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維導圖 二、知識串講 (一)人民代表大會: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 1、人民如何行使國家權力 (1)我國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2)人民如何行使國家權力 (人民——間接行使;人大代表——直接行使) 在我國,人民通過民主選舉選出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決定全國和各級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的意志,根據人民的利益行使權力。 (3)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性質地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我國的國家機關組織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要職權: 最高立法權:關于法律的立、改、廢、釋、授的決定 最高決定權:關于國家大政方針、規劃、預算的通過 最高任免權:關于相關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進行任免的決定 最高監督權:關于相關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的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決算 (3)組成 作為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4)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①地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 ②產生: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對全國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 ③職權:行使憲法規定的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及全國人大授予的其它權力。 ④全國人大閉會期間領導各專門委員會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注意 :理清關系,走出誤區 (1)全國人大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全國人大行使的職權前可以加“最高”,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行使職權前不可加“最高”一詞。 不同層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性質表述中的“用詞”,不能混淆搭配。例如,不能說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等。 (2)立法權≠決定權≠監督權:①立法權是指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不能在材料中出現“決定”一詞就斷定是決定權,關鍵是看“決定”的內容是不是涉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廢除等情況。②決定權是關于國家重大事項的決定或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的通過。③人大聽取審議政府工作報告、監察委員會的報告、法院工作報告、檢察院工作報告等,屬于人大行使監督權。 (3)立法權≠立法機關: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是我國唯一的立法機關; 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設區市人大及其常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但不可以稱為(地方)立法機關。 (4)最高權力機關≠權力機關:最高權力機關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后者則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5)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非執行機關、職能部門),在人大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代行部分職權。 (6)權力機關≠立法機關:我國的權力機關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二)肩負人民重托的人大代表 1、產生 我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 2、地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 3、職權 提案權:提案權是指人大代表有權依據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審議權:審議各項議案; 表決權:表決各項決定; 質詢權:質詢權是指人大代表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對政府等機關的工作提出質詢并要求答復。 4、義務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級人大代表應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采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意見和要求,回答詢問,幫助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推進工作;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他們來自人民,肩負人民的重托,應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并自覺接受人民監督。 5、人大代表與人民關系 人大代表由選民選舉產生,來自人民,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注意 : (1)人大代表不能直接處理國家問題:人大代表可以在國家權力機關參加行使國家權力,但無權作出任何的決議、決定。人大代表不能代替人大行使立法、決定、監督、任免等職權或者處理屬于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事情。人大代表不能直接處理國家問題,并不代表他們無權處理問題,他們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行使提案、表決、審議、質詢等職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或組織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督促有關機關或組織解決問題、改進工作。 (2)人大代表的職權≠人大的職權≠公民的政治權利 人大代表的職權包括:提案權、表決權、審議權、質詢權; 全國人大的職權有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 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和監督權。 (3)人大代表在國家權力機關參加行使國家權力,但普通人民群眾則是通過人大代表間接行使國家權力 (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1、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1)含義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由人民定期選出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并由人民代表大會組織其他國家機關,以實現人民民主專政歷史任務的政權組織形式。 (2)決定因素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由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性質決定的。 (3)基本功能 把體現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依照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并使之成為全體公民共同遵守的法律規范。 (4)地位:是我國政體,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國政治制度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①一方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國家政治生活中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突出強調權為民所賦,最充分地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要求。 ②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國政治制度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國家的其他制度,包括行政制度、監察制度、司法制度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立法創制出來的,都要受其統領和制約。 (5)優越性 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力地保證了全國各族人民依法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廣泛的民主權利,促進了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鞏固和發展。 ②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動員了全體人民以國家主人翁的姿態投身于社會主義建設。 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了國家機關協調高效運轉。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家權力,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既能保證國家權力始終掌握在人民手中,又有利于各個國家機關分工合作,協調一致地履行職責。 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維護了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職權,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實現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必須長期堅持、不斷完善。 2、新時代不斷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1)始終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 堅持黨的領導是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在要求,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勢和特點所在。對于黨中央決策部署、交辦的重大立法任務,全力以赴抓好貫徹落實。重大立法項目、立法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及時主動向黨中央請示報告。 (2)不斷改進立法工作 要切實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重點領域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規律,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加快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體現客觀規律,適應社會發展,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 (3)加強憲法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 要不斷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不斷加大監督糾正力度,落實“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抓緊建立健全合憲性審查機制,積極穩妥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做好重大決策、重要規定出臺前的合憲性咨詢、確認等工作,為重大決策和重大改革提供有力的憲法支撐。加強憲法學習宣傳貫徹,深入推進憲法的實施,堅決糾正違憲違法問題。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關系 (1)區別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由人民選舉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一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決定全國和各級地方一切重大事務,它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我國的國家機構中居于最高地位。 (2)聯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一起構成了我國國家權力機關體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來體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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