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3) ![]() 為規范破產案件債權審核程序,統一破產案件債權審查標準,提高破產案件債權審核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辦理破產案件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第一條 破產案件的債權申報審核,適用本指引。 第二條 審查認定債權適用法律法規,應當查明效力和適用范圍,遵守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 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具備行業監督管理職能的機構制定的規則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不違反上位法規定的,可以參照適用。 本指引為指導性意見,如與之后發布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抵觸的,以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審查破產案件債權應當遵循標準統一、實體與程序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管理人審查債權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廉潔。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或者委托管理人代為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應當在三日內確定債權專職審查人員,報人民法院備案。債權專職審查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同時,管理人還應當制定債權申報文書樣本,具體包含: (一)《債權申報須知》; (二)《債權申報承諾書》; (三)《債權申報表》; (四)《債權申報材料目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六)其他債權申報文書。 第七條 本指引所稱已知債權人是指根據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清冊、文書資料及裁判文書網、執行查控系統等途徑所獲得的信息,初步判斷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且能夠查找的債權人。 管理人可根據債務清冊等相關資料,采用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網等網站或者查閱法院相關卷宗材料等方式,查找已知債權人的聯系方式。 第八條 通知已知債權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債權人確認的其他送達方式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時,除提供債權申報須知等債權申報文書樣本外,還應當告知債權申報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債權申報所應提供的材料及不申報、遲延申報、虛假申報等情形的法律后果。 第九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債務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社保、稅務等機關通告債務人已進入破產程序。 管理人根據債務人提供的材料或者經向稅務機關調查初步判斷債務人欠繳稅款的,應當通知稅務機關申報債權。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公告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依法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第十一條 債權人可采取現場申報、郵寄申報、電子申報等形式申報債權。 現場申報是指債權人到債權申報公告或者管理人指定地址提交書面資料申報債權。 郵寄申報是指債權人將債權申報資料郵寄至債權申報公告或者管理人指定地址申報債權。 電子申報是指債權人通過重慶法院破產易審平臺和債權申報公告載明或者管理人指定的電子郵件、特定通訊號碼、微信小程序、網絡申報債權平臺等電子化途徑填寫債權申報信息或者傳遞債權申報資料的方式申報債權。 第十二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除提交本指引規定的債權申報表、債權申報承諾書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體資格材料 1.債權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2.債權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申報人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復印件; 3.債權人委托代理人進行申報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代理人身份及權限的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和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二)債權發生事實和債權金額的材料 1.債權發生的原始材料,包括合同、票據、銀行轉賬憑證等; 2.債權有擔保的,還應當提交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及他項權利證書等材料; 3.債權金額及變更,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等的材料; 4.債權涉及訴訟或者仲裁的,還應當提交已生效的訴訟或者仲裁文書; 5.與債權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管理人按照第十二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編號登記并出具債權申報回執。未通過形式審查的,管理人應當提供示范、指引和協助,以幫助其完成債權申報。 管理人不得以債權不成立、證據不充分、訴訟時效已過等債權實體性審查理由拒絕接受債權申報。 第十四條 管理人接受債權申報后,按照債權人主體確定債權編號。同一債權人申報多筆債權的,可在該債權編號下列明申報債權筆數,并逐一審查;兩名以上債權人申報同一筆債權的,使用同一債權編號。 管理人應當將申報材料逐頁編碼,按債權編號立檔管理。 第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對申報的債權編制《債權申報登記表》。《債權申報登記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債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債權人委托代理人申報債權的,應當包括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權限; (二)債權人或者代理人的地址和電話等聯系方式; (三)債權申報的時間、形式; (四)申報的債權數額和債權性質(列明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債權性質”按有財產擔保債權、職工債權、稅款債權、普通債權等進行區分,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應當在登記表中注明); (五)債權有無擔保和擔保形式、擔保財產; (六)債權是否經過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是否經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否有對應的保全措施,并登記具體案號; (七)管理人認為應當登記的其他內容。 管理人應當妥善保存債權申報材料和債權申報登記冊,供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查閱。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費用標準可以綜合審查確認難易程度、逾期時間、逾期申報對破產工作的影響等因素確定。 前款“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在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分別指“人民法院裁定認可最后分配方案前”“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前”“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前”。 第十七條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予以公示。 他人代債務人墊付工資和醫療費用、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的,應當進行債權申報,管理人審查確定后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債權人未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 管理人應當對申報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時效性等進行全面審查。 第二十條 管理人應當統一審查標準。對于債權人數較多、類型化明顯的類型債權,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作類型債權審查工作方案,并向債權人公示明確細化的審查標準。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在審查債權過程中,應當與債務人、債權人保持良好溝通,可采用下列方法審查債權: (一)核對債權申報材料原件; (二)調查核實與申報債權相關的債務人財務資料及檔案材料; (三)向債務人的負責人、經辦人員、管理人員、財務人員進行必要的詢問; (四)向債權人進行調查和詢問,必要時可以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對賬等; (五)要求債權人提供補充資料或者書面說明; (六)證據材料保存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必要時可以向有關政府部門調查核實; (七)必要時可以聘請審計機構、評估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協助審查債權; (八)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詢證; (九)其他有利于查明債權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審查債權后應當分別作出債權確認、暫緩確認、不予確認的結論,并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三日前出具債權審查意見書,明確審查依據、理由及初步審查結果。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確認的送達地址向債權人送達債權審查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通過調查債務人財務賬冊、審計報告、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納記錄、考勤記錄、人事檔案等方式,審查確定職工債權。必要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勞動監察等機構調取相關證據。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應當根據職工債權調查情況編制職工債權清單,并在債權申報地點、債務人住所地等相關場地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含應當劃入每位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金額。 職工對職工債權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應當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職工;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根據債權申報和審查結果編制債權表,債權表應當包含職工債權。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供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查閱。 對管理人確認、暫緩確認、不予確認的債權,均應當編入債權表。債權表可以按照確認的職工債權、有財產擔保債權、無財產擔保債權等分類記載,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序號、債權編號(原則上與申報債權編號一致); (二)債權人名稱; (三)申報債權性質、本金、利息、其他費用、申報總額; (四)確認債權性質、本金、利息、其他費用、確認總額; (五)擔保財產名稱; (六)債權依據; (七)其他可以列入債權表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管理人制作的債權表應當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三日送交債權人和債務人。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第二十八條 對于暫緩確認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后補充申報的債權,管理人作出審查決定后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核查方式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采用書面、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非現場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復核并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者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當事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 債權人未向管理人申請復核直接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管理人復核更正的債權,應當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提起債權確認之訴,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本人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將債務人列為被告;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他人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將被異議債權人、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同一筆債權存在多個異議人,其他異議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第三十二條 債權人、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均無異議的,管理人應當及時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作出無異議債權裁定后,債務人、債權人對裁定確認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產債權確認之訴。 第三十四條 管理人應當將債權申報及審核材料按申報債權編號整理歸檔,歸檔材料應當包括債權申報材料、債權申報回執、債權申報登記表、債權審查意見書、債權表、職工債權清單、異議債權復核意見書、無異議債權裁定書等。 利害關系人可以查閱歸檔材料,管理人應當對債權人個人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 歸檔保管的債權申報及審核資料均應當形成電子檔案。 第三十六條 債權申報及審核資料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均由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執行相關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管理人在債權申報、審查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忠實履職的,按照《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評估辦法(試行)》《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管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管理人在審查債權中未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管理人在審查債權過程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重慶破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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