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業稅收評論》精選】 ? 前段時間,國家稅務總局湖州市稅務局聯合當地商務局、貿促會和外管局,以“線上+線下”的方式,開展了稅收服務“一帶一路”主題活動。活動中,部分企業結合自身經歷,分享了“走出去”過程中遇到的涉稅難題。對此,湖州市稅務局建議,應注重大處著眼小處入手,尋求合規應對之道。 #1 跨境重組:用好間接抵免政策 ◎案例◎ 我國居民企業A公司分別在新加坡和馬來西亞設立了全資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其中,馬來西亞C公司的注冊資本2000萬元,凈資產為1.2億元,資產增值主要來源于1億元的未分配利潤。考慮集團全球業務發展規劃,A公司擬重組境外投資架構,將其持有的C公司全部股權轉讓至B公司,以此實現A公司100%直接持股B公司,再通過B公司間接持股C公司的垂直架構。A公司在設計重組方案時產生疑問:應該直接轉讓股權,還是先分配股息再轉讓股權呢?不同的方案在稅收政策適用上有何區別呢? ◎分析◎ 本案例中,為實現股權架構的調整,A公司可以采取直接股權轉讓、先分配股息再轉讓股權兩種不同方案。不同的操作方式,對應的稅務處理和稅收負擔有所差別。 如果A公司選擇直接進行股權轉讓,即A公司直接將持有C公司的股權轉讓給B公司。由于C公司的資產增值均來自未分配利潤,未曾擁有不動產,根據馬來西亞國內法,A公司轉讓C公司股權取得的收益,在馬來西亞無須繳納預提所得稅。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我國境內全額申報繳納稅款即可。不考慮后續分紅,對A公司來說,該方案的稅收成本為10000×25%=2500(萬元)。 如果A公司選擇先分配股息再轉讓股權,可由C公司先作出利潤分配,然后A公司將所持C公司股權轉讓給B公司。根據中馬稅收協定第十條第三款,馬來西亞居民公司支付給受益人是中國居民的股息,在馬來西亞除對公司所得征稅外,免除對該項股息征收任何稅收,即C公司就相應利潤在馬來西亞繳納公司所得稅即可,A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在馬來西亞無須扣繳稅款。同時,A公司作為中國居民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時,可以就分得C公司股息性質所得間接負擔的所得稅予以抵免。馬來西亞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4%,A公司的股息所得還原成境外稅前所得為10000÷(1-24%)=13157.89(萬元),在我國境內應補繳1%的所得稅即131.58萬元。后續股權轉讓時,由于轉讓所得為零,因此A公司無須再繳納稅款。對A公司來說,此方案的稅收成本為131.58萬元。 ◎建議◎ 從本案例來看,兩種稅收方案的主要差別就在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所得可以適用間接抵免政策,但財產轉讓所得不適用間接抵免政策。因此,在設計股權轉讓方案時,可以通過調整股權轉讓與分配股息的順序用好間接抵免政策,實現稅收成本節約的目的。 #2 境外勞務:關注政策細微差別 ◎案例◎ M公司是一家機械設備生產企業,在奧地利和馬來西亞分別投資設立子公司P公司和Q公司。同時,M公司分別與P公司、Q公司簽訂了設備銷售合同,內容為M公司向這兩家企業銷售生產設備并負責安裝,M公司將派技術人員到奧地利和馬來西亞,提供設備安裝咨詢服務,時間均為7個月。 在就這兩筆交易事項進行稅務處理時,M公司產生疑問:雙邊稅收協定中的常設機構認定標準通常為183天,M公司在奧地利和馬來西亞提供服務的時間均為7個月,是否意味著企業在兩地均構成常設機構? ◎分析◎ M公司提出的問題,答案是否定的。盡管M公司與P公司、Q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相同,服務時間一致,但由于中國與奧地利和馬來西亞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有細微差別,因此A公司在奧地利不被認定為設有常設機構,但是在馬來西亞會被認定為設有常設機構。 根據中馬稅收協定關于常設機構認定的條款,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雇員或者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同一個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提供的勞務,包括咨詢勞務,僅以在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6個月的為限。M公司派遣人員到馬來西亞Q公司提供服務,服務時間超過6個月,因此被認定為設有常設機構。 在中國與奧地利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也有類似條款,但雙方簽訂的議定書中進一步規定,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雇員或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提供與銷售或者出租機器設備有關的咨詢勞務,應不視為在該締約國另一方設有常設機構。因此,M公司不會因提供與銷售設備有關的安裝咨詢服務,在奧地利被認定為設有常設機構。 ◎建議◎ 筆者建議“走出去”企業認真了解有關勞務型常設機構的規定,尤其關注是否存在豁免條款。在制定服務計劃、簽訂合同前,關注與勞務發生地常設機構判定相關的政策,根據服務項目的具體性質和需求,審慎評估項目實施需要的時間,并根據工作進度,合理安排和管理母公司員工在投資國停留的時間。同時,在派遣人員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及時收集、保存與勞務派遣相關的資料,包括派遣人員出入境和住宿等相關憑證,派遣人員的工作記錄及財務收支狀況等,以備后續檢查。 #3 境外服務:合同中列明項目明細 ◎案例◎ J公司因研發需要,與英國利茲大學簽訂為期3年的技術服務合同,并支付相關技術服務費。合同約定,由英國利茲大學提供科研與辦公用房、科研設備等基礎設施,并派遣研究團隊開展項目。服務期間,研究團隊成員除在利茲大學工作外,每年將進入我國境內在J公司的院士專家工作站工作1個月。 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J公司每年向英國利茲大學支付50萬英鎊,主要包括房租、科研設備租金、科研人員入境交流費用,發生的所得稅需由J公司承擔。但是,由于合同中沒有單獨列出明細項目、沒有明確劃分各項目的具體金額,J公司在就這筆對外支付款項計算所得稅時犯了難。 ◎分析◎ J公司對外支付的款項包含了多種費用類型,在計算稅款時適用的政策不同,需要逐項分析。 對于辦公場所租金,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租金所得按支付方所在地確定,J公司作為房租的支付方,應適用10%稅率扣繳企業所得稅。按照中英稅收協定,房屋租金適用不動產所得條款,不動產所得的征稅權屬于不動產所在國。基于國際法優于國內法原則,J公司對外支付款項中的房屋租金,無須在中國繳納預提所得稅。 對于科研設備租金,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設備租金同房租一樣,應由J公司適用10%稅率扣繳企業所得稅。按照中英稅收協定,科研設備租金適用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同時規定對于科學設備而言,特許權使用費來源國征稅權的最高稅率為6%。因此,J公司需就對外支付款項中的科研設備租金部分,適用6%的稅率在我國繳納預提所得稅。 對于科研人員入境交流費用,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非居民企業派遣雇員到境內提供勞務,構成機構場所的,其發生在境內的勞務需要作為營業利潤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結合中英稅收協定進一步判斷,由于科研人員12個月內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時間沒有超過183天,因此不構成常設機構,無須就營業利潤在境內繳納稅款。 如果J公司可以提供充分的費用劃分資料,證明各服務項目的具體金額,則可分不同項目適用稅收政策。否則,J公司可能需要就對外支付款項的總金額扣繳稅款。 ◎建議◎ 當企業對外支付款項涉及多項服務內容時,與境外提供服務方簽訂的合同中有必要列出明細項目,以及各項目的具體金額,以便于后期根據不同服務項目的政策計算繳納稅款。如果像J公司這樣,將各服務項目的金額“打包”處理,且后期無法提供充分的資料證明各項目的具體劃分情況,企業很可能需要從嚴適用政策,按照對外支付的總金額繳納稅款。 來源:《中國稅務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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