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八年公司財務的身份告訴你,這樣算工資肯定是不合理的,甚至是違法的! 員工工資計算方法規定:我國《勞動法》第51條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我國《勞動法》52條規定:員工的月計薪天數=(365-104)÷12=21.75天。實際情況當中,各個用人單位為了方便結算,大多采用22天作為月計薪天數。 那我們簡單解釋一下這個公式,365很好理解,一年的總天數,104天是什么意思呢,104其實是一年雙休日的總天數,52×2=104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假設我們每月工資5000元,那我們的日工資就是5000÷21.75=229.9元。 然后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同樣假設我們每月工資5000元,那我們的小時工資為5000÷21.75÷8=28.7元。 ![]() 公司實際計算工資的時候,還有兩種方法,正算法和反算法。一般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勞動者的出勤、績效考核得分以及加班情況計算員工工資。 正算法:月工資=月薪÷21.75×月計薪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反算法:月工資=月薪-月薪÷21.75×缺勤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月計薪天數=月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出勤天數比例=21.75÷(當月應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另外工資種類包括:計時工資:按照相應計時工資標準以及工作時間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 計件工資:按照工作中的計件單價和數量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獎金:獎金通常屬于超額勞動報酬,員工超額完成任務,幫助單位增收或者節約大量成本而獲得的報酬。 津貼和補貼:為了補償員工特殊或者額外的勞動消耗而給予的報酬。比如物價補貼,技術津貼等。 加班加點工資:八小時工作之外的加班或者加點工資。 像題主所問,公司計算工資時采用:4500/30天x出勤天數26天,其實就是想少給員工發工資! 正常來講,一年12個月,有7個月份是31天,有四個月份是30天。另外二月還有可能是28或者29天,一般用人單位為了結算方便,都采用30天來計算。 問題一:首先我們看到,公司出勤天數是26天,也就是說一個月員工只休息了四天,也就是每個星期只休息一天,這一條規定也是打了法律的擦邊球。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至少每周應保證員工休息一天。 問題二:另外每周多上的那一天,公司并未按加班計算,還是按平常普通工資計算,這也是不合法的。因為法律上對于周六日加班工資結算有明確規定: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問題三:4500元除以30天,這也是有問題的。正常來講日工資應該是4500÷22=205元。 月實際工資=205×實際出勤天數。這里這個實際出勤天數要注意,如果實際出勤小于等于22天,那么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算;如果實際出勤天數大于22天,多出來的天數要按加班計算工資。 這里顯然出勤天數大于22天,所以月實際工資=205×22+四天的加班工資。 按正常來講周六日加班是雙倍工資,所以月實際工資=205×22+205×2×4=6150元,而現在按公司的算法,月實際工資只有4500÷30×26=3900元,足足比上面算的6150元少了2250元! 所以不難看出,公司這樣計算工資,就是為了省錢,但其實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如果你的單位有這種行為,我們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我們的權益。比如: ![]() 一、電話投訴。向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投訴,投訴之后他們會對用人單位進行調查監督,有效保障勞動者權益; 二、另外我們還可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這種情況適用于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三、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部門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單位不執行,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勞動仲裁不受理或者對結果不滿意,還可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在通過以上方式索取工資的同時,勞動者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你們的工資都是怎樣計算的呢?不妨說出你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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