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大學預算績效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18日第28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安徽工程大學 2020年12月23日 安徽工程大學預算績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校預算管理工作,強化各預算責任單位支出責任,充分調動各預算責任單位加強支出管理、合理配置資源的積極性,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預算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9號)《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皖發〔2019〕11號)《安徽省教育廳部門預算績效管理辦法》(皖教財〔2020〕12號)等有關法規制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算績效管理按管理對象可分為整體績效管理、政策和項目績效管理。按管理環節可分為事前績效評估管理、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管理、績效評價管理和績效結果應用管理等。 第二章 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三條 財務處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學校預算績效管理具體辦法; (二)組織實施學校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并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績效監督和跟蹤監控; (三)擬定績效評價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 (四)組織對學校整體預算開展績效評價; (五)向省廳報送預算績效管理情況和績效評價報告,接受績效管理監督檢查; (六)督促落實省廳整改意見,及時整改績效監控和績效自評發現的問題,充分應用績效評價結果; (七)按相關要求做好學校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學校各預算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科學、合理確定本單位預算績效目標; (二)對列入本單位的項目資金進行績效自評; (三)設置符合實際、細化、量化、完整科學的指標體系; (四)向學校報告本單位績效評價工作情況,提交績效自評報告; (五)落實學校提出的整改意見。 第三章 預算事前績效評估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事前績效評估,是根據學校戰略規劃、事業發展規劃、項目政策、申報理由等內容,運用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對項目政策立項實施必要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合理性、實施方案可行性、籌資合規性、財力支持的方式及項目預算的合理性等方面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 第六條 事前評估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客觀公正原則。事前評估應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文件等為依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二)科學規范原則。事前評估工作應通過規范的程序,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估方法,科學、合理地進行。 (三)依據充分原則。在評估過程中,應收集足夠的相關文件及資料,并要通過現場調研,為評估結論提供充分的依據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則。事前評估工作的重點是評估項目政策立項的必要性和預算編制的合理性,在開展事前評估工作過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節約經費,提高評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七條 事前評估的重點: (一)項目政策立項實施的必要性和投入經濟性。主要評估項目政策立項依據是否充分,項目內容與本校當年重點工作是否相關;項目設立依據的宏觀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續性;項目是否具有現實需求、需求是否迫切,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有確定的服務對象或受益對象;是否有明顯的經濟、社會、環境或可持續性效益,項目預期效益的可實現程度如何。 (二)項目政策實施方案的可行性。主要評估項目政策組織機構是否健全,職責分工是否明確,組織管理機構是否能夠可持續運轉;項目政策內容是否明確具體,是否與績效目標相匹配;項目政策技術方案是否完整、先進、可行,與項目政策有關的基礎設施條件是否能夠得以有效保障;項目單位及項目政策的各項業務和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技術規程、標準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三)項目政策績效目標合理性。主要評估項目政策是否有明確的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是否與部門的長期規劃目標、年度工作目標相一致,項目政策產出和效果是否相關聯,受益群體的定位是否準確,績效目標與項目要解決的問題是否匹配、與現實需求是否匹配,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戰性;績效指標設置是否與項目高度相關,是否細化、量化。 (四)項目政策預算編制合理性。主要評估項目政策預算是否與績效目標、項目政策內容相匹配,預算編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編制依據是否充分,投入產出比是否合理。 (五)其他內容。其他需評估的內容。 第八條 事前績效評估的方式包括現場調研、聘請專家、網絡調查、電話咨詢、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等方式。 第九條 事前績效評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第十條 事前績效評估方式和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式、方法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事前績效評估實施階段 (一)擬定工作方案。財務處按要求擬定具體的事前績效評估工作方案。 (二)入戶調研。財務處到項目實施單位進行入戶調研,了解項目情況,輔導項目單位收集準備資料。 (三)組建專家組。財務處依據項目內容遴選評估專家,組成專家組。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 (四)收集審核資料,現場調研。財務處收集審核項目資料,與專家到項目現場進行調研。通過咨詢專業人士、查閱資料、問卷調查、電話采訪、集中座談等方式,多渠道獲取項目信息。 (五)進行預評估。財務處與專家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相關數據進行摘錄、匯總、分析,完成預評估工作。對于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項目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上報,逾期視同資料缺失。 (六)召開正式專家評估會。財務處通過審核項目資料和聽取項目單位匯報,對項目的相關性、預期績效的可實現性、實施方案的有效性、預期績效的可持續性和資金投入的可行性及風險等內容進行評估,形成評估結論。 第十二條 事前績效評估結果分為“建議予以支持”、“建議調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建議部分支持”、“建議不予支持”。 事前績效評估結果須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得出,“建議部分支持”的結論需在結論中明確支持和不支持的具體內容,以便安排預算時參考使用。 第十三條 為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精準性,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 第四章 預算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目標: (一)按照預算支出的范圍和內容劃分,包括單位整體績效目標和項目績效目標。 單位整體績效目標是指學校按照確定的職責,利用全部預算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總體產出和效果。 項目績效目標是指學校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和事業發展要求,設立并通過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二)按照時效性劃分,績效目標可分為實施期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 實施期績效目標是指預算資金在跨度多年的計劃期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年度績效目標是指預算資金在一個預算年度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是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是預算安排的前置條件。未按要求設置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審核不通過的項目支出,不得進入部門預算安排流程。 第十六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原則,各預算部門在申報新增項目或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時,應科學合理地編制預算績效目標。 第十七條 績效指標是績效目標的細化和量化描述。績效指標要反映和衡量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的信息,應與績效目標密切相關,重點突出,系統全面,便于考核。主要包括產出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指標等。 (一)產出指標是對預期產出的描述,包括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時效指標、成本指標等。 (二)效益指標是對預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經濟效益指標、社會效益指標、生態效益指標、可持續影響指標等。 (三)滿意度指標是反映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的認可程度的指標。 第十八條 績效標準是設置績效指標時所依據或參考的標準。一般包括: (一)歷史標準,是指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等; (二)行業標準,是指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等; (三)計劃標準,是指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 (四)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標準。 第十九條 績效目標審核結果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 審核結果為“優”的,直接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審核結果為“良”的,可與相關部門或單位進行協商,直接對其績效目標進行完善后,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審核結果為“中”的,由相關部門或單位對其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報送審核;審核結果為“差”的,不得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 第二十條 績效目標一般不予調整。確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因素影響績效目標實現,需調整績效目標的,按績效目標管理要求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第五章 預算績效監控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績效監控管理(以下簡稱績效監控)是指學校依據設置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信息匯總分析方法,實行“雙監控”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跟蹤管理和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以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所開展的預算管理活動。 第二十二條 績效監控以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及預算執行進度為核心內容,主要包括: (一)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預算資金預期產出完成進度及趨勢,包括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等;預算資金計劃產生的預期效果的實現程度及趨勢,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服務對象滿意率實現程度及趨勢。 (二)項目實施情況。項目實施進度、項目實施方案、工作任務調整情況等。 (三)預算執行情況。項目資金撥付進度、資金分配下達及實際支出情況等。 (四)財務管理情況。項目執行政府采購政策、招投標管理制度等情況;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等情況。 (五)其他相關情況。確保項目實施的政策制度、保障措施情況;外部環境、客觀條件的變化及影響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加強績效監控結果應用,深入分析預算執行緩慢、績效水平不高的具體原因,對發現的績效目標執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時管理整改或采用措施予以糾正,對問題嚴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有關程序暫緩或停止使用。 第六章 預算績效評價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預算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預算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價的范圍包括年初部門預算使用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支出項目、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在預算執行中追加安排的支出項目。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范原則。績效評價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開原則。績效評價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依法公開并接受監督。 (三)分級分類原則。績效評價應當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四)績效相關原則。績效評價應當針對具體支出及其產出績效進行,評價結果應當清晰反映支出和產出績效之間的緊密對應關系。 第二十七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和我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三)國家及省級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和相關財務會計資料; (四)學校、預算責任單位的職責、年度工作計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相關支出績效目標; (五)預算責任單位申報預算的相關材料和預算批復文件; (六)預算責任單位預算支出項目執行總結材料和項目驗收及績效自評報告; (七)年度部門決算草案及報表;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一)共性指標是適用于所有評價對象的指標。主要包括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二)個性指標是針對部門或項目特點設定的,適用于不同部門或項目的業績評價指標。 第三十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其他經省財政廳確認的標準。 第三十一條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三條 績效評價工作程序一般分為準備、實施和撰寫報告三個階段。 (一)績效評價準備階段 1.確定評價對象。評價對象根據預算管理的要求確定。 2.成立評價工作組。財務處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績效評價工作組或委托第三方實施績效評價,具體負責實施績效評價。財務處需要完成擬定績效評價工作方案,實施具體績效評價,撰寫并向評價組織者提交績效評價報告等工作。 3.制定績效評價工作方案。制定績效評價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評價工作的計劃安排;擬采用的績效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擬采用的評價方法;評價依據。 4.下達績效評價通知。實施評價前,評價組織者應向被評價的部門或單位下達評價通知。通知內容主要包括評價目的、內容、任務、依據、評價實施機構、評價時間和要求等。 5.明確評價具體內容。財務處與被評價部門或單位就績效評價流程、績效評價目標、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等具體內容進行充分溝通,取得一致意見。 (二)績效評價實施階段 1.收集、審核資料。財務處要在全面收集資料的基礎上,根據評價工作方案,對已收集的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審查和分析。 2.現場勘查。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和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的數據資料,財務處可采取現場勘察、詢問檢查的方式進行實地考察驗證。 3.綜合評價。財務處根據評價工作方案確定的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評價對象的績效情況進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結論。 4.交換意見。財務處就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及評價結論與被評價部門或單位交換意見。 (三)撰寫和提交評價報告階段 1.撰寫報告。按照規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寫績效評價報告。 2.提交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評價組織者提交績效評價報告(草案),經評審后修改完善并提交正式績效評價報告。 3.及時總結。評價實施方應及時對績效評價工作總結,將工作背景、時間地點、基本情況、遇到的問題及工作建議等形成書面材料,隨同績效評價報告一并提交評價組織者。 4.建立檔案。評價工作結束后,財務處應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評價報告等有關資料,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第三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采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 績效評價結果實施百分制和四級分類,分別是:90-100分為優,80-89分為良,60-79分為中,0-59分為差。 第七章 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三十五條 預算績效評價結果(以下稱“績效評價結果”)是指財務處根據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采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預算安排進行績效評價所形成的評價結論和意見等,以績效評價報告為載體。 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是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的落腳點,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權責統一、績效獎懲與問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反饋與整改、報告與公開、與預算安排掛鉤、綜合考核獎懲等。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績效考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和加強預算責任單位預算支出管理的意見。學校對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等,造成績效目標沒有完成的,應責令相關預算責任單位認真整改;對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財務處加強內部協調與配合,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以后年度編制預算和安排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資金分配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機制。 對于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的,學校將予以通報表揚,并在編報下一年預算時予以優先安排,必要時適當增加資金規模。對績效評價結果為良的,財務處督促部門限期整改所發現問題,整改情況作為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參考。對于績效評價結果中的,原則上在編報下一年度預算時進行扣減。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差的,原則上在編報下一年度預算進行扣減,直至取消相應項目支出預算安排。 第八章 預算績效監督 第三十九條 各預算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績效管理責任約束機制,切實壓實單位負責人、內部科室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按照“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原則,各預算單位要積極配合學校進行預算績效監督檢查,對預算績效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應依規依紀進行問責。 第四十一條 對預算績效管理中發現的財經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安徽工程大學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暫行辦法》(校財字〔2016〕13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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