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審監三庭最新解答①概述 2023年3月31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三庭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從內容看,本次審監三庭發布的解答是在2020年審監一庭《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再審實務中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基礎上修訂的。雖然最初的版本在圈內引發了不小的爭議,好在最終版本還算是比較合理,沒有全國性的“首創”觀點。 本解答共31條,很多觀點與去年王永起法官在2022年全省仲裁員培訓班上的“法院系統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實務問題”專題講座中的觀點是一致的。本期開始,微信公眾號“勞動法專業律師”就簡單聊聊這份解答,歡迎交流探討。本期先從文件的性質開始。 同案同判是很多法律工作者的愿望,但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發展不均,勞動法律的規定比較原則,導致地域政策性尤其強,曾幾何起,各地人民法院開始制定各種形式的審判意見、會議紀要,一定程度上在轄區范圍內推動了同案同判的進展,但這樣仍無法解決不同地域之間存在的不同、甚至出現眾多截然不同的意見。 早在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聯合發布《關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通知》,該通知就明確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轄區普遍適用的、涉及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等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書中援引。但該通知未規定法律后果。 曾經幾乎每月都能看到幾份各地發布的新裁審意見,但自2021年開始幾乎不再有新裁審意見發布。源于202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編發參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法〔2020〕311號),該文件明確可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文件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審判業務文件可以采用“紀要”“審判指南”等形式,但應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備案。且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庭,以及中級、基層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審判業務文件。 截至目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網只有審監一庭和審監二庭的信息,審監三庭可能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近幾年設置的。通過裁判文書網可以看出,最近幾年審查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長主要是王永起法官和范翠珍法官;通過公開信息看,王永起現在是審監三庭二級高級法官,范翠珍是審監三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另外參與勞動爭議案件較多的崔志芹也是審監三庭三級高級法官。 審監三庭作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庭,通過裁判文書網結合最近的公開信息,山東省勞動爭議案件的再審審查主要由審監三庭負責。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三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開頭就明確說明就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若干問題進行解答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參考。與1998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如下意見,以供審理此類案件時參考”、2005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將《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魯高法〔2010〕84號文中的“制定如下意見,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參照執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的“現就有關問題紀要如下,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參考。”等表述基本一致,該文件實際就是對山東省內普遍適用的、涉及部分勞動爭議問題進行的解答,性質上屬于審判業務文件。 但根據法〔2020〕311號文,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三庭是無權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的,本次《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三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并沒有公開發布,可以看作是省高院審監三庭內部開會就部分勞動爭議問題達成的共識形成的會議紀要,不屬于審判業務文件,只是內部適用的一個參考性文件。畢竟同一法院經常出現觀點相悖的判決也會影響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信任感。 盡管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盡管發布的主體、方式不完美,但張律師還是為山東省高院審監三庭點個贊,必須為其主動作為點個贊。法律尚未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全國統一不了,最起碼山東省內統一,99.99%的勞動爭議案件也可以案結事了。對于勞動法律師和當事人而言有一定的可預測性,這才是法律該有的樣子。否則同樣的案情,這個案件用人單位勝訴、那個案件勞動者勝訴,有時候不免讓人懷疑其中的貓膩,很難做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義。期待能真正得到“參考”。 本解答有些是青島市觀點,也有部分與青島市實踐觀點完全不一致,后面我們再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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