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職業技術學院思源教育基金會 公益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基金會公益項目的設立與運作,合理設計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項目實施效果和財產使用效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寧波職業技術學院思源教育基金會章程》、《寧波職業技術學院接受捐贈管理辦法》等規定和本基金會章程,結合基金會評估指標和本基金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理事會是項目管理的決策機構,基金會項目部是基金會項目管理的執行機構。 第三條 基金會應當及時制定年度公益項目計劃,并報請理事會審議。 第四條 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本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五條 項目立項應當充分考慮項目的公益性、影響力、創新性、可持續性、社會效益等。 (一)項目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業務范圍; (二)項目應具備一定的影響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潛質; (三)項目應力爭具備創新性,關注新的社會領域,提供新的社會服務; (四)項目應力爭具備一定的可持續性或具備可持續發展潛力,努力保障持續性的資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續性發展; (五)項目社會效益顯著,收益人群廣、覆蓋面大。 第六條 基金會建立公平公開的項目選擇機制,確保項目立項和選擇執行方的合理性。 確定公益資助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七條 外部申請項目的立項,申請方應提交項目立項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背景、項目內容、項目目標、預期效果、項目預算等。 項目評審應當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或必要的實地調研,涉及專業領域的,必要時可請有關專家協助。 第八條 限定性捐贈項目,其限定性捐贈協議中已明確具體項目方案的,應當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執行;沒有約定具體項目方案的,應當合理制定項目方案,并征得捐贈方同意。 第九條 基金會自設項目,注重自身特點和特長,有所為又所不為,揚長避短,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提升項目效益。 第十條 特殊項目的立項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項目立項應當與品牌建設有機結合,加強頂層設計,所有項目都應當符合項目體系建設規劃和品牌發展戰略。 第十二條 積極實行項目品牌誠信公開承諾制度,推進品牌服務標準化,促進品牌服務常態化。組織開展擦亮項目品牌和優秀品牌創建活動,不斷提升品牌質量和社會影響力。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前要編寫項目實施方案。重大項目實施方案須報理事會審議。 第十四條 批準立項的項目應當確定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及聯絡項目相關單位,對項目進行全程跟蹤,定期反饋執行和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中,基金會項目部要監督項目運行情況,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的問題,重大事項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后,基金會項目部要向理事會反饋項目實施效果。重大項目要向理事會提交客觀詳盡的總結報告,理事會要進行檢查驗收,組織績效評估。 第十七條 立卷歸檔。一個項目一個檔案,包括從項目的申請到項目結束的所有資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基金會重大公益項目計劃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基金會理事會事先報備。 第十九條 基金會開展以下重大公益項目活動的,應當接受專項審計,在活動結束后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專項審計報告,并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向社會公布。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項目: 1.當年該項目的捐贈收入占基金會當年捐贈總收入的1/5以上且金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的; 2.當年該項目的支出占基金會當年總支出的1/5以上且金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的; 3.持續時間超過3年的。 (二)因參與處理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的募捐活動; (三)登記管理機關要求進行專項審計的其他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寧波職業技術學院思源教育基金會 二〇二一年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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