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病例簡介 ![]() 2 診斷分析 ![]() 2006 年悉尼修訂的抗磷脂綜合征分類標準 臨床標準∶ 1. 血栓形成:任何器官組織發生的 1 次或 1 次以上動、靜脈或小血管血栓形成(淺表靜脈血栓不做診斷指標),必須有客觀證據(如影像學、組織病理學等),組織病理學如有血栓形成,必須是血栓部位的血管壁無血管炎表現。 2. 病理妊娠:1)1 次或多次無法解釋的形態學正常的胎齡 ≥ 10 周胎兒死亡,必須經超聲檢查或對胎兒直接體檢表明胎兒形態學正常;2)在妊娠 34 周以前,因重度子癇或重度先兆子癇或嚴重胎盤功能不全所致 1 次或多次形態正常的新生兒早產;3)連續 3 次或 3 次以上無法解釋的胎齡 < 10 周的自然流產,需除外母親生殖系統解剖異?;蚣に厮疆惓#蛞蚰赣H或父親染色體異常等因素所致。 實驗室標準: 1. 血漿中狼瘡抗凝物陽性:需依照國際狼瘡抗凝物/磷脂依賴型抗體學術委員會制定的血栓和止血指南進行檢測; 2. 采用標準化的酶聯免疫吸附法檢測血清或血漿中抗心磷脂抗體:IgG 型/IgM 型中高效價陽性抗體(大于 40 IgG 磷脂單位或 IgM 磷脂單位,或效價大于健康人效價分布的第 99 百分點); 3. 采用標準化的酶聯免疫吸附法檢測血清或血漿中抗 β2 糖蛋白Ⅰ抗體:lgG 型/lgpM 型陽性(效價大于健康人效價分布的第 99 百分點)。 注:上述檢測均要求間隔 12 周以上,至少 2 次或 2 次以上陽性,如抗磷脂抗體結果陽性與臨床表現之間間隔 < 12 周,或者間隔超過 5 年,則不能診斷。 3 哪些臨床線索可提示抗磷脂綜合征? 4 抗磷脂抗體綜合癥神經系統表現 5 ?血栓性抗磷脂綜合征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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