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ODI備案中的法律監管要點——發改委 1. 關于申請主體 (1) 境內企業:發改委管轄: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 (2) 人民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基金): 發改委管轄:人民幣基金出境,離岸基金設立。(QDII 基金設立不屬于發改委管轄)? (3) 境內非企業組織:發改委11 號令放開為允許。? (4) 境內自然人:第六十三條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不適用本辦法。 2. 關于核準與備案的范圍
3. 事前備案部門
二、ODI備案中的法律監管要點——商務部 1.申請主體 境內企業:商務部管轄:非金融機構(不包括金融機構及自然人); 2.關于核準與備案的范圍
3.其他 (1) 《境外投資備案表》只登記投資路徑的第層級企業和最終目的企業? (2) 對外投資并購前期事項信息報告? (3) 重點督查:中方投資額等值3 億美元以上的對外投資;敏感國別(地區)、敏感行業的對外投資;出現重大經營虧損的對外投資;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及群體性事件的對外投資;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對外投資;其他情形的重大對外投資。 三、敏感行業 1. 發改委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1 號)? 一、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 二、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 三、新聞傳媒? 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 號),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 (一)房地產(二)酒店(三)影城(四)娛樂業(五)體育俱樂部(六)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2. 發改委限制性解釋——房地產? (十九)《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所稱“房地產”具體指哪些境外投資活動? 答:《目錄》所稱“房地產”,主要是指以下兩類境外投資活動:(1)從境內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購住宅、商業地產項目以及并購用于建設住宅或商業地產的土地;(2) 從境內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購房地產企業、向境外既有房地產企業增加投資、投資境外房地產信托基金等。 《目錄》所稱“房地產”,不包括以下六類境外投資活動:(1)投資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2) 新建或并購企業自用的辦公場所、員工宿舍等;(3)投資用于實體產業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建筑開發, 例如產業園、科技園、倉儲物流園等;(4)建筑企業以獲取工程承包合同為目的,對擬承建的項目進行小比例投資;(5)已依法合規取得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但尚未完成的項目;(6) 既不涉及境內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提供融資、擔保等,全部從境外募集資金的項目。 3. 發改委限制性解釋——酒店? (二十)《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所稱“酒店”具體指哪些境外投資活動? 答:《目錄》所稱“酒店”,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資活動:從境內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 新建或并購星級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務酒店、一般旅館等。 《目錄》所稱“酒店”,不包括以下四類境外投資活動:(1)投資不持有酒店物業資產的酒店管理業; (2)投資不含住宿的餐飲業;(3)已依法合規取得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但尚未完成的項目;(4)既不涉及境內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提供融資、擔保等,全部從境外募集資金的項目。 4.發改委限制性解釋——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答:《目錄》所稱“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資活動:從境內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目錄》所稱“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不包括以下兩類境外投資活動:(1)既不涉及境內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提供融資、擔保等,全部從境外募集資金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2)境內金融企業已取得國內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5. 商務部要求《境外投資備案表》中涉及:屬于涉及出口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屬于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四、敏感國家和地區 (一) 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 (二) 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 (三) 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 (四) 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五、ODI備案中的法律監管要點——外管局 1. 關于外匯登記的類型
2. 關于外匯登記要點 (1)前期費用:境內企業申請 ODI 備案后,可能需要支付前期費用用于人員、咨詢費、盡職調查費等。 依照發改委 11 號令第 17 條(*發改委11號令第十七條對項目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 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投資主體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提出核準、備案 申請。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應先向發改委提出核準、備案申請,再至外管局申請。至外管局遞交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原則上,境內機構匯出境外的前期不超過 300 萬美金且不超 過中方投資總額的 15%,且應列入境外直接投資總額。銀行若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登記手續, 境內機構憑《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資金購付匯手續。但應在匯出之日起 6 個月內未設立境外 投資項目應將資金退回。如確有客觀原因,開戶主體可提交說明函向原登記銀行申請延期,經銀行同 意,6 個月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 (2) 前置程序:已經獲得發改委備案或核準、商務部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其他前置文件。 (3)向境外投資前(A 境內出現金的情況,在資金作為資本金匯出境外前 B 境內提供融資或擔保的情況, 在提供融資或擔保前)申請辦理 ODI 外匯登記。 (4) 在注冊地銀行申請辦理。? (5) 登記商務部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投資路徑顯示的第一層級境外企業作為境外投資標的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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