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學點法律知識帶大家一起學習: 對于公民來說,享有姓名權,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公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18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姓名等主要戶口登記項目,一般需到戶口所在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當地派出所,提出辦理申請。現實生活中,5種申請改姓名的情況較常見:父母離婚或再婚;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依法被收養或收養關系發生變更的;在同一單位、學校或近親屬中有人姓名完全相同的;姓名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造成誤會或者本人受歧視的。不過,也有律師提醒變更姓名要謹慎,修改后原有證件如身份證、畢業證等或將失效,有的要重新辦理,也會帶來一些不便。來源:每天學點法律知識(ID:lawlearn)綜合,謹供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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