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問題 典型案例 外省市數據也差不多,僅選兩例作為參考。 案例一 心喚醒公司與李彬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2021)京73民終3698號 基本案情 李彬系一名插畫師,創作了涉案美術作品:外地人、廣場上、讀書、吹泡泡、不感恩的心、贊的焦渴、青春小鳥、想念的人、安寧日、大門前、地鐵上、午飯、胃中鄉愁、麻辣燙、假詩之名、賣花人、通訊錄、窗外、等位置、咖啡館、永無島、鞋子、守門人、家、剩余10%、電影院、小賣部、望京,總計28幅,并發表在了個人微博賬號中。心喚醒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心喚醒”于2017年11月24日發表的題為《年輕人,最近你過得很累吧?》一文中使用了涉案28幅美術作品,李彬于2019年10月24日對上述行為使用可信時間戳進行了電子證據保全。經核實涉案作品已經刪除。李彬未提交公證費和律師費的票據或合同。李彬起訴請求判令心喚醒公司支付賠償金45000元及李彬為制止心喚醒公司侵權支出的公證費300元、律師費1700元,共計47000元。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賠償損失,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由于李彬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及心喚醒公司的違法所得,故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數量、創作難度、作品獨創性、侵權人主觀過錯、侵權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確定經濟損失。對于李彬主張的公證費和律師費,未提交相應的票據和合同,一審法院無法確認是否實際發生以及發生的具體數額,不予支持。此外,法律雖未禁止將侵權的同一公眾號中的作品分次訴訟,但建議李彬一次立案解決,以避免當事人不必要的訴訟負擔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判決心喚醒文公司賠償李彬經濟損失25000元。 因心喚醒文公司認為賠償數額過高,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李彬因侵權行為遭受的經濟損失或者心喚醒公司的違法所得,因此,一審法院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數額并無不當。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數量、創作難度、作品獨創性、侵權人主觀過錯、侵權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確定的損害賠償金額在合理范圍內,本院予以確認,心喚醒公司賠償李彬經濟損失25000元。心喚醒公司主張一審判賠金額過高的上訴意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單張圖片賠償893元】 案例二 上海富昱特公司與輔仁藥業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2022)滬0104民初919號 基本案情 富爾特公司授權富昱特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行使及維護案涉圖片的著作權,富昱特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行為采取相應法律行為。輔仁藥業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使用了富昱特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共計6張。 法院觀點 關于賠償金額,鑒于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富昱特公司因被侵權遭受實際損失或輔仁藥業公司違法所得,本院綜合考慮涉案圖片的美譽度及創作難度、侵權作品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持續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相應的賠償金額。此外,雖然富昱特公司對其主張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所支出的取證費以及公證費等合理開支均未提供證據,但考慮到維權確實會發生相應費用,故本院綜合考慮本案訴訟標的、案件疑難程度及公證事項在整個證據保全中所占比例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判決如下:輔仁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海富昱特圖像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合理費用共計600元。【單張圖片賠償100元】 相關規定 1.《著作權法》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制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復制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復制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復制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復制品市場銷售量確定。 第二十五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現為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準許。 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現為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律師提醒 1.使用網絡圖片大部分依靠搜索引擎,網絡圖片,不存在統一的公開查詢途徑,很難直接找到圖片的著作權人。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網絡環境中,常見的署名方式就是水印、時間戳等,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有同一張圖片被二家以上的機構印有各自的水印,署名混亂,很難辨識。因此隨意使用網絡圖片,很容易發生侵權的情況。 2.國家不斷加大知產保護力度,維權途徑日益暢通,相關取證技術更趨完善,圖片侵權訴訟數量暴增,相關訴訟更加商業化產業化。統計顯示,圖片侵權案件占知產維權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原告即被侵權人勝訴率在96%以上,有些原告批量訴訟,一圖一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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