟知治寒證以熱藥,熱藥投之,寒證依在。 “二者皆在”即原來的病熱或病寒之證依然存在。 “新病復起”,舊證不但未去,反而又引發了新的病證。 “奈何治?”方士們對此無可奈何,到底應該如何施治呢? 二、岐伯曰:諸寒之而熱者取之陰,熱之而寒者取之陽,所謂求其屬也。 “諸寒之而熱者取之陰”。“諸寒之”,以寒藥治之熱,“而熱者”,但是熱證依然存在,“取之陰”,考慮陰證之取向。熱證在辨證上一般屬陽證。以寒藥治熱證,病不愈而依然見熱,當考慮此熱證為假熱假陽證,乃陰氣不足而陽氣有余所導致,陰虛陽亢,陰陽二氣權衡之司失守,此時不能再一味去清熱了,而是要再考慮滋補陰氣。 “熱之而寒者取之陽”。“諸熱之”,以熱藥治之寒證,“而寒者”,但是寒證依然存在,“取之陽”,考慮陽證之取象。寒證在辨證上一般屬陰證。以熱藥治寒證,病不愈而依然見寒,當考慮此寒證為假寒假陰證,乃陽氣不足而陰氣有余所導致,陽虛陰亢,陰陽二氣權衡之司失守,此時不能再一味去祛寒了,而是要再考慮扶助陽氣。 二者皆非一般的熱證、寒證,故非通常的“治寒以熱,治熱以寒”所能應對。在病證和病機一致的情況下,方士們尚能應付,倘若碰到真寒假熱、真熱假寒這樣病證和病機不一致的情況,方士們也就是無可奈何了。工巧神圣如岐伯者,掌握醫門圣典《大要》之言“謹守病機,,各司其屬”,能夠透過病證看病機,洞悉標本之道,是以能夠“正行無問”,而方士之粗工,如前文岐伯曾提到過的:“故《大要》曰:粗工嘻嘻,以為可知,言熱未已,寒病復始,同氣異形,迷診亂經。”何以如此呢?在于他們為“治寒以熱,治熱以寒”繩墨所束縛,不懂得岐伯所謂“求其屬”即“求其病機所屬”這更高的醫門要道。 明日繼續新的問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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