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熟悉 不止行政裁判觀察 的讀者知道,我們會不定期推出精選合集,對特定主題已推送的內容進行梳理,便于讀者獲取更具體系性的信息。 “視同工傷”情形是工傷認定中的一大爭議,我們已就此推送過一期編輯特輯:?? 視同工傷認定疑難問題裁判要旨十四則|精華合集第8期 本期特輯是針對此情形之外的其他工傷認定問題。以下裁判文書均來自北京法院系統,可補充閱讀上海二中院整理的 ?? 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收藏夾 以了解其他地區的視角。 希望編輯團隊“多做一步”的努力于你有益。更多延伸內容,可在公眾號中搜索: 以下點擊藍色鏈接均可查看文書全文 工傷認定的申請地 關于“在哪”申請工傷認定,基于工傷保險為省級統籌,各地工傷保險待遇和規定各不相同。當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在用人單位的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的情況下,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后,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未參保勞動者工傷認定地區的確定|北京行政裁判觀察) 但是,從便捷職工啟動工傷認定程序及時有效獲得權利保護來看,2016年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七條賦予了職工向生產經營地社會保險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的權利,但并未限制職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權利,即職工有權在生產經營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之間進行選擇,以最大化自身的合法權益。(?? 職工有權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或生產經營地的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北京行政裁判觀察) 勞動關系存在與否的認定 職工(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與勞動關系的存在具有密切聯系,確認勞動關系存在是工傷認定的基礎。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影響工傷認定的,應當在申請工傷認定前依法解決勞動爭議。為解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的期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在目前的立法并未對“何為勞動者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作出具體明晰的界定,也未對相應時長作出限制的情況下,結合勞動者的相對弱勢地位及法律認知水平等考量因素,人民法院應對工傷行政部門的行政裁量權的行使給予一定的尊重,不對勞動者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作出過于嚴苛的界定。(?? 工傷認定中不宜對勞動者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作出嚴苛界定|北京行政裁判觀察) 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 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在工傷認定程序中確認勞動關系|北京行政裁判觀察) 如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才發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但是,當勞動事實清楚,可以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如以雙方對于勞動關系存在爭議為由,建議當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中止工傷認定程序的,則一方面徒增當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之問題,應屬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中止工傷認定的條件|北京行政裁判觀察) 舉證責任分配 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訴訟參加人主要包括職工及其近親屬、用人單位以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上述主體的訴訟地位對應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人民法院要在考慮職工、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證能力差異的基礎上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程序中申請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用人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責和角色均承擔一定證明責任和核實義務。(?? 工傷認定程序中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北京行政裁判觀察) 其一,申請人承擔著推進責任和初步證明責任,即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能夠初步證明勞動關系、因工受傷害事實等基本事實,從而足以達到啟動工傷認定申請程序的目的。申請人及職工應當對職工符合申請資格、待遇享受條件承擔基本的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申請人應當對職工符合申請資格、待遇享受條件承擔基本的舉證責任|北京行政裁判觀察) 其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承擔著調查核實的職責,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對事故傷害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從而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基于行政職責,承擔的是行政不作為責任。 在工傷認定過程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僅要合理分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并應根據需要依職權主動履行調查職責,同時應適用合理的證明標準審核認定雙方提交的證據。特別是在對證明標準的把握上,根據工傷保險制度的設立宗旨,不應采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而應采取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 其三,用人單位在特定情形下承擔舉證責任,即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能夠初步證明工傷事故事實且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核實確認后,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其應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且此處的證明責任應為說服責任。 “三工”認定: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及因工作原因 職工所受傷害構成工傷需要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及工作原因三方面的要素。(?? 職工所受傷害構成工傷的認定要素|北京行政裁判觀察)在傳統工傷認定的“三工”因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而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是用以判斷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當工作原因系工傷的間接原因,或者工作原因不甚清晰而難以查明時,將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因素納入綜合判斷則至關重要。 其一,“工作時間”是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開展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時間等。其中,判斷職工受到的傷害是否發生在因工外出期間,不應僅從職工是否完成受指派的工作予以判斷,而應當綜合受傷職工日常工作安排、工作計劃乃至職工從事工作的行業特點、是否存在合理突發事由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審慎考量。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中因工外出的工作時間應當以固定的工作時間安排為準,但同時也應考慮到受傷職工及用人單位在工作中的實際需要和彈性處理。(?? 工傷認定中“因工外出期間”的判斷|北京行政裁判觀察) 其二,“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包括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需要注意的是,宿舍是員工休息和生活的場所,員工在宿舍等生活區從事與自身利益相關的公共衛生清理活動,更多地是一種承擔群體義務的自治和自利行為,與工作崗位上的工作任務有本質不同。(?? 員工在宿舍等生活區從事公共衛生清理活動可否認定工傷|北京行政裁判觀察) 其三,“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一定關聯。在具體的工傷認定類行政案件中,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結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職工受傷的具體原因等因素進行全面綜合考量,且不應限定較小范圍,而是應當將具有關聯因素的原因都納入考量范圍。基于工傷保險條例旨在強化公民權利保障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工作原因的認識不能局限于直接原因,對于間接原因及原因不明的情形,需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認定中充分考量其相關因素,注重對勞動者的保護。(?? 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的考量因素|北京行政裁判觀察) 存在協議或侵權時的特殊情形 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雙重屬性,用人單位與職工的約定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有義務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報工傷。在未啟動工傷認定程序的前提下,用人單位通過與受傷職工簽訂協議方式逃避工傷責任的約定,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通過與受傷職工簽訂協議方式規避工傷責任|北京行政裁判觀察) 需要注意的是,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與第三人達成治安調解協議后,仍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達成治安調解協議后還有權申請工傷認定嗎|北京行政裁判觀察)另外,在第三人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出現競合的情況下,除醫療費用外,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但是,第三人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中醫療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第三人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的醫療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北京行政裁判觀察) 《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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