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當前,受疫情沖擊,大部分企業營業額下降,現金流緊缺,商業融資渠道不暢。在此情勢下,加強應收賬款的催收,為企業生存發展延續血脈,是部分企業危機管理中的重點。“債轉股”作為債務重組的可行手段,可變相實現債權,以謀取更多的商業合作與發展契機;對債權人而言,以債權置換股權,參與債務人公司經營管理或謀求更多的商業合作機會,可借勢實現商業并購目的,優化投資配比;對債務人而言,可減輕債務及利息負擔,優化資產結構,同時也可引入外部投資方增信,提高資金周轉的靈活度。基于上述優勢,“債轉股”作為并購重組的一種特殊方式,不失為債務追償征途中的一股“清流”。 本文將從前提、實操要點及視角延伸等層面簡要梳理“債轉股”的主要模式。 股東對外負債——股權轉讓,以股償債該種模式是指,在公司股東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債權人折抵債務,由債權人以債權作為股權轉讓支付對價的方式完成并購的模式。在該模式下,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變,僅進行股權轉讓及股東變更。 例如:A公司注冊資本為300萬元,甲、乙公司各出資150萬元,各占50%持股比例,丙公司對乙公司擁有債權75萬元。經乙公司與丙公司協商,將乙公司持有的25%股權以75萬元的對價轉讓給丙公司用于抵償等額債務,同時該交易征得甲公司同意。交易完成后,A公司注冊資本不變,仍為300萬元,甲公司持股150萬元,占股5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持股75萬元,分別占股25%。 ![]() 前提條件 (1) 并購方享有被并購公司一方股東合法、到期債權; (2) 被并購公司一方股東合法持有公司股權,且股權可自由流轉; (3) 被并購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在后續經營中可實現公司盈利; (4) 被并購公司股權具備一定市場價值,“債轉股”的相應股權比例足以覆蓋債權價值; (5) 被并購公司其他股東同意放棄優先購買權(如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須其他股東同意方可進行股權轉讓的,按章程規定辦理)。 實操要點 (1) 由債權人對被并購公司進行全面盡職調查及股權價值評估,核定股權轉讓的對價; (2) 債務人股東與債權人進行債務對賬,形成書面對賬文件,以明晰債權債務信息,便于后續的程序決策與施行; (3) 鎖定債轉股金額及持股比例,簽署完備的《股權轉讓協議》(詳見本專欄前序系列文章—股權轉讓協議),以防范或存風險,明確“債權作為股權 轉讓支付對價”等主要內容; (4) 按照法律、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公司內部決策程序,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等文件; (5) 及時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并更新股東名冊; (6) 根據交易模式及交易合同約定,完成對被并購公司管理權交割或監管設立。 公司對外負債——債轉股,增資擴股該種模式是指,被并購公司對外負債,由債權人對被并購公司(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轉變為對其公司的股本投資,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完成被并購公司對外負債的清償及債權人的對外并購,在該模式下,需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例如:甲公司擁有對A公司的債權100萬元,A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A公司股東為乙公司?,F甲公司經與乙公司協商,將債權100萬元作為增資款,轉增A公司注冊資本。交易完成后,A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甲和乙均為A公司股東。 ![]() 前提條件 (1) 被并購公司對外負債,作為債務主體; (2) 并購方享有被并購公司合法、到期債權; (3) 被并購公司股權具有市場價值,具備持續經營能力,足以在后續經營中間接實現債務清償; (4) 被并購公司公司章程無增資擴股限制性特殊約定。 實操要點 (1) 由債權人(并購方)對被并購公司進行全面盡職調查及進行公司的市場估值,核定用于債轉股的股權份額; (2) 債權人(并購方)對債務人(被并購公司)進行對賬,形成書面對賬文件,以明晰債權債務信息,便于后續的程序決策與施行; (3) 簽署完備的《增資擴股協議》,明確注資程序安排及主要權利義務; (4) 由并購雙方進行財務賬目處理,被并購公司將應付賬款轉計所有者權益,并購方將應收賬款轉計長期股權投資,必要時由第三方機構可出具《驗資報告》; (5) 及時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并更新股東名冊; (6) 根據交易模式及交易合同約定,完成對被并購公司管理權交割或監管。 視角延伸上述兩種系以清償應收賬款為契機,完成股權并購的模式,根據并購方的模式啟動初衷,存在長期持股或短期持股兩種角度。長期持股意即通過當次并購交易后,長期持有被并購公司股權,通過股東收益的方式實現自身利益;短期持股意即被并購公司業態及發展模式并不符合并購方的整體戰略規劃,當次并購交易僅為在短期內通過交易實現賬面債務清償,待時機成熟后,并購方將以其他方式實現股權退出。該兩種角度在并購交易模式設計及操作過程中,亦有不同的側重點: (1)長期持股角度:應預先綜合考慮被并購公司現有資產資質、業務經營范圍,業績規模及未來或存商業發展契機及盈利能力等;并購交易完成后需加強對被并購公司的經營管理控制權,在一定條件下可與被并購公司原股東設定對賭條款,以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2)短期持股角度:應側重評估被并購公司短期內的盈利能力及資產變現能力;在交易中應當重點考量原股東的定期回購條款(回購期限、比例、回購對價等),適度引入其他股東股權質押或連帶擔保的方式,實現最終股權回購價款的償付能力,并購交易完成后需加強對被并購公司的經營管理的監管權,以充分保障原債權本息的最終清償。 結語:在目前的經濟形勢下,并購重組業務數量將趨于逐步上升態勢,對于“債轉股”模式的實務操作需求也將有所增加,但與此同時,如若實操團隊專業能力不足、并購技術不成熟、實操經驗欠缺,則極易引發風險。在債權轉股權全流程中,審慎確定轉股對象,做好有效銜接,妥善處理債權確認、股權評估、債權消滅等重要法律問題,合理開展債轉股程序,適當、充分行使股東權利,對于防范相應法律風險具有重大作用。 ▼ 閱讀拓展 —— 債轉股的“前世今生” ▼新生——政策性債轉股 1999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已于2003年并入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經貿產業[1999]727號文)以及2000年國務院發布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2000]第297號)對政策性債轉股進行了詳細約定??偨Y起來,政策性債轉股,即由國家經貿委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推薦實施債轉股的企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被推薦的企業進行獨立評審,制定企業債權轉股權的方案并與企業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雙方履行債權轉股權協議的過程。 發展——商業性債轉股 2011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規定》標志著我國政策性債轉股向商業性債轉股的轉化。其規定的債轉股的定 義為“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演變與完善 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廢止了《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規定》,對債轉股作出了如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 ![]() 杜娟 (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 ![]() 馬麟翔 (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
主要業務:并購重組,商事訴訟,公司治理 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
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地處西北,系陜西省司法廳直屬所,具有27年的發展歷史,是目前區域內唯一一家注冊資金 1200萬,以公司制管理為主導運營模式,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為組織形式,專業化、規范化、規?;?、國際化發展的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F有執業律師190人(合伙人46人)、實習律師60人、法律秘書1人、行政運營人員16人,總人數267人, 以及位于西安高新核心CBD的4000m2跨越式雙層國際頂級辦公場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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