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雜不善類】 O取不義之財(cái),所值百錢為一過。處大富地而取者,百錢為二過。 O欲染極親為五十過,良家為十過,娼家為二過,尼僧、節(jié)婦為五十過。見良家美色,起心私之為二過。【解】此為在俗者。若出家僧,不論親疏良賤,但犯俱五十過,起心私之俱二過。 O盜取財(cái)物,百錢為一過。零盜積至百錢為一過。瞞官偷稅者同論。威取、詐取,百錢為十過。 O主事受賄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錢為一過。受賄而壞人官、入人罪,百錢為十過。 ○借人財(cái)物不還,百錢為一過。負(fù)他債,愿他身死,為十過。 ○斗秤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錢為一過。 ○見賢不舉為五過,反擠之為十過。見惡不去為五過,反助之為十過。隱人善,一事為一過。揚(yáng)人惡,一事為一過。有言責(zé)而舉惡者非過,為除害救人而舉惡者非過。 ○刻意搜求先賢之短,創(chuàng)為新說者,一言為一過。于理乖違者,一言為十過。做造野史、小說、戲文、歌曲,誣污善良者,一事為二十過。不審實(shí),傳播人隱私,及閨幃中事者,一事為十過。全無而妄自捏成者,為五十過。遞送揭帖,發(fā)人惡跡,半實(shí)半虛者為二十過,全虛者為五十過。言言皆實(shí),而出自公心,為民除害者非過。 O募緣營修諸福事,而盜用所施入己者,百錢為一過。三寶物,十錢為一過。因果差移,百錢為一過。 O贊助人詞訟,死刑成,為三十過;軍刑、徒刑成,為二十過;杖刑成,為十過;笞刑成,為五過。贊助人斗爭為一過。若教唆取利,死刑成,為百過: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笞刑為十五過。離間人骨肉者為三十過。破人婚姻為五過,理不應(yīng)婚者非過。 O出損德之言,一言為十過。【解】如金陵“三不足”、曹孟德“寧我負(fù)人,毋人負(fù)我”之類是也。 O虛誑妄語,一事為一過。因而害人為十過。 O見善不行,一事為一過。有過不改,一事為一過。過不認(rèn)過,反爭為是,對平交為二過,對父母師長為十過。 ○論辯偏執(zhí)己見,不服善者,一義為一過。 O不教誨子孫,任其為不善者,一事為一過。容縱家人、門客者同論。 口大賢不師為五過。勝友不交為二過。反加謗毀欺侮為十過。 ○惡語向所尊為十過,向平交為四過,向卑幼為一過,向圣人為百過,向賢人君子為十過。 ○教人為不善,一事為二過。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惡者,一事為五十過。見人為不善,不諫勸者為一過,大事為三十過。知彼人剛愎決不受諫者非過。 O造人歌謠、取人插號者,一人為五過。 ○妄語不實(shí),一言為一過。自云證圣,誑惑世人者,一言為五十過。 口許友負(fù)信,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負(fù)財(cái)物寄托者,百錢為一過。 O有恩不報(bào),一事為一過。有冤必報(bào),一事為一過。報(bào)冤過分為十過,致死為百過。于所冤人,欲其喪滅,為一過。聞冤滅已,心生歡喜,為一過。 O肉食,一食為一過。違禁物,若龜鱉之類,一食為二過。有義物,若耕牛、乘馬、家犬之類,一食為三過。【解】以上謂市買者。若自殺食,在前故殺中論。 ○飲酒,為評議惡事飲,一升為六過。與不良人飲,一升為二過。無故與常人飲,為一過。奉養(yǎng)父母、延待正賓者非過。煎送藥餌者非過。 O開酒肆招人飲,一人為一過。 〇五辛,無故食,一食為一過。治病服者非O六齋日食肉,一食為二過。食而上殿為一過。飲酒、啖五辛者同論。 O過分美衣,一衣為一過。美食,一食為一過。唯奉養(yǎng)父母非過。【解】過分者,謂富貴人分應(yīng)受福,然于本等享用外,過為奢侈是也。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賓者,《周易》“二簋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O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為一過,一食為一過。【解】謂既知齋素,自合惜福。雖是布衣,必求精好,雖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O輕賤五谷天物,所值百錢為一過。 O販賣屠刀、漁網(wǎng)等物,所費(fèi)值百錢為一過。 O拾遺不還主,所值百錢為一過。 O有功歸己,有罪引人,一事為二過。 O名位財(cái)利,夤緣營謀而求必得,不顧非義者,一事為十過。 O處眾唯知為己,不為眾者,所處之地,一日為一過。 ○寧他人失財(cái)失位,而唯保全己之財(cái)位者,為五十過。 ○遇失利及諸患難,動輒怨天尤人者,一事為三過。 ○祈福禳災(zāi)等,不修善事,而許牲牢惡愿者為十過。所殺生命,與殺畜同論。【解】十過者,但許愿時(shí),心已不良故。至后酬愿宰殺時(shí),另與殺畜同論。 ○救病藥方,不肯傳人者,五方為一過。未驗(yàn)恐誤人者非過。 ○遺棄字紙不顧者,十字為一過。 ○離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干父母者,為五十過。 O人授爐火丹術(shù),受之為三十過。行使丹銀,所值百錢為三過。實(shí)成真金,煎燒百度不變者非過。 【補(bǔ)遺】 ○無故殿上行、塔上登者,為五過。殿塔上葷酒污穢者為十過。【解】故,謂燒香、掃地、諷經(jīng)等。 O受賄囑托擢官、出罪等,五百錢為一過。受賄囑托壞官、入罪等,五百錢為十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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