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說的幾個詞語,都屬于公文的簽呈語。公文的簽呈比較復雜,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類: 1、從角色和對象上分類:一是下級對上級用語。主要用“審X”和“X示”等詞,意思是請上級把關、指示。如審示、審批、審定;閱示、批示、核示等。二是上級對下級用語。主要用“閱X”、“X辦”等詞,意思是要求事項由哪個部門辦理、處理。如閱辦、閱處、閱研,核辦、擬辦、承辦、研辦、研提、辦理等。 2、從事項處理、辦理的方式分類:一是只需要閱讀、了解、掌握,而不用具體辦理的事項。比如上級發的一些情況通報、政策性文件,下級的一些情況報告、工作備案等。一般用閱、閱知;二是需要具體拿出意見,進行處理、辦理的事項。對下一般用閱處、閱辦、擬辦等,對上一般用審示、閱示、審定、審批等。 3、從公文的來源分類:一是外部來的公文,一般提出辦理意見后,用“閱X”等詞,如閱示、閱辦、閱處、閱研、研辦、研提等。這里一般就不用“審”了,而是閱后進行相應的辦理。二是本部門起草的公文,發起或提出的事情,一般對上用“審X”等詞,如審示、審定、審批等,意思是領導要對公文內容或事情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查把關,簽署意見。對下用“X辦”,如擬辦、承辦、研辦、辦理等詞,意思是領導指示下屬某個部門就交待的某項事情或某個文件進行具體辦理。 4、從事項的復雜程度來分類:一是比較具體的事情,可以用“核辦”、“閱辦”、“閱處”等批語;二是涉及面比較廣,事項比較復雜,需要多部門聯合辦理的,可以用“研辦”,“閱研“,“研提”,或請X部門牽頭“承辦”等批語。 舉幾個具體例子: 1、下級單位就某項事情向上級進行請示,那么這個事情的職能部門收到這個文件后,應該擬出具體處理建議,并連同文件一并呈報分管的領導“閱示”,領導不僅要閱文,而且要批示是否同意部門的建議,或者不同意建議,提出自己的處理意見,再批給相應部門進行辦理。 2、某部門起草了一個下發的文件,那么起草好后,就應該呈分管領導“審示”,領導對起草的文件審查后,簽署自己的意見,是同意發,還是按自己的意見修改后再發,還是不發,應該有明確批示意見。 3、上級來了一個文件,文件所涉及的事項比較復雜,需要幾個部門共同研究后進行辦理,那么領導可以批示:請X部門牽頭,與X、X部門“研辦”。如果這個文件,并不涉及到需要具體落實的事項,而是一個政策性、指導性文件,那么領導可以批示:請X部門、X部門“閱研”或“研提”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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