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定 | 民法典 |
| 第五編 婚姻家庭 |
| 第一章 一般規定 | 《婚姻法》[1]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 第一千零四十條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 《收養法》[2] 第一條 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制定本法。 |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 《收養法》[3] 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婚姻家庭編”對照表左側列中,沒有特別標注法名的,內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條文。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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