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紀念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只能由人民銀行統一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因此,紀念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只能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紀念幣的作用主要是滿足公眾的收藏要求,而不是用于流通。 3、看清紀念幣的“三要素 紀念幣上必須鑄有“面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號和鑄造年號,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并由印制人民幣企業鑄造。 ![]() 4、紀念章、紀念金只是工藝品 紀念金是商業銀行等商家自行開發的一種工藝品,與紀念幣沒有任何關系,更不是貴金屬紀念幣!中國人民銀行也從來沒有發行過任何所謂的“紀念金”。 有些不法商販為了迷惑消費者,會在紀念金上標注金額數字,冒充紀念幣;或者將自行制作的章類紀念品稱為“紀念幣”,欺騙消費者。 5、堅決抵制炒作“錯版人民幣” 人民幣印制生產企業印制人民幣紙幣使用的印版、制造硬幣使用的鋼模等,是一個整體,在生產過程中不可能出現局部倒置或顛倒的問題。所謂“錯版幣”大都是在人民幣的基礎上,經過人工制作而成的。對“錯版幣”仔細觀察或借助放大鏡觀察,一般會發現刀切、粘貼、修刮的痕跡。 炒作“錯版幣”涉嫌違反廣告法、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遇到“錯版幣”應“一不相信,二不上當,三要抵制”。 1、小利招攬 通過電話、網絡、短信等方式,聲稱開展等值兌換、贈送等活動,吸引貪圖小利或者好奇的公眾上門。 2、洗腦營銷 以等值兌換為誘餌,一旦公眾駐足觀看,銷售人員便把等值兌換和贈送先放在一邊,轉而向群眾宣傳其他產品的所謂稀缺性和升值前景,哄騙群眾購買。很多公司設置了獨立的VIP室,專為對有大額購買意向的顧客進行營銷。 3、冒用名義 通過在產品宣傳中聲稱“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獲得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人民銀行高價回收”,或在產品中附帶偽造的“中國人民銀行監制”字樣的收藏證書,或使用偽造的中國人民銀行工作證等方式,冒用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名義虛假宣傳。 4、高價銷售 將裝幀后的流通人民幣產品和外幣產品以遠高于產品面值的價格銷售,而且價格也遠高于當地錢幣市場上的價格,一旦銷售成功,就能獲取暴利。 5、虛假宣傳 在報紙、電視、網絡發布廣告,或通過電話推銷等方式,夸大宣傳升值前景,誘騙群眾購買。 6、規模小、品種多 注冊資本較低,營業面積小,很多位于居民樓或商務樓內,轉移方便,出現較大糾紛時人去樓空。同時經營錢幣、郵票、玉器、青銅器等各種收藏品,普遍價高質低。 7、手段狡猾 銷售人員一般流動性極強,口齒伶俐,對有購買傾向的公眾(特別是老年公眾)噓寒問暖,關心備至,哄騙公眾購買。一旦購買者事后發覺上當,要求退款,收藏公司就換了一副嘴臉,拒不退款,甚至驅趕、毆打購買者。 8、限制銷售群體,反偵查意識強 騙子公司會通過定向發送短信等方式,選擇特定銷售對象,逃避監管視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予以公告。因此,中國人民銀行在發行紀念幣前,都會將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予公告。公眾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人民幣”欄目中查詢。 普通紀念幣通過商業銀行辦理兌換。每次普通紀念幣發行時,人民銀行在發行公告中公布承擔本次發行任務的商業銀行。貴金屬紀念幣由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通過其子公司,以及特許零售商和部分商業銀行渠道開展銷售。 1、中國人民銀行從未發行過任何“人民幣(紀念幣)珍藏冊”、“人民幣(紀念幣)大全套”、“人民幣(紀念幣)紀念冊”類產品,任何宣傳“中國人民銀行(央行)發行”、“中國人民銀行(央行)回購”,以中國人民銀行名義進行宣傳的人民幣類收藏品均為虛假宣傳,請公眾注意防范。 2、人民幣類收藏品的買賣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3、 消費者在購買人民幣類收藏品時,應謹慎選擇購買渠道,甄別真偽,不要誤信虛假宣傳,防范利益受損。人民幣(紀念幣)發行信息以人民銀行網站發布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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