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貓有九條命之說,其實公司股權也有九條生命線一說。 老板必須掌握的股權九條線 股權9條線,分別是: 第一條:67%,稱之為絕對控制權; 這條線決定了公司的生死存亡,有哪些事項需要67%的股東來決定呢? 根據(jù)《公司法》第43條規(guī)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這七件大事,是由67%的股東來決定的。 如果章程沒有特別約定,你持有67%以上的股份,這個公司就是你說了算。 第二條:51%,稱之為相對控制權; 比如可以決定是否分紅,選舉董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選聘經(jīng)理,以及股權激勵方案等,這些事項都屬于股東會的普通決議。 根據(jù)《公司法》第103條規(guī)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 大家注意:股東大會和股東會的區(qū)別在于,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概念,而股東會是有限公司概念,公司法對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過半數(shù)表決條款,換言之,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股東會普通決議的程序,而是讓股東們自行通過章程確定。 有限責任公司在自由約定時務必把握好“過半數(shù)”與“半數(shù)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區(qū)別,一般來說過半數(shù)不包含50%,而后兩者包含50%,章程中必須避免出現(xiàn)“過半數(shù)”的約定,否則可能造成出現(xiàn)股東會決議矛盾。 在自由約定時,還需明確說明一點的是:過半是指“股東人數(shù)過半數(shù)”還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 第三條:34%,擁有一票否決權; 占比大于三分之一,對于股東會的特別決議,有直接否決權,這是針對67%而相對設定的。 一票否決權的威力在于可以否決特別決議,即針對關乎公司生死存亡的、需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才有效的重大事項。 然而,對于半數(shù)以上即可通過的普通決議,就無力回天了。 第四條:30%,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 按照上市交易規(guī)則,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時,繼續(xù)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fā)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當年寶能收購萬科股權,最高峰時占萬科A總股本的25.4%,如果要全面邀約,就意味著要百分之百收購在外面的股份,需要的資金就太大了。 很顯然,本條線適用于特定條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權收購,不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線:20%:重大同業(yè)競爭警示線; 本條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現(xiàn)實意義不大,同業(yè)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yè)務與其控股股東或?qū)嶋H控制人,所從事的業(yè)務相同或相近,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也就是說,他們有了關聯(lián)交易,也就有了20%是重大同業(yè)競爭警戒線的說法。 第六條線:10%,臨時股東會議的召集權; 根據(jù)《公司法》第39條規(guī)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根據(jù)《公司法》第40條規(guī)定,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職的,由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當監(jiān)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才輪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未約定按實繳比例行使表決權,例如按認繳比例,10%就根本沒有意義。 另外,在公司僵局的情況下,10%以上表決權股東有權解散公司,解散公司的權利相當于掌握了及時止損的權利。因為當公司陷入僵局或者內(nèi)斗、內(nèi)耗的情況下,擁有10%以上股權的股東不至于隨波逐流,任由公司虧損下去。 第七條線:5%,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 《證券法》規(guī)定達到5%及以上,需披露權益變動書,本條線僅適用于上市公司,但在實際操作當中,持股低于5%至少有兩個好處:一是沒有鎖定期的約束,二是不需拋頭露面,減持也不用披露。 第八條線:3%,臨時提案權; 根據(jù)《公司法》第102條規(guī)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nèi)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本條線僅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由于其具備的人合性,沒有此類繁雜的程序性規(guī)定。 第九條線:1%,代位訴訟權; 當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的時候,你又是小股東,就可以向公司董事會或監(jiān)事會提請調(diào)查,如果這兩個會懶得理會你,你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拿起法律的武器直接代公司提起訴訟。 這條線只適用于股份公司的股東,同時還必須滿足持股180日這一條件,有限公司沒有持股時間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很多的老板只是表面理解了股權的九條生命線,而未深究其背后的邏輯關系,本質(zhì)上是把適用于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的作法錯用在了有限公司上。 總結: 1、股權并不等于控制權; 2、出資并不等于表決權; 3、對于有限公司而言,67%、34%以及10%是有意義的; 4、控制公司的只有67%這一條線,而34%主要用于否決; 5、有限公司可作個性化設計,但不適用于股份公司; 6、沒有所謂的最優(yōu)股權結構。 比股權結構更重要的是股東之間的信任及價值觀的趨同,即要選對股東,什么334是最差的股權結構,73是最優(yōu)的股權結構,這種說法純屬虛構,股權并非唯一的決定因素,股權設計不是簡單的數(shù)學題,除了股權比例以外,其實更重要的是公司章程和股東協(xié)議的規(guī)定。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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