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當事人在委托律師打官司的時候,都有一個困惑:為什么律師代理費,不能由違約方承擔,而是要委托人自行承擔?并進而認為該法律規定不公平。 法律的制定,具體法條如何表述,不是普通個人能夠左右或是變更的事情。何況在利益相沖突的情形下,一方認為不公平的法律規定,在另一方卻有剛好相反的評價。 作為個體,如果想要達成自己的目標,就是在現有法律的框架下,利用好法律規則。比如,關于律師費承擔的約定,法律對于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當事人約定執行。也就是意思自治原則。 當事人在從事經濟活動過程中,可以在協議或是合同中約定:“如果一方違約,需要承擔守約方主張債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有了這樣的書面約定,案件提交到法院,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就會獲得法院支持。 當然,案件中,實際律師費支持多少,法院還是會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及律師費的實際支出情況,適當予以調整——只要律師費主張的不是太離譜,一般法院都會支持。 小結:如果想要違約方承擔律師費,就在事先約定好,并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 鐘北斗律師,2006年通過司法考試,2008年正式執業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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