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共15737字,閱讀大約需要25分鐘 ![]() 作者簡介:吳澤先生(1913.1.14—2005.8.6)是我國現代著名的馬克思主義史學家。原名吳瑤青,筆名哲夫、胡哲夫、吳哲夫、宋魚、宋衍、陳弢等,江蘇武進(今常州)人。1937年畢業于北京中國大學經濟系。曾任復旦大學、上海大夏大學教授。歷任華東師范大學教授、歷史系主任、中國史學研究所所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一、二屆學科評議組成員,上海歷史學會副會長,上海華僑歷史學會會長。長期致力于中國古代史、馬克思主義東方學研究、華僑史、客家學以及中國史學史、史學概論等方面研究,著有《殷代奴隸制社會史》《中國古代史》《中國原始社會史》《中國歷史大系·古代史》《中國歷史簡編》《亞細亞生產方式問題研究》《古代東方社會的特點問題》《古代公社與公社所有制諸形態》《客家學芻議》,選編《中國史學史論集》《中國近代史學史論集》,主編《中國近代史學史》《中國歷史大辭典·史學史》《客家學研究》雜志等。1956年被評定為二級教授;1981年被國務院聘為博導;2018年入選首批“上海社科大師”。 文章來源:《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6年第4期 兩周時代的社神崇拜和社祀制度研究 ——讀王國維《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 文 | 吳澤 在我國先秦時代的自然經濟社會中長期間盛行著社神和稷神的崇拜。社神是管理土地的和水利工程的土地神,稷神是管理農業谷物的農神。“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人們對社神和稷神感恩戴德,不時祭祀土地神和農業神等,以表其內心崇敬報功的心意。這種心意中,內含著生產實踐中人與自然之間的種種復合關系,今天我們是完全能理解的。當然,那時的人們限于認識水平,不時憧憬著土田的旱澇和農業的豐歉,常用祭祀方式祈求社神和稷神的保佑,不無神學迷信的糟粕,需要我們多多關心研究,揭示其歷史根源和發展規律,作出科學的批判和總結。同時,土地所有制是生產關系的基礎。在先秦時代,誰是土地所有者誰就有祭祀社神的權力,反之則否。兩周社會是領主制封建社會,它那嚴格的領主貴族的等級土地所有制,反映在土地神的祭祀權力、社祀和社祀制度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同樣具有嚴格的等級結構,所以我們在土地所有制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好兩周時代社祀和社祀的制度,再反過來以之論證兩周的土地所有制,經過這樣的互證研究,我想,所得結論當能較為全面些、確切些。關于古代社神崇拜和社祀制度,王國維在《觀堂集林》的《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等論著中,頗多闡發。這確是一個重要課題,但前賢們論而未詳。本文試圖在王國維和前賢論著的基礎上,進一步展開深入、全面、系統的探索,恭請批評指教。 一、西周前的夏商時代的社神崇拜與社祀制度 在氏族公社時代,我們的原始先民開始由漁獵經濟和采集經濟朝定居生活的農業生產經濟發展,在生產實踐中,逐漸認識到土地的重要性,于是土地所有權觀念隨之形成起來了。氏族公社是原始社會的基層組織,是土地的占有單位。當時的土地為氏族公社全體人員集體共有,是氏族公社集體共有制。公社成員在其熱愛和憧憬他們共有的牧場和耕地過程中,把氏族或部落中曾經管理土地和農業等工作,并建立過重大功績而神后代子孫們所崇敬的某些祖先當作土地神來崇拜。他們懷著深厚的感恩之情,每年定期舉行虔誠而隆重的禮儀祭祀土地神。 王國維在《先公先王考》中說殷卜辭中之“土”即“社”,“假土為社,疑諸土字皆社之假借字”,所以,古文獻中之“土”即土地神,“社”即社神,亦即土地神。 據古文獻記載,最早被人們奉祀為土地神的祖先是句龍。他是黃河中游(今河南一帶)以治水顯名于當世的共工氏之子。《國語·魯語上》說:“共工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禮記·祭法》中也有相同的記載:“共工氏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之以社”。句龍就是當時的“后土”。《蔡中郎集》論后世社神祭祀的起源時說:“社祀之建尚矣,在昔圣帝有五行之官,而共工子句龍為后土,及其沒也,遂為社祀。故曰:社者,土地之主也。”是社神又稱“后土”“土地之主”,祭祀土地神稱“社祀”。社祀和社祀制度,自古已久。 隨著農業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對土地和水利工程的重視日益加強,因此對社神句龍的祭祀日益關注,“奉祀甚敬”,“奉祀不絕”。社神成為原始公社土地集體共有制的保護神,它是土地和水利工程以及土地所有制在意識形態上的反映。這時的社神是沒有階級性的,是一種素樸的自然神。 舜時,禹任部落聯盟的司空,負責治理水利灌溉工作,共工氏的后裔四獄“為禹股肱心膂”,助禹治水,成為顯著的“群后”。因此,禹夏時代,其族祖先句龍仍被尊為社神。《史記·殷本紀》載商湯時因大旱,湯“欲遷其社,不可,作夏社。”“遷”是廢棄之意,商湯想廢夏社另置商社,孔安國曰:“欲變置社稷,而后世無及何龍者,故不可而止。”后人稱夏王朝建立的社為夏社。夏社的社神仍舊是共工氏的句龍。“作”是修筑之意,商湯作夏社,是修理夏社以為商社,商社的社神也是共工氏的句龍。夏商王朝更替時,并無所謂“遷社”之跡。 商王朝的社曰商社,或曰殷社,或曰亳社,殷墟出土甲骨卜辭中很多商王祭祀社神祈求風雨調順、年歲豐盛的貞卜記辭,如“燎于土”,“求年于土”,以及“求年于邦土”,等等,《詩經·商頌》“宅殷土茫茫”,《史記·三代世家》作“宅殷社茫茫”,“土”即社,“殷土”即殷社。上述卜辭當即商王“祀社”、“求年”之辭。“邦土”即邦社,亦即所謂“國社”,王國維說:“漢人諱邦,改為國社,古當稱邦社也”。殷社在當時是稱“邦社”的。 中國進入夏商奴隸制社會后,像西歐那樣的自由買賣土地的土地私有制沒有形成,農村公社依然牢固地保存著,而且家庭公社也殘余著,和農村公社交錯一體。這時的土地雖然組織在以村落區劃的農村公社之中,為各家庭所共同使用,但所有權并不屬于公社,更不屬于各個家庭,而屬于“高居于一切公社之上的最高統一體”,即屬于奴隸主貴族集團的國家。夏商奴隸制國家形態是君主專制的國家,因此夏商奴隸制社會的土地所有制是所謂“一人所有”的“王有”制。社是“土地之主”,夏商時代國王所立之社,是一種“高居于一切公社之上的”奴隸主國家的邦社或國社。 社是土地之神,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或個人才有權立社,才有權祭祀社神,反之則否。商王朝的土地所有制是殷王一人所有的王有制,只有殷王有權立社和祀社。王國維稱卜辭中之“ 甲骨卜辭中有很多周侯、侯奠、昜伯、子奠、子肅、婦妌等刻辭,周、奠、昜、肅、妌是地名,子、婦是殷王的王子、王婦等王族貴族,侯、伯是殷王屬下的武侯、方伯等官僚、臣屬。他們都是殷王派駐在周、昜、奠、肅、妌等地方的文武臣僚。當時的土地仍然按農村公社組織分配耕作。公社中每個家庭在份地上耕作的收獲物歸各家所有外,同時各家共同耕作公社的公田,公田收獲物歸臣僚所有,作為官吏俸祿。商代的文武官員是坐食殷王所賜土地上公田賦稅生活的。所以,這類土地是沒有所有權的一種官吏職田性質的采田,其與西周時代“受民受土”的諸侯領地制是完全不同的。殷金《缶鼎》銘文有:“王錫小臣缶?責五年。”缶是人名,是殷王的小臣,?是地名,責即積,積是積谷。“谷,出于田畝之貢賦。”小臣缶,殷末帝乙帝辛時稱“侯缶”。他在殷王出征時,從征有功,殷王賞賜其?地五年的田賦,顯然,這是殷王對功臣的一種定期賞賜,也是采邑的性質。 侯、伯、子、婦等沒有土地所有權,也就無權建立社壇,無權祭祀社神。商王作為全國土地和臣民的最高所有者,除了在邦社或國社舉行社祀求年外,還分別為“五方”或“五土”求年。甲骨卜辭中很多貞卜“受中商年”“東方受禾,西方受禾”“南方受禾,北方受禾”等等記辭。有一片卜辭云:“己巳,王卜貞:囹歲商受年,王占日吉:東土受年,南土受年,西土受年。北土受年。”這里的土即方,五土即五方。中商即天邑商,是國都所在地,由中央直接管轄,四土或四方則由殷王分封其王族和功臣們統治,四土年歲,也由國王祭祀貞卜。卜辭中有殷王貞卜“奠受年、魯受黍”、“受衛年”、“帚妌受黍年”之記事。王族或功臣們所轄地區的年歲豐盛與否也由殷王直接貞卜,這種貞卜權既然屬于國王,可見商王朝的四土和王族或功臣們在其轄區內是不能立“社”的,當然作為“北面之臣”的官吏臣屬們都是沒有祭祀社神的權力的。 二、周初對商代社祀和社祀制度的改制 夏商奴隸制社會發展到商王朝末期,腐朽的統治和統治制度阻礙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紂王時代,階級矛盾激化,作為“盡人皆是奴隸”的公社成員不斷反抗斗爭。同時民族矛盾也隨之激化,山東地區“東夷”和陜西地區的“西土之人”叛服無常。地處“西陲”的武王率領大軍打敗商紂王,滅掉商王朝,商朝奴隸制社會滅亡,西周領主制封建社會興起。 商都朝歌城內原來置有祭祀社神的社壇,史稱商社。牧野之戰后,紂王自焚,嬖妻自盡。武王整率大軍入朝歌城時,首先到紂的死所,“自射之三發,而后下車以輕劍擊之,以黃鉞斬紂頭,懸太白之旗”。第二天,武王下令“除道修社及商紂宮”,把戰亂后的朝歌城打掃清潔,把社壇和紂王宮也修筑好,以備舉行隆重的“祭社”儀禮。所“修”之社自是商王朝的“殷社”或“商社”。商社修好后,武王便率領周公、畢公、師尚父和尹佚等,從征的同姓或異姓的功臣們集合在商社舉行一次隆重的社祭典禮。《史記·周本紀》載:“及期,百夫荷罕旗以先驅。武王弟叔振鐸奉陳常車,周公旦把大鉞,畢公把小鉞,以夾武王。散宜生、太顛、閎夭皆執劍以衛武王。既入,立于社南,大卒之左右畢從。毛叔鄭奉明水,衛康叔封布茲,召公奭贊采,師尚父牽牲。尹佚?祝曰:殷之末孫季紂,殄廢先王明德,侮蔑神祇不祀,昏暴商邑百姓,其章顯聞于天皇上帝!于是武王再拜稽首,曰:'膺更大命,革殷,受天明命。’武王又再拜稽首,乃出。封商紂子祿父殷之余民。” “社”,朝歌“商社”之社壇;“茲”,籍席;“采”,采弊;“筴”:書祝文;“尹佚?”,《正義》云:“尹佚讀?書祝文以祭社也”。從祝文的內容看來,這次武王在朝歌祭祀商社的意圖,主要是向商社的社神表達他之所以率大軍推翻商王朝的統治,是因為“殷之末孫”紂王“殄廢先王明德,侮蔑神祇不祀,昏暴商邑百姓”。他這次興兵“革殷”是所謂“受天明命”的圣舉;同時,表達周人敬祀神祇,承嗣商社祈求社神保佑之意。武王最后“再拜稽首”完成“祭社”之禮。武王率眾離開社壇后,一面封商紂子祿父和殷之余民,一面使其管叔鮮,蔡叔度以“相祿父”治殷。《帝王世紀》云:“自殷都以東為衛,管叔監之;殷都以西為鄘,蔡叔監之,殷都以北部,霍叔監之,是為三監。”所以“監”殷民也。安排好后,武王便率眾“罷兵西歸”。時,武王都鎬京,西歸鎬京也。 武王在滅商之后的二、三年里,未見有廢毀商社另立周社之跡。商社的社神是句龍,周武王未毀商社,而且在商社舉行祭社大典,可見所祀社神仍是句龍。直到春秋時代,古文獻中罕見變置社神的記載。顧炎武說:“武王伐商殺紂,而立其子武庚,宗廟不毀,社稷不遷”。夏、商、周“三代不遷社”之說,不是毫無依據的臆說。 武王之所以不廢商社和封商紂子祿父“殷之余民”一樣,同是為了穩定局勢。武王回鎬京不到二年就死了。周公相成王,不久,武庚便率殷之余民作亂起來。周公東征,平定了“武庚之叛”。周族統治較穩定后,開始對不適合當時新的社會經濟政治時宜的商代舊制,大力進行革新和改革。周公一面“封建諸侯”,“制禮作樂”,大力建設領主制封建制社會,一面在社祀和社祀制度上也以雷霆萬鈞的氣勢,對舊的“商社”進行大破大立的改制。 原來,武王周公等修葺商社,并在商社舉行隆重的祭祀儀禮,祈求商社保佑新建的周王朝的,可是,不久便發生武庚之叛,周公、成王怎不歸咎商社來呢?所以,首先把舊的商社宣布為“亡國之社”、“喪國之社”。接著又把它建立在周天子的宗廟之旁,作為周族統治在政治上教誡天子和諸侯善惡存亡之道的所謂“戒社”。《白虎道·社稷篇》說:“王者諸侯必有戒社”,“周立殷社為戒社”。這意味著商社在周代已經是作為政治上“戒社”的形式殘存在周代了。周代稱商社為“喪國之社”或“亡國之社”,與此相對應,周族統治者以戰勝者地位建立起自己的新的周社,稱之為“勝國之社”。《禮記》中所說“勝國之社”,當是周社。周代統治者把原始社會素樸的自然神一再加以精制,成為表證一國土地和人民的統治政權的概念。神權不斷地政權化。因此,周秦以來的“社稷”二字便被周天子、皇帝們政權化了。成為國家政權的代名詞了。武王革命,商亡周興,就意味著商周社稷的更替。但周王朝統治并不是簡單地廢毀商社,而是把它當作教誡統治者們隨時要從殷亡為鑒的所謂“戒社”的。可見,社在周代成為封建統治階級用以強化其封建制統治的政治工具了。 不僅周天子所在地立有“戒社”,諸侯國也立有“戒社”。《白虎通·社稷篇》說:“王者諸侯必有戒社者何?示有存亡也。明為善者得之,為惡者失之。”周立商社為戒社之意,說得清清楚楚。“王者”指周天子,周天子在王都內立有“戒社”,諸侯在國內也立有“戒社”。直到春秋時魯國公室執政之處,就是設在“亡國之社”和“國社”之間的。《左傳·閔公二年》說“間于二社,為公室輔”。孔穎達疏之甚切,他說:周天子在王都建立的太社在庫門內之西,亡國之社在庫門內之東,“魯之外朝在庫門之內,東有毫社,西有國社,朝庭執政之處,故曰間于兩社”。王都和諸侯國都立有戒社,以為天子和諸侯國君之教誡。 “戒社”或亡國之社的建筑形式也和原來的商社以及周代新建的周社是不一樣的。據《續漢書·祭祀志》載:社,“方壇,無屋,有墻門而已”。《周禮·春官》載周代天子建社,照例是不建屋的。為什么不建屋呢?社原是土地神。說是使社“受霜露風雨,以達天地之氣也”,可是,周天子和諸侯建立“戒社”時,卻是“有屋”的。《周禮·春官》載:“喪國之社,有屋”。為什么呢?說是使之“不受天陽也。薄社北牖,使陰明也”。《白虎通·社稷篇》說得更清楚:“周立殷社為戒而屋之,塞其三面,唯開北牖,示絕陽而通陰,陰明則物死也”。 可見,周代天子和諸侯國建立“亡國之社”,具有對已滅亡了的商王朝在政治上乃至宗教神權思想上行施政治鎮壓和思想奴役,乃至宗教迷信的咒詛之意。 三、西周春秋時代的社壇、社主建制和社神崇拜的進一步政權化 在原始社會中,社是公社成員集會之所,同時是社主所在地,原始人常就松、柏、栗、榆等叢林處立社,以為社主居息之處。到商周時代的階級社會中,貴族統治者們也常選擇松柏栗榆等密林處立社,或在筑好社壇后,廣植樹木。人們稱這種成林的樹木為“神樹”或“社木”。《墨子·明鬼篇》說:“必擇木之修茂者,立以為叢社”。為什么立社要有樹呢?《白虎通·社稷篇》說:“社稷所以有樹何?尊而識之也,使民人望見即敬之,又所以表功也。”《五經通義》說得更清楚,“社,有垣無屋。樹其中以木。有木者,土主生萬物,萬物莫善于木,做樹木也。”植些什么呢?宋儒朱熹說:“三代之社不同。古者樹其土之所宜木以為主也”。也就是說,看當地之土宜植什么就植什么。可是,據《論語》載:“哀公問社于宰我,宰我對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淮南子》也說:“有虞氏社用土,夏后氏社用松,殷人社用石,周人社用栗。”兩種說法,大同小異,而以《論語》之說較確。但事實上,不一定如此制度化,例如,商湯時因大旱不雨,曾“禱于桑林之社”。看來商湯時的社木既非柏,亦非松,而是桑。商初以桑林為社木故名之曰“桑林之社”。簡稱曰“桑社”。以松為社木者名松社,以柏為社木者名柏社。春秋戰國時宋有櫟社,秦末,劉邦起兵時,曾禱于豐之枌榆社。豐是地名,豐有枌榆社,當即以櫟和枌榆為社木而得名。 社主,春秋以前均用木制。《論語》孔安國和鄭康成注,皆謂“用其木以為社主”。顧炎武《日知錄》也說:“社主,春秋以前皆用木”。故社主又稱“木主”。同時,春秋以前的西周時代的廟主或祖主,也以木制。故社主與廟主同稱“木主。”社,方壇,無屋,社壇里藏有社主,祖廟,有屋,屋有石室,石室里藏有廟主。 社神和稷神都是保護神。西周封建制社會中的周天子,諸侯們無不虔誠地敬祀社神和稷神。《白虎通·社稷篇》說:“王者所以有社稷社者,為天下求福報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土地廣博不可偏敬也;五谷眾多不可一一而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尊。稷,五谷之長,故封稷而祭之也。” 例如商初,商王湯曾因大旱不雨,親自“禱于桑林之社”,祈求社神降雨賜福,社稷神的崇拜,本來是較為素樸的。可是,這時的封建領主貴族統治者們為了加強其統治政權,為了對外擴張土地,驅使廣大民人為其賣命作戰,他們除了加強軍事政治暴力外,還把原來較為素樸的土地神——社神崇拜,不斷地加以強化,不斷地加以新的解釋和改編,賦予新的政治內容,使社祀的宗教神權不斷政權化。他們胡扯什么“社主陰”、“主刑殺”,把原來專事土地水利工程公共事務有功而為萬民崇敬愛戴的社神句龍,至此一變而為在軍事戰爭中也有賞善罰惡魔力的戰神了。 在夏商奴隸制社會中,禹死,其子啟襲父位,遭到有扈氏族的反對,他就領了大軍與有扈氏大戰于甘地。《尚書·甘誓》中記載啟帶領軍隊出發前,在軍中誓師的一段說:“予誓告女……不用命僇于社,予則帑僇女。”“女”即汝。“僇”誅殺之意。“社”就是土地神也即社主。祗,“天”就是昊天上帝等天神。 夏后啟這段殺氣騰騰的誓言,一付多么專制的魔王面貌呵!可是他們還得乞求天神、地祗、人鬼的宗教神權,以加強其防御軍隊作戰的暴力強制。他一面說他的這次戰爭,是受“天命”、“共行天之罰”的圣舉,一面又說,誰能“用命”作戰,有功就“賞于祖”,誰不“用命”就“僇于社”。 夏后們把社神造成秉承“天命”,執行“天罰”,專主軍隊“刑殺”的地祇。并把“天”神塑造成統馭“人鬼”、“地祇”乃至主宰夏代的“后”、商代的“王”和周代的“天子”的最高至尊的主宰神。把夏商周三代階級社會的現實統治政權神權化,把天神、地祇、人鬼三大宗教權完全政權化,成為貴族統治者們隨便利用的政治工具了,成為貴族統治者隨意奴役的奴婢丫頭了。 到了西周春秋時代的社神,經過武王、周公、成王等封建貴族統治者不斷加以精制,其政治作用更加顯著了,早在商代末年武王伐紂時,武王在進軍孟津途中還給他已故的祖先文王用木頭制作一個木偶,當時稱作為“木主”載在軍車中,表示他的這次“伐紂”軍事戰爭,是完成父親的遺愿。所以,載了文王的“木主”,以文王的名義討伐商紂。《史記·周本紀》載武王“東觀兵至孟津,為文王木主,載以車中。”武王自稱太子發,言奉文王命以伐,不敢自專。武王時,尚少見載“社主”從軍以行的記載。到后來,周天子出征時,不僅載祖主從軍以行,而且也用木頭做了個“社主”和“祖主”一同從軍以行了。孔安國注釋“用命賞于祖,不用命僇于社”說:“天子親征,必載遷廟之祖主,行有功,即賞祖主前,示不專也。”接著還說:“又載社主,謂之社事,奔北則僇于社主前。”周代天子親征,軍中有社主。《周禮·地官》云:“小宗伯主軍社,”軍社,軍中社主也。為什么祖主管賞,社主管罰呢。周代封建貴族統治者們還挖空心思,絞盡腦汁,編造了一套“理論”。說什么祖主親,親主賞,“社主陰,陰主殺也”。完全是一套宗教神學的說教的東西。 春秋時,周天子出師征伐,載著社主和祖主“從軍以行”。諸侯有封土,有社,出師打仗時也和周天子那樣載著社主和祖主“從軍以行”。出師前夕,必須向社主和祖主舉行隆重的祭祀。《左傳·定公四年》謂:“衛祝侘曰:'君以軍行,祓社釁鼓,祝奉以從’。”春秋時,祭祀社主時,用牲有所謂“膰”祭與“脹”祭之別。《左傳·定公十四年》謂“天王使石尚來舊脹。”《谷梁傳》曰:“脹者何也?俎實也,祭肉也。生曰脹,熟曰膰。”《左傳·閔公二年》有“受脹于社”語,就是用生肉條祀社主的意思。但是出師征伐行軍途中,祭祀社主時有用熟肉,以示豐盛之意。例如《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謂:“宋及楚平。宋成公如楚入于鄭。鄭伯將享之,問禮于皇武子。對曰:“宋,先代之后也,于周為客。天子有事膰焉,豐厚可也。” 如果,哪個國君在出師祭祀社主和祖主時,在用牲或禮節上有所疏忽怠慢不敬,那作戰時就得不到社祖的保佑,就要打敗仗,就要戰敗被俘,就要慘遭殺戮。《左傳·成公十三年》謂:“公從劉康公、成康公令晉侯伐秦。成子受脤于社,不敬。劉子曰:“國之大事,在祀于戎。祀有執膰,脤有受膰脤,神之大節也。今成子惰宷其命矣,其不反乎。” 春秋時諸侯國君出師征伐時和周天子出師征伐時一樣,要舉行祭祀儀式,“告于祖”,“受脤于社”用車子載著木頭做的祖主和社主“從軍以行”,保護軍事作戰勝利,對將士中有功者“賞于祖主前”,不聽軍命者“戮于社主前”。還為此制造一套神秘的“理論”:胡扯什么“社主陰、陰主殺,親祖嚴,社之義也。”春秋時社祖崇拜,不僅行之平時,而且行之戰時;不僅見諸實行,而且制造了成套的宗教神學“理論”。 西周春秋時代的社主和祖主崇拜,和其他宗教神權一樣,同時是統治階級制造出來的。他們憧憬著戰爭勝敗的前景,不得不乞靈于鬼神作是自欺欺人,自愚愚人,也是自我慰藉,自我陶醉。否則他們將會無法繼續維持其統治政權,甚至將會無法生活下去。 這種在戰爭中載著祖主和社主“從軍以行”的所謂“載主”作戰的事,盛行于西周春秋戰國領主制封建時代。秦漢時代進入地主制封建社會以后,古文獻中已少此類記載,這是值得我們周史研究者所應注意的。 四、等級社祀制度所反映的封建領主等級土地所有制 周公東征勝利后,一面分封諸侯,一面建立周社。社是土地之神,有土地所有權方有立社祀社的權力。所謂“封土立社”,就是分封諸侯,建立周社。沒有“封土”就沒有權“立社”。周天子固然有權立社,諸侯有了封土后,也有權立社。周代,在諸侯國都內建立的“社”叫“國社”和“侯社”,周天子在王都內建立的社叫“太社”和“王社”。“太”是至高無上之意,周天子立的“社”是高臨于所有諸侯國“國社”之上的最高一級的社,故曰太社。周初行施等級制、分封制的領主制封建統治,商代是奴隸社會,沒有這一套,所以商代最高一級的社叫做“商社”或“毫社”,別無什么“太社”、“王社”,更沒有什么諸侯一級的“侯社”和“國社”。 周天子與諸侯之間的關系是分封制和等級制的從屬關系,從而周天子的太社和諸侯國的國社之間的關系,也相應地表現為分封制和等級制的從屬關系。例如:周天子太社祭“普天之下”的土地,諸侯國社轄區“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就是太社和國社的建筑制度上也如此。《韓詩外傳》云:“天子太社方五丈,諸侯半之。”按:周制,諸侯之禮,常為天子之半、天子六軍、諸侯三軍;天子六卿,諸侯三卿;天子六宮、諸侯三宮;天子之馬十二閑,諸侯之馬六閑。《韓詩外傳》所說周代社制是可信的。周代社制的等級制是很顯著的。 商代把全國土地分為中商和東、南、西、北“五土”或“五方”。周承商制而賦予新的內容。《韓詩外傳》說天子太社方五丈,“蓋以土是五數,故壇方五丈。”“土是五數”,便是土分五土或五方之意。周天子作太社社壇時,按每土或每方一丈,五土或五方為五丈,故云“壇方五丈”也。先儒們說:“天子社五色,冒以黃。”五色土為黃、青、赤、白、黑。天子太社用五色土作成。“冒”是覆蓋之意,四色在下,黃土覆蓋其上,故云“冒以黃”。這種說法,雖或多不經之處,然如陳祥道《禮書》所說:“然五土數黃正色,則天子社廣五丈,冒以黃,信矣。”《春秋傳》曰:“天子有太社焉,東方青色,南方赤色,西方白色,北方黑色,上冒以黃土,故將封東方諸侯青土,苴以白茅,謹敬潔清也。” 周天子封五色土為社壇時,是有一定的方位的。諸侯國建立國社時,由周天子“賜土賜茅”,建立國社社壇。賜什么“色土”,是按所封諸侯國方位而定。例如:賜東方諸侯國社壇土時,賜青土。賜北方諸侯國社壇土時,賜黑土。孔穎達疏解的更清楚,他說:“王者封五色土為社,建諸侯則割其方色土與之,使立社,鑄以黃土,苴以白茅,茅取其潔,黃取王者覆方,是封建諸侯立社稷之法也。” 封土建社,在周天子說來是分割土地所有權給諸侯,在諸侯方面說,他們是分享周天子的土地所有權,具體說來,也就是分享周天子征收公社農民的賦稅、勞役的權益。所以周天子為諸侯國立社時,便“割”太社的方色土與之,并在諸侯國社壇上“冒以黃土”。這種封土立社的一套制度,在于使四方諸侯對周天子“賜土賜茅”感恩戴德,忠誠地從屬周天子的最高統治,維系其分封制和等級制的整體封建統治秩序。 周代王室和諸侯國都有大夫。大夫是“北面之臣”的官吏,沒有封地,只有采地。采地是一種職田,沒有土地所有權。所以,周代的大夫和商代的侯、伯、子、婦等差不多,同是采邑主,和“受民受疆土”的“封建諸侯”是完全不同的。大夫無封地,沒有土地所有權,不是領主,就無權立社。《禮記·祭法》孔疏曰:“大夫北面之臣,不得自專土地,故不得立社。”《禮記通考》也說:“故大夫主宗廟,不立社稷也。”大夫無封地,只能崇奉門、戶、井、灶和中霤等神,無權立社,無權祭祀社稷。《漢書·郊祀志》說:“周公相成王,王道大洽,制禮作樂,……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懷柔百神,咸秩無文。……而諸候祭其疆內名山大川,大夫祭門、戶、井、灶、中霤五祀,士庶人祖考而己。” “中霤”是主屋內“堂室之神”。大夫無封土,不得立社祀神,也不得祭任何名山大川,只能祭祀自己的祖先和自己所在住屋內的門神、戶神、井神、灶神、中霤等所謂“五祀”。 周代的社祀制度,雖屬周代封建社會的上層建筑,是一種神權形式,但它像一面鏡子那樣反映著領主土地所有制的分封制、等級制的經濟基礎乃至國家政權內容。 周公東征后,通過封建諸侯,制禮作樂等一系列措施,摧毀了商代奴隸制社會中殷王土地所有制,建立起領主制封建等級土地所有制。作為國家代表的周天子是天下唯一的土地所有者。詩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士,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同時,作為最高封建領主的周天子,他自己領有所謂“邦畿千里”的王畿是一級領地。天子以下各諸侯國君所領有的封地是二級領地,西周領地制就是由這兩級領地制構成的。天子王室領有的一級領地主要有籍田、林苑虞牧和采田三個部分。其一是籍田:如《裁毀》銘曰:“王曰:'裁!’令汝作司土,官司籍田。”其二是林苑虞牧,如《免簋》銘曰:“王在周,令免乍司土,司奠還(苑)榃(林)口吳(虞)口牧。”其三是大夫的采田,如《口卣》銘曰:“王在厈,易口采田口。” 以天子為首的王室,可以自由支配土地和土地上的人民。如《大克鼎》中,天子把井家的土地和人民一同賞賜給克:“易女井家口田于口,呂(以)氒臣妾。”諸侯所領有的封地為第二級領地。這一級領地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以被轉讓、交換,《倗生殿》銘曰:“佳正月初吉癸巳,王才(在)成周,格白(伯)取良馬乘于倗生,氒(厥),賓(賈)卅田;則析。”諸侯國伯用三十田換取了倗生的四匹良馬,格伯的領地被用來交換馬匹。《散氏盤》銘曰:“用矢口散邑,迺即散用田。”矢國侵犯了散國的田邑,矢付給散國相當大的一塊田地作為賠償。矢國的領地被用來作為戰爭賠償物。 大夫的采田不是大夫的領地,大夫無權轉讓或交換采田,而且他們的采田經常被天子或諸候剝奪。金文中常見卿大夫的采田被褫奪,由天子重新冊命他人的記載。《大毀》銘曰:“王乎(呼)吳師召大易趨癸賓(儐)豕章(璋)里。王令(膳)夫豕曰(謂)趨癸曰:'(余)既易大乃里’癸賓(儐)豕章(璋)帛束,趨令豕日(謂)天子:'余弗敢婪’。豕呂(與)癸(履)大易里。”“天子把原為趨癸占有的里地收回轉賜給大”。《師永盂》銘曰:“益公內(入)即命于天子,公乃出氒命,錫畀師永厥田陰陽洛疆眾師俗父田。”天子不僅賞賜給師永以“陰陽洛”附近的田地,還賜給師永原屬師俗父占有的田地。 上層建筑不僅是建筑在經濟基礎上的,而且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周代的社祀制度是建立在領主制封建社會經濟基礎上的,因此,它和作為生產關系基礎的領主制封建等級土地所有制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周代溥天之下的土地是為作為國家代表的周天子所有的。作為全國最高一級的封建領主的周天子,他又領有“邦畿千里”的領地——“王畿”;作為二級封建領主的諸侯國君領有的封地,作為周王室和諸侯國君的官吏大夫占有的職田——采地,構成領主制封建等級土地所有制的一個有機整體。這個有機整體在上述社祀制度的等級制中,正像一面相當平正的鏡子那樣,反映得多么勾稱、多么清爽呵!在階級社會中,政權不斷神權化的同時,神權也不斷政權化,為政權說教,為政權服務。兩周封建社會中的社祀制度不就是這樣嗎? 五、春秋戰國時的置社和民社的性質問題,以及族社、黨社、州社的性質問題 春秋時代的卿大夫沒有封地,還是個“北面之臣”,不得自“立社”。但是,《禮記·祭法》說:“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這個“置社”和諸侯國的國社、侯社有什么區別呢?它的性質有如何呢? 什么叫“成群立社”?漢人鄭康成注曰:“大夫不得特立社,與民族居,百家以上則共立一社。”孔穎達疏之較詳,他說:“大夫以下,士庶成群,聚族而居。其群眾滿百家以上者得立社,為眾特置,故曰置社。大夫至庶人等共在一處也。”還說:“社以為民,故與民居百家以上則可以立社。” 可見,大夫不和“士庶成群、聚族而居”,“其群眾不滿百家以上”是不能立社的。而且,這個“置社”并不是為大夫“特立”,而是“為眾特置”。大夫無封地,根本不得立社。這個“置社”不是為大夫立的,而是屬于“居民”的一種“民社”性質的東西。清人黃以周解釋得更清楚,他說:“大夫以下”的“以”字,“以猶與也。與下成群始得立,則社屬民眾,不屬大夫,故大夫主宗廟不主社稷也。”黃說至確。 原始社會末期,由相鄰的幾個農村聯合組織而成的農村公社不斷地發生發展起來。土地為公社農民集體共有,公社農民共同立的社是建立在集體土地所有制基礎上的。是公社性質的東西。那么,到了周代,除了周天子立的太社、王社和諸侯國立的國社、侯社之外,有沒有“民”立的“社”呢?有。上述的置社是農村人民群眾自己特置的社,故又稱之為“民社”。《禮記·郊特牲》有“仲春擇元日命民社”語,孔疏曰:“仲春命民社”,又說:“孟冬大割祀于公社。”清人孫詒讓也說:“周時有公社,有私社”。顯然,孔穎達和孫詒讓所說的“公社”,不是指農村中的公社,而是指貴族統治者所立的“官社”而言的,而所謂“私社”則是指農村人民自立的民社說的。孫詒讓自己也說得很清楚:“公社斷自鄉,州、縣、都,”“其私社則大夫士庶人族居百家以上得立之。”周代的“置社”是“民社”性質的東西,當時的社分官社和民社兩種,其性質是不一樣的。 周代的置社或民社有多大?《禮記·祭法》說是“百家以上得立社”。鄭玄也說:“百家以上共主一社,一社百家也。”《詩·良耜》云:“以開百室,”“百室盈止。”周制有“六鄉”、“六遂”之說。《尚書·費誓》云:“魯人三郊三遂。”“郊”即鄉。鄉與州、縣、都同屬封建貴族政權的統治機構。《周禮》說:“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一閭二十五家,閭無社,不滿百家也。一族一百家。族有社,滿百家也。” 所以說,大夫“與民族居”得“共立一社”。何謂“族居”呢?鄭玄注《詩·良耜》“百室”云:“百室者,出必共洫間而耕,入必共族中居。”“族”,似是農村中農民的農業生產和社會生活的基層組織。百家為族,族得特立置社,置社之為民社之上益明。 族上有黨,黨上有州,黨州各有社,稱“黨社”、“州社”。黨社和州社是民社還是官社?亦即是私社還是公社?這是個極復雜的問題。孫希旦在《禮記集解》中解釋《郊特牲》“惟社丘乘共粢盛”說:“此州長祭社之事也。”引皇氏祝曰:“天子諸侯祭社用籍田之谷,大夫以下無籍田,則丘乘之民共之。”州長祭社的祭物是“民”共同供給的,所以“于所居之州黨,得與同居之民,相與立社而治地”。 照孫希旦看來,黨社和州社也是“民之所自立”的民社,所以祭祀社神的祭物,也都是“出于民之所自供”。州上的鄉,但無鄉社。《周禮·州長》職文云:“若以歲時祭祀州社,”鄉不設社,鄉不是村民生產和生活的組織。民社的組織、上止于州、下止于族。族是民社的基層組織,州是最高組織。 前面說過,有封土才能立社,大夫無封土不得立社。那么,置社或民社是建立在什么土地關系上的呢?在封建領主貴族統治的剝削奴役下,農村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但他們還有一定的在份地上的耕作權或使用權。周代尚行三田制,耕地分配和管理是族、黨、州組織的一個重要職務。《周禮·大司徒》說:“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洫之,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畮《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畮,再易之地家三百畮。”“令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族有族師,黨有黨正,州有州長。他們負責管理各自的組織和祭社的大事。《周禮·州長》中如下的幾句話值得我們注意:“州長若以發時祭祀州社,則屬其民而讀法”。“凡州之大祭祀,蒞其事”。孔疏曰:“歲時謂歲之二時春秋耳,春祭社以祈膏雨,望五谷豐熟,秋祭社者以百谷豐稔所以報功,故云祭祀州社也”。又曰:“大祭祀謂州社稷。……黨祭萗,族祭脯,故此特言州社也。” 所有族、黨、州等各級組織只是作為分配耕地和祭祀社神等的所謂“治地”組織而已。族社、黨社、州社并不是建立在土地所有制基礎上而是建立在其管轄地區的所謂“治地”基礎上的,它與周天子和諸侯等封建領主所立太社、王社、國社、侯社等社的經濟基礎,階級實質是完全不相同的。 “族祭脯”,“脯”為人物災害之神;“黨祭萗”,“萗”為云萗水患之神。《周禮·族師》說:族師“春秋祭脯”,《黨正》說:黨正“春秋祭萗”。族社、黨社所祭祀的神,根本不是像太社、王社、國社、侯社那樣的句龍社神,只是些有關農業生產、人物災害之類的脯神和萗神。脯神和萗神只是一般的所謂“百神”而已。所以,鄭玄注《黨正》“春秋萗祭”時說:“蓋亦為壇位如祭社稷。”具體些說:黨社內雖亦設壇位祭祀,“如祭社稷”,只是“如”而已矣,并不就是“祭社稷”。可見族社和黨社,雖名曰社,已毫無領主制封建等級土地所有制的內涵了。 州社仍具有某些社神的意義。州,高居于族、黨之上。“五黨為州”州轄二千五百家,是個較大的“治地”組織。州長,高臨于族師、黨正之上,負有州社“大祭祀”的責任。仲春大祭祈膏雨,望五谷豐熟,“秋祭”百谷豐稔,所以報功。但是州社祭社,其實質,也不過和黨社祭之“如祭社稷”而已。 大夫無封地不得立社。但“人非土不立”,大夫還是可以參與他所“族居”的“庶人”特立的置社,這個置社是“民社”或“私社”。那些族社,黨社和州社則是“官社”或“公社”,性質不一。不論族社,黨社,還是州社,全是建立在其所在的“治地”基礎上的,與土地所有制無何關涉,這些社在祭祀時雖亦設“壇位”如祭社稷,但所奉祀的神,都是些所謂“災害之神”、“水患之神”如脯萗之類的雜神,根本不是土地神句龍。我們必須把這些社、社神、社祀的內容與前文所說的周天子的太社、王社和諸侯國的國社、侯的社、社神以及社祀制度之間實質性的區分,研究個清清楚楚,混淆了就錯誤了,紊亂了。 事物是在十分復雜的矛盾中演變發展的,這些置社和州社之間的關系,也是如此。 孫詒讓說:“公社斷自鄉州縣都”,“私社則大夫士庶人族居百家以上得立之”的置社。也就是說州社和黨社是公社,亦即封建主貴族統治系統的官社,置社才是私社。州社是民社的最高組織形式,但它已由民社蛻變為官社。州社大祭祀時州長要親自“蒞其事”。州長是周天子或諸侯國君派下來的大夫擔任的,《周禮》說:州長是派中大夫擔任,黨正派下大夫擔任。大夫是周天子和諸侯國君下面的“北面之臣”,是官派的。州社祭祀由大夫官州長主持的,州社雖仍保留著民社的形式,但它已被大夫官的州長所統治了。州社如此,黨社亦如此,周天子和諸侯國君為了對廣大人民行施苛暴的賦役剝削和奴役,必須加強政治統治和思想統治,把統治權力深入到州、黨各級社會組織中,加以控制。州長和黨長派大夫擔任,他們被組織在官僚統治機構中,成為對封建領主貴族政權負責的下級官吏了。只有族一級社會組織尚能代表族內的某些利益。所以孫詒讓把族社稱為“私社”、“民社”,而把黨社和州社稱為“公社”亦即所謂“官社”,是有道理的。族社本是庶人自立的社會基層組織。擔任族師的“士”原是從庶人中選舉出來的。所以族“士”又稱“庶士”。族師這時民已是周王朝官僚系統中的“士”一級的下級官吏,但他畢竟與庶人有著密切的關系,具有其一定的兩重性。在春秋戰國時代的封建領主制社會中,從族到州的各級農村社組織,亦即所謂的“民社”組織,同樣既有代表封建領主貴族統治利益的一面,又有代表農村庶民利益的一面,隨著社會經濟政治形勢的變動發展而朝向新的形勢變動發展的。 領主制經濟發展到春秋戰國時代,由于生產力的發展,農業生產和手工業生產以及商品經濟、城市經濟的不斷發展起來,地方經濟也迅速發展起來,各地區強大的諸侯國為擴拓領地開展了大地區間“諸侯兼并”、“大國爭霸”戰爭。周天子日趨衰落,失去了統御諸侯的力量。到了戰國中晚期,地方經濟全面發展起來,耕地面積迅速擴拓,土地買賣迅速開展,新興地主經濟發生發展起來,沒有領地的官僚士大夫勢力隨之而強大起來,終于出現了“田氏篡齊”,“三家分晉”,諸侯公室日趨沒落的形勢。原來的西周時代的分封制等級制的領主制日趨解體。各國開展變法運動,吳起在楚國變法雖然失敗了,商鞅在秦國變法確是成功了,新興地主終于掌握了政權。最后,秦始皇統一六國,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嶄新的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的地主制封建社會。 宗教世界是現實社會的倒影。春秋戰國,現實社會領主制統治不斷解體,宗教世界的倒影——分封制等級制的社祀和社祀制度也隨之不斷的變易、紊亂,至于消散。本來,作為天神的上帝和作為地祇的社神只有周天子有權祭祀。王室衰落了,周天子垮下去了,上帝和社神的專祀權也隨之而衰落,消散了。四方山川和社稷只有諸侯國君有權祭祀。公室衰落了,國君垮下去了,山川和社神的專祀權也隨之而衰落、消散了。到了戰國末年,封建社會經濟臨到了一個大變動大轉折時期,只有那些與領主制封建土地所有制關系無涉的、由庶士擔任族師的族社、置社等民社,乃至由大夫擔任黨長和州長的黨社和州長的黨社和州社等祭脯、萗等災害水患之神以及門、井、戶、灶、中霤等所謂“五祀”等“百神”尚雜亂無章地存續著。這里,值得注意的大夫管理的黨社和州社的之所以能存續,是和當時大夫專政的歷史倒是互存相續的。至于戰國以后秦漢的社、社祀制度又是如何,從上述先秦時代的社、社祀制度中演變和發展的規律和特點,限于篇幅,容待另文論述。 一九七七年初稿 一九八六年修訂成稿(三月) 圖文來源:本文經作者授權發布,原載《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6年第4期,第1-11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