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內容提要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我國正式確立已經三年多,如今該制度的適用率已經超過85%。 作為我國解決案多人少、節約司法資源的一項創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及時有效懲治犯罪、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促進公平正義、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所作工作報告,2021年全國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采納率超過97%、一審服判率達96.5%。 由于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仍有一部分已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被告人通過上訴、期望獲得二審法院作出比一審更輕的處罰甚至緩刑。 從大數據看,這類案件二審維持原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占大多數,可見該類案件二審糾錯功能發揮空間有限,刑事辯護難以發揮作用。 辯護質量是刑事律師的立業之本。為有針對性地開展認罪認罰案件二審辯護工作,解決該類案件二審辯護“走過場”的常見問題,本文將對網上公開的認罪認罰案件二審裁判文書進行梳理,研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二審法院改判緩刑的態度和立場,討論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二審中辯護作用的實現路徑。 ![]() 02. 認罪認罰案件二審上訴與辯護形態 盡管學界對于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被告人是否享有上訴權一直存在爭議,但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并未對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訴權進行限制,那么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被告人仍然有權上訴、要求獲得更輕的判決。 同時,又因《刑事訴訟法》明確要求: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p> 不少被告人抱著“說不定能改判緩刑甚至判更輕反正上訴不花錢”的心理,在一審對其判處實刑后提起上訴,客觀上可能反而破壞了認罪認罰制度所期望達到的訴訟效率提高和程序簡化的效果。 在這類案件的上訴、抗訴環節,對于有的被告人認罪認罰之后單方“反悔”、“撕毀具結書”、“無正當理由上訴”的,公訴機關亦同時提出抗訴,二審檢察機關還可能提出更重的量刑建議,給二審法院可能的改判施壓,以維護認罪認罰的嚴肅性。 在審理環節,辯護律師實難堅持作無罪辯護,否則容易招致公訴機關反感,也影響法庭對被告人認罪態度的判斷,可能導致公訴機關當庭撤銷具結、提高量刑建議或者法院認定被告人簽訂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失效情況,使被告人喪失從寬處罰的可能性。 因此,無論律師采取什么辯護策略、使出多少看家本事開展辯護工作,二審法院一般會維護出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信力的立場,“先入為主”地認可一審判決,不予采納律師辯護意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律師的辯護空間被嚴重壓縮。 形勢如此,使得當事人通過上訴獲得二次從寬的愿望看起來是那么不切實際,也使得律師的辯護工作看起來像做無用功。 許多行內人戲謔刑事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套路辯”,有打油詩曰“刑辯律師三大寶,初犯偶犯態度好”,諷刺刑事律師認罪認罰案件二審辯護就是一場形式主義的敷衍。 于是,許多刑事律師不愿意接受這類案件當事人單于二審階段的委托——律師確實難以在辯護工作中展現專業程度、獲得成就感,且因與當事人預期值差別太大,可能受到當事人及家屬責怪、被質疑專業度。 ![]() 03. 認罪認罰案件二審改判緩刑整體情況分析 數據來源 數據庫:iCourt Alpha數據庫 數據采集日期:2022年5月20日 數據采集方式: 1.在Alpha數據庫收入條件進行搜索; 2.人工查閱判決書。 (一)認罪認罰案件上訴審理結果大數據情況 筆者在alpha案例檢索系統輸入“全文: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認為包含:上訴”“審理程序:二審”“案由:刑事”等條件進行搜索,獲得判決書14629份。 為更能體現近年審判趨勢,筆者添加“年份:最近3年”條件進行進一步搜索,獲得裁判文書13840份。其中,裁定文書11533份,判決文書2307份。 搜索得到數據圖表如下—— ![]() 圖1 認罪認罰案件上訴案例地域分布圖 ![]() 圖2 認罪認罰案件上訴案例案由分類圖 通過案由分類分析可視化圖表可見,當前條件下,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刑法分則第六章)案件最多,達4949件;侵犯財產類(刑法分則第五章)犯罪案件次之,有3470件;其他案由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分則第二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刑法分則第四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刑法分則第三章)較多,分別為2289、1408、1395件。 (二)認罪認罰案件二審改判緩刑數據情況 筆者在alpha案例檢索系統輸入“全文: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認為包含:上訴”“審理程序:二審”“裁判結果包含:考驗期”“裁判結果包含:撤銷”“文書類型:判決”“案由:刑事”等條件進行搜索,獲得判決書595份。 為更能體現審判趨勢,筆者添加“年份:最近3年”條件進行進一步搜索,獲得裁判文書563份。 搜索得到數據圖表如下—— ![]() 圖3 認罪認罰案件二審改判緩刑案例地域分布圖 從地域分布上看,認罪認罰案件二審改判緩刑案例主要集中在山東、安徽、山西、廣東、河北省,山東、安徽、山西的案件顯著高于其他省份,其中山東省的案件最多,達50件。 ![]() 圖4 認罪認罰案件二審改判緩刑案例案由分布圖 通過案由分類分析可視化圖表可見,當前條件下,危害公共安全罪類案件最多,達163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案件次之,有134件;其他案由中,侵犯財產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較多,分別為100、79、73件。 (三)近三年認罪認罰案件二審改判緩刑案例數據分析 從案件數量看,認罪認罰案件因被告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的案件有13840件,但二審改判緩刑的案例僅563件,占比4.07%。這說明,被告人很難通過上訴途徑獲得緩刑改判。 從地域分布看,認罪認罰案件上訴案例最多的省份依次是廣東、河南、云南、湖南、山西,其中二審改判緩刑案例最多的省份依次是山東、安徽、山西、廣東、河南。 上述八個省份中,該類案件二審改判緩刑概率最高的是安徽(7.86%)、山東(7.71%),顯著高于全國平均水平;改判緩刑概率最低的是河南(2.42%)、云南(2.67%),又顯著低于全國平均水平,這說明,全國各地對于該類案件的審判態度差別較大。 單就筆者執業所在地福建省而言,近三年認罪認罰案件因被告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的有592件,其中二審改判緩刑的案例僅28份,占比約為4.73%,微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省內該類二審案例來自各地市中級人民法院,漳州中院12例、南平中院6例、龍巖中院4例、三明中院2例、莆田中院2例、寧德中院1例、福州中院1例。近三年,廈門中院和泉州中院沒有該類案例。 從案由類型看,認罪認罰案件上訴案例最多的五類按數量從多到少排列依次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其中獲得二審改判緩刑的案例最多的五類按數量從多到少排列依次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犯財產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相對而言,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二審改判緩刑的概率(7.12%)顯著高于其他類犯罪。 就筆者執業所在地福建省而言,認罪認罰案件二審改判緩刑的28例案例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1例、侵犯財產罪7例、危害公共安全罪4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4例、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2例,改判概率高的案由與其他省份差別不大。 ![]() 04. 認罪認罰案件二審改判緩刑案件梳理 筆者通過對近三年認罪認罰案件二審改判緩刑案例共563份文書進行梳理,攫取改判概率最高的三類犯罪的文書下載并進行分析,最終獲得樣本430例,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180例、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42例、侵犯財產罪108例。 二審法院說理闡釋均提及:1.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刑時已充分考慮上訴人的量刑情節,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對上訴人判處刑罰適當;2.上訴人犯罪情節較輕。筆者注意到,亦有部分法院認為一審沒有適用緩刑也屬“量刑不當”,在一審判決刑期的基礎上對上訴人改判適用緩刑。 二審法院關于改判理由的常見闡述主要有: 1.原審判決遺漏了有關量刑情節的,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未評價XX情節,適用法律和量刑不當”; 2.上訴人的犯罪情節輕微、對法益侵害不大的,二審法院指出“實施的部分/全部犯罪行為系預備/中止/未遂”; 3.上訴人的犯罪主觀惡性較小的,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民刑交叉的案件,是由民事糾紛引發,相較于同類案件,上訴人主觀惡性較小”; 4.上訴人悔罪態度好的,二審法院作了“上訴人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考量; 5.上訴人積極修復社會關系的,二審法院指出“上訴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6.上訴人積極配合降低司法成本的,二審法院指出“上訴人已全部繳納罰金和違法所得”; 7.上訴人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服刑的,二審法院提出“鑒于上訴人身患多種疾病,可適用緩刑”; 8.經征詢司法局意見認為可以適用緩刑的,二審法院作出“參照司法局對上訴人關于其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社會影響評估意見,決定對其適用緩刑”的闡述。 通過以上梳理可見,在這類案件中,二審法院即便愿意作出改判,也要建立在充分認可一審法院判決依據的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調整刑罰執行方式,二審法院不會特意大費周章地對事實和證據進行“翻工”審理,畢竟這樣做與認罪認罰制度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的價值取向相背離,倘若件件如此“死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置便失去了意義。 當然,如果二審法院不認同被告人簽字自認、亦經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那么裁判結果可能是發回重審或者改判,則有關裁判文書不在搜索之列。 ![]() 05. 上訴請求判緩的認罪認罰案件辯護路徑 在二審改判緩刑率如此之低的情況下,辯護律師既要忠誠于當事人作盡職性辯護,更要以實現有利裁判結果為目標作效果性辯護,而認罪認罰案件的效果性辯護應當是契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價值目標的辯護。 根據獲得的數據資料,結合辦案實務,筆者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追求出發,提出上訴請求改判緩刑的認罪認罰案件二審辯護路徑如下—— (一)以證據為基點,配合不同辯護策略 無論什么類型的刑事案件,證據辯護永遠是刑事辯護的核心。 辯護律師進行全面深度閱卷后,對一審法院判決是否公正心中已有基本判斷。 如果辯護律師認為在案證據足以刺破指控、判決邏輯,須于內心有被告人確被錯誤追訴、錯誤判決的充分把握下,向被告人釋明,可采取“騎墻辯護”法,即當事人認罪認罰、律師作無罪辯護或者改變定性辯護,推動二審法院改判緩刑或者發回重審,爭取法院判緩的空間。 但從大數據來看,認罪認罰案件二審中“騎墻辯護”的效果并不理想,大概率會被法院駁回,因此采用該辯護策略須慎之又慎。 然并非所有存在證據瑕疵的案件都需要律師如此“大動干戈”,如果辯護律師有充分把握認為證據的確有漏洞,存在一審判決并不完全正確、也不全然錯誤的情況,例如財產類犯罪存在金額認定確有錯誤且差別較大、對定罪無影響但影響量刑的,律師也不必非要作無罪或者改變定性辯護,可運用證據規則作事實方面的辯護,采用書面意見與溝通協商結合的方式,促動二審法官在不對基本事實審判“翻工”的基礎上作量刑方面的減讓。 如果辯護律師認為以在案證據或者調取證據推翻一審法院認定并不現實,就要采取穩妥的量刑辯護策略,即以“刑”為辯護對象,積極調取能證明“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態度”“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判處非監禁刑是現實客觀需要”等量刑情節的證據,還應當關注收集與犯罪相關的個人品格(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個人品格)情況,在認可罪名的前提下,為二審辯護說理提供依據支撐、為二審法院改判緩刑增加可能性。 可是,通常這類案件的相同辯護意見、有關證據在一審時已經提交,二審律師調取上述證據還需另辟蹊徑,特別要圍繞當事人的身份、特殊現實情況等充分搜集證據,否則可能被二審法院以“一審判決已充分考量該情節、判處刑罰適當”為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二)以“隱情”為支點,撬動發回重審或者改判 盡管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全面取證規則,即司法人員在調取證據時,應當盡可能地全面調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材料,證據形式不僅要窮盡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還要盡可能地全面調取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 然而在實踐中,偵查機關或出于打擊犯罪需要,對于對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常?!耙暥灰姟保床挥杷鸭欣C據,要么刻意不將有利證據在案卷中呈現。 所以在二審辯護中,律師會見被告人時須全面過問案情至細枝末節,找到撬動二審法官“動念”改判的新“支點”。 比如在一些輕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參與犯罪的原因除了學歷低、法律意識淡漠以外,可能還有出于難以拒絕的情分。 這樣的“隱情”對于定罪與事實認定可能不會產生什么影響,所以被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有意或無意忽略,但對法官量刑和是否適用緩刑會產生直接的觸動。 在筆者辦理的一起認罪認罰案件中,筆者系于二審介入,為了證明當事人系因為主犯系其表哥且為老板的身份、其難以拒絕主犯協助犯罪請求的窘境,筆者向當事人家屬調取工作牌、工位照片、員工墻照片等,結合當事人每月10日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在卷銀行流水記錄,充分闡釋當事人參與犯罪的隱情,從而論證其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小。該案發回重審后重新審判,當事人終獲緩刑判決。 盡管在法庭上,公訴人可能會在辯論中發表“該事實(即辯護人提出的'隱情’)與本案無關”的意見,辯護人還需充分論述被告人處于當下環境難以自主選擇是否參與犯罪的主觀心態,分析如果被告人拒絕了幫助犯罪的請求會導致親情撕裂、受到宗親指責、失去工作機會等可能的道德后果,以博得法官的理解和同情,達到說服法官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辯護效果。 ![]() (三)以彌合為重點,指導退賠補償獲諒解 人工查閱的案例中,二審法院改判緩刑的理由闡述都有社會危害后果得到彌補、被告人得到了諒解、已繳清罰金并退贓退賠等情節。 如果被告人和家屬積極作為,使得因犯罪行為引發的社會矛盾得以消除,那么刑法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功能便可得以實現,法官才愿意考慮是否對被告人進一步從寬處罰。 因此,為了幫助當事人獲得從輕處罰,律師應指導當事人及家屬及時撫慰被害人及其家屬、積極退贓、賠償,主動降低追贓的司法成本,配合做好“維穩”工作,以實際行動表現出彌補過錯的誠意,使法官確信被告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 (四)以類案檢索為亮點,增加辯護觀點說服力 通常情況下,刑事律師辦的案件不會是“天下第一案”,律師通過檢索一般都能找到類案,在刑事辯護過程中,類案檢索應是一項常態化工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有關“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并說明理由;提交其他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的規定,類案檢索報告如今已然成為律師辯護的“法定”利器。 于是,辯護律師在二審中應積極做好類案檢索工作,向法官全面展現同類案件判緩的情況,為法官提供裁判參考,為爭取改判緩刑打好基礎。 在一次辯護工作中,筆者通過案例搜索頗有所得。為了印證辯護意見闡述的“司法實踐中,該類犯罪的審前羈押率低、判處非監禁刑比率高”觀點,筆者同時向法院提交了類案檢索報告,著重展現了福建省內類案的判緩實踐,通過詳細比對,提出泉州幾起判緩案例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均大于該案、但判緩現實緊迫性遠小于該案仍被判緩的見解,“舉重以明輕”,最終成功說服主辦法官,使當事人獲得緩刑判決。 對于法官來說“可緩可不緩”的情況下,向法庭提供類案檢索報告更是辯護人展現工作誠意的方式,且一份數據翔實、論證有據的類案檢索報告也能助推法官對辯護人的緩刑辯護意見進行深度思量,尤其在認罪認罰案件二審改判緩刑難度如此之大的現實情況下,辯護人更要把工作做全、做細,變被動為主動,為當事人爭取那一點點微小的希望。 ![]() 06. 結語 在認罪認罰案件的二審程序中,辯護律師抗辯的不只有兩級公訴機關,還有一審法院——“對手”如此之強大,辯護律師除了要不斷精進專業、增長經驗,更要站在法官的立場和角度審視全案。 2022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亮在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表示,刑事審判要準確回應人民關切,讓公眾理解和認同裁判結果。因此,法院判決不但要充分考慮事理、法理、學理、情理、文理,更要兼顧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 因此,盡管認罪認罰案件二審辯護難度如此之大,但律師一定要有所作為,還須以“五理”和“三果”為指引,“知己知彼”,方能找到適合個案的辯護方法,把辯護意見中的字字句句寫到二審法官的心坎上,在對抗與協商中實現有效辯護,為當事人爭取權益最大化。 作為辯護律師,我們決不讓任何使當事人獲得從寬的可能性從眼皮底下溜走。 作者丨吳懿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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