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規劃#婚姻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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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姻之名,行巧取財富之實現在人婚姻的不安全感正在增加。最近在上海出現的“洗房”事件,以結婚之名巧搶財產,讓人們的對于婚姻財產的焦慮感又增加了幾分。 “洗房”事件,說的是上海一名阿姨,為了兒子結婚,給兒子買了一套房。兒子的女友是一名外省的滬漂,隨后二人結婚。婚后,女方提出要生孩子、置換新房,并在新房上加女方的名字。 阿姨為了小兩口能過好,就答應了女孩的要求,賣掉婚房,買好了三居室的新房。 幾年后,女方要求離婚,財產分走了一半,“洗房”成功。 對于這位上海阿姨來說,她的感受就是“人財兩空”,房子作為家里最重要的資產,被兒媳洗走了一半,因此稱之“洗房”。 
而婚姻中的算計還不止于此。比如,在知乎上看到過的這個問題: “男方家想用我首套房名額,全款買房寫我名,我該注意什么嗎?”

單看這個標題,有些人可能會覺得題主(女方)在裝,明明的好事還要拿出來嘚瑟? 但仔細琢磨,你會發現這件事沒表面上那么簡單。
對象和他父親打算全款買套房做婚房用,打算寫女方的名字,這一來,首先,題主的首套房資格就會被占用了。
這套房由男方出資,就算房產證寫的是女方名字,但仍可以通過銀行轉賬記錄證明實際男方是真正的出資人,假設未來離婚財產分割,女方很大可能會失去這套房。 而且,由于首套房是男方出錢,后期的裝修很可能需要女方出錢,或以女方名義去做裝修貸款。 男方家還可以用這套房做抵押貸款,貸出最高相當于房款80%的資金,用于做生意或再購房,而貸款人必將依然是女方。 最壞的情形是:裝修+買房抵押貸款之后,假如男方反悔離婚,可以立刻起訴追回買房款,并得到最高相當于第一套房80%的抵押貸款資金。相當于男方得到180%的原始資金。 而女方雖然有一套房,卻則必須背上這樣的債務:第一套房的房款+80%的抵押貸款+裝修貸+貸款利息......
男方家通過這樣的操作,把風險轉嫁給了女方,而己方卻得到了實實在在的好處。 客觀來看這件事,這件事的本質其實就是:
用你的名字買的房,未必是你的房;但用你名字借的貸,一定是你的貸!
可怕吧?一段婚姻還沒開始,就已經摻雜了勾心斗角的算計。 02揭開溫情的面紗,婚姻就是一份契約在傳統觀念看來,婚姻不是和我做生意,往往具有更加神圣的意義,那就是愛情是雙方的愛,是雙方一生永不背叛的承諾。 可是,從法律層面冷靜的面對現實,婚姻就是一份契約,是對婚姻中各種財產關系和歸屬的約定。 高額的彩禮、貴重的首飾、嫁妝,還有圍繞房產如何寫名的各種要求,無一不是對財產要求的體現。 
人們往往寧愿相信愛情的美好,逃避婚姻中冰冷的約定。殘酷的是,一旦婚姻破裂,落在紙面的約定才能真正界定財產的歸屬。 看《婚姻法》,整部法律的核心,其實就是關于共同財產如何處理的規則制定。 婚姻法中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這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特別的安排,父母在子女婚后給予的財富支持,以及父母過世留下的遺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會被分割。 所以,從現實看,雖然父母辛苦奮斗攢下財產都想給到自己的孩子,但怎么實現,是需要深思熟慮、好好規劃的。
03如果婚姻無法屏蔽算計,如何防范財產流失的風險?父母不會因為存在風險就停止對子女的財富支持,或干脆不將遺產留給子女。因此,我們需要考慮的就是,如何才能保證父母既能把財富給到自己的子女,又不會在子女發生婚變時被其配偶分割? 
婚后繼承和贈予都是共同財產,有人會想到寫遺囑,或者簽個財產協議,表示這個資產只屬于自己的孩子。只是,這樣的過程中,配偶也要在場并同意。 這樣一來,這一家人之后的關系可能會很難相處,兩口之間的感情也或因此而生出嫌隙。 那么如何既能解決問題,又能不破壞一家人和諧相處呢?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二條第二款第5項的表述,可以給我們啟示: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以上述文件為依據,我們可以合理運用人壽保險這一工具,實現既給子女財富支持或留下遺產,又不會因子女婚變而導致財產被分割的目的。 其中的關鍵,是運用好保險的法律屬性,設計好保單架構,將投保人、受益人分離。投保人設置為父母,擁有保單的所有權;孩子作為受益人,享有保單的增值回報,或者,擁有父母百年之后的定向受益權。 拿文章開頭上海江阿姨的例子,如果江阿姨給自己的孩子買一份保險,可以這樣設置: 
這個方案的好處在于: 第一,如果子女婚變,此保單資產不分割。 這張保單的投保人是江阿姨,保單的現金價值是屬于江阿姨的,即使兒子和兒媳離婚,他們也無權分割母親的財產,這樣這張保單可以隔離子女因婚變帶來的財產風險。 第二,子女所得身故受益金歸兒子所有,不被分割。 依據正是前引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因此,子女所得的身故受益金歸其個人所有,即使日后離婚,這筆身故受益金也不會被分割。 而有的父母希望早早就能照顧到孩子,那可以怎么做呢? 來看另一個案例: 何先生作為投保人,為25歲的女兒配置一份萬能險保單,并配置萬能賬戶。每年投入45萬出頭,連續5年,女兒從30歲開始每年領取10萬元,一直領到80歲。 這就相當于給孩子規劃好了80歲之前的現金流,以后不管遇到什么情況,孩子的生活都有一個打底保障。領到80歲時,累計共領取510萬。 
這份保單的架構設計如下: 
方案的好處在于: 第一,父親何先生出資作為投保人,是保單資產的持有人和所有人,一直擁有保單的所有權和控制權。 第二,女兒為被保險人,這樣女兒每年會獲得固定的生存年金。這個生存年金可以用于補貼女兒的婚后生活,如果小兩口婚姻幸福,這個年金就是父母贈給小兩口的幸福資產,慢慢花、細水長流。由于有了父母額外的關愛,小兩口都會感謝父母的饋贈,家庭關系更勝從前。 萬一不幸,小兩口出現婚姻危機,那父母就可以讓這筆錢進入萬能賬戶,而不再打入子女賬戶成為共同財產,即使離婚也不必分割。 第三,在女兒沒有下一代的時候,受益人寫為父母,女兒有了下一代可以更改為孫子女,富澤三代。而當有一天,父母覺得子女婚姻很穩定或者不愿意再為保單操心了,可以把投保人變更為女兒,這樣,自己的子女就徹底擁有這份保單的控制權了。 這樣既做到了資產分配,也做到了出現婚姻風險后資產不外流,能夠可控回流。 寫在最后俗話說,可憐天下父母心。每個父母都希望為兒女保駕護航,讓兒女一生平安。然而,兒女的婚姻卻是父母無法掌控的。 雖則如此,合理運用人壽保險的工具,卻可以盡可能減小兒女婚變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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