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答題專家:侯小艷 黃慧 徐爾珠 房地用途不一致,如何辦理不動產登記? 讀者 張女士 問:張某購買了一套二手房,2009年分別辦理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由于當時房屋所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分屬不同部門,原房屋用途登記為商業,土地用途登記為住宅,造成房屋和土地登記用途不一致。因歷史原因造成的、其產生原因與購房者無關的房屋與土地登記用途不一致問題,應如何進行不動產登記? 答:依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分散登記時,已經分別登記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動產,繼續分別按照原記載的房屋、土地用途進行登記,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改變已登記的不動產用途。因房屋所有權多次轉移、土地使用權未同步轉移導致房屋、土地權利主體不一致的,經核實,權屬關系變動清晰且無爭議的,可以根據規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權人單方申請辦理房地權利主體一致的不動產登記。 被繼承人僅有土地證,如何辦理繼承轉移登記? 讀者 李先生 問:被繼承人于2005年8月自建一幢房屋,2008年辦理了土地使用證,但因被繼承人自身原因及原分散登記原因未及時辦理產權證,被繼承人多年來只持有土地使用證。2019年9月,被繼承人過世。現繼承人申請不動產權繼承轉移登記,應如何辦理? 答:不動產權繼承轉移登記須實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共同繼承。上述提問中,由于被繼承人未辦理房產證,無法實現共同申請繼承轉移業務。因此,繼承人首先須持土地使用證去公證處或律師處辦理相關繼承手續,后攜帶土地使用證、繼承結論和身份證到自然資源部門規劃辦補辦規劃相關材料,再攜帶相關材料至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不動產繼承轉移業務。 (作者單位:福建省建寧縣不動產登記中心) 本版面向廣大自然資源法治工作者征集法治案例評析、法治實務文章。歡迎廣大讀者來信咨詢法律問題,我們將請專家義務提供答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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