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的公司每個月會給每個員工發200的交通補,用于補貼上下班的交通費。這個在每個人的工資條上就有體現,本來不是啥事,但是最近就有同事在公司群里@小A這條信息。小A看到同事發的這條信息后瞬間有點蒙圈。她也沒急著在群里回復同事,而是先梳理了一下財務部在交通補的核算和計稅方面的做法。小A的公司每個月給每個員工發200的交通補,用于補貼上下班的交通費。會計核算上呢,按照財企[2009]242號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所以,從這個文件發布后,公司是直接將每月和工資一起發放的交通補都在核算上計入工資了的。這部分作為企業的工資支出,企業所得稅扣除也是允許全額扣除的。所以,結合著,只要是合理的補貼支出,列入薪酬制度,固定和工資發放的補貼是可以做為工資薪金支出,全額扣除的。這是企業自身的核算和稅務扣除,那么交通補做為員工的所得,個人所得稅又是如何規定的呢?個人所得稅法中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所以,正常情況下,交通補也是任職所得,需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也就是說交通補貼正常全額納稅,但是按規定可以享受一定的標準的扣除。對于企業、事業單位交通補貼收入,高級管理人員扣除標準為1690元每月,其他人員是1040元每人每月。小A公司每個月員工發放的200元交通費可以從工資中扣除,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小A在實際計算預扣職工個人所得稅時候,也按次規定執行的,也就是在平時按月預扣個稅的時候,小A已經把這塊免稅的補貼扣除了,根本就沒給員工計算繳納。小A在預扣申報時候,對于未超過當地標準的交通補直接通過填寫免稅收入給扣除掉了,相當于這部分本身就沒給納稅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1、交通補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但是每個省的標準不同2、公司在實際發放交通補計算員工個稅時候已經考慮了這塊標準,并在預扣時候按規定扣除了,員工并未因此多交個稅,也不存在退稅的問題。員工也不能重復填寫扣除進行退稅。3、事實上,就算單位把這塊給你申報了個稅,現在個稅app都無法填寫這塊進行自行退稅了,單位多扣個稅只有聯系單位修改申報表退稅。 注:我是二哥,堅持用樸素語言說稅事。如果你是新朋友,可以點擊下面名片關注一下二哥稅稅念,這里是一個學習氛圍濃厚的稅務知識平臺。如果你是老朋友,記得給二哥一個星標,否則很容易走丟二哥你快要失去二哥稅稅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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