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由17,506個島嶼組成,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島國家,疆域橫跨亞洲及大洋洲,別稱“萬島之國”。總人口超過2.7億,為世界上人口第四多的國家,也是人口數量最多的穆斯林國家。 國體屬共和國,國會及總統皆由選舉產生。目前首都為雅加達,國界分別在新幾內亞島與巴布亞新幾內亞、在帝汶島與東帝汶,以及在婆羅洲與馬來西亞相接,另有新加坡、菲律賓及澳大利亞等國家隔海相望。 印度尼西亞為東南亞國家聯盟創立國之一,且為20國集團成員國。在2017年,依國際匯率計算,印度尼西亞為世界第16大經濟體,以購買力平價計算則為世界第7大經濟體,也是東盟最大的經濟體。 中國企業對印度尼西亞的投資涉及農業、礦冶、電力、房地產、制造業、產業園區、數字經濟和金融保險等廣泛領域,遍布印度尼西亞各大主要島嶼。 【法律文化】印尼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發展深受歐洲大陸法系特別是荷蘭法律的影響,法律文化呈多元化。法律淵源主要包括習慣法、伊斯蘭教法和荷蘭殖民時期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獨立以后印尼制定的法律法規。習慣法是在歷史中逐步形成的,一些習慣原則被立法吸收到現代法律制度中。伊斯蘭教法源于《古蘭經》,規定穆斯林的行為準則,其法律制度尤其是婚姻家庭等民事領域與伊斯蘭教法的道德與價值觀念緊密結合。印尼在歷史上受荷蘭的殖民統治達三百年之久,其法律制度尤其是現代商事領域法律深受荷蘭法的影響。 【政治體制】人民協商會議是國家立法機構,由人民代表會議和地方代表理事會共同組成,負責制定、修改和頒布憲法,并對總統進行監督,如總統違憲,有權彈劾罷免總統。國會行使除修憲和制定國家大政方針之外的一般立法權。地方代表理事是2004年10月新成立的立法機構,負責有關地方自治、中央與地方政府關系、地方省市劃分以及國家資源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法律淵源】印度尼西亞法律的歷史淵源有三個,習慣法、伊斯蘭教法和荷蘭法;習慣法是在歷史中逐步形成的,一些習慣原則被立法吸收到現代法律制度之中,其中突出受影響的是婚姻法、繼承法、土地法和侵權法。伊斯蘭教法源于《古蘭經》,規定穆斯林的行為準則。印尼是世界上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國家,其法律制度尤其是婚姻家庭等民事領域與伊斯蘭教法的道德與價值觀念緊密結合。荷蘭法是荷蘭殖民主義的產物,印尼在歷史上受荷蘭的殖民統治達三百年之久,因此,印尼的法律制度尤其是現代商事領域法律深受荷蘭法的影響。 【法律體系】法律體系是指一個國家現行的各個法律部門相互聯系而構成的有機整體。印尼的法律體系總體上屬于大陸法系,主要由三個方面構成:一是習慣法、伊斯蘭法和荷蘭法三者融合而成的刑法體系;二是以習慣法和伊斯蘭法為主的民法體系;三是以荷蘭法為基礎的商法體系。其主要法律淵源包括:憲法、人民協商會議通過的決議、法律、具有替代性的臨時法規、一般行政法規、總統法令、地方性法規。 印尼實行三權分立,最高法院獨立于立法和行政機構。司法權由最高法院(及其下級法院)和憲法法院行使。最高法院位于四類法院之上,分別為公共法院、宗教法院、軍事法院和行政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不同。公共法院下設特殊法庭,如商事法庭、反腐敗法庭、勞動法庭和稅務法庭。 【法院層級】法院分為四種類型:普通法院,宗教法院,軍事法院,行政法院還有人權法院。近幾年印尼又新設了憲法法院,憲法法院是獨立的法院,其職責是由印尼最高法院負責。普通法院按照審級分為:最高法院、公共法院和特別法庭(包括地方法院和巡回法院)3級。 【法院程序】印尼實行三審終審制的審判制度:涉外案件的一審由公共法院審理,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上訴到高等法院,如果當事人對高等法院的裁判結果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繼續上訴。某些類型的案件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而無需通過上訴法院,例如破產、知識產權、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決定的上訴、對商業競爭委員會的決定的上訴和勞資關系糾紛,以便這些案件可以更快速地解決。 【形式淵源】指法律的各種表現形式。印尼法律的形式淵源主要有: 1. 憲法:印尼現行憲法為1945年8月18日頒布實施的《“四五”憲法》,1999年10月至2002年8月先后通過四個修正案。 2. 人民協商會議通過的 決議,人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法律。 3. 具有替代性或臨時性的行政法規,由總統頒布并即日生效。 4. 一般行政法規,是指輔助法律更好執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5. 總統法令和部長法令。 6. 地方性法規,經地方議會批準通過,由省長頒布實行。 以上立法文件的效力等級除部長法令外依次遞減。部長法令的效力等級不明確,實踐中引起爭議,地方政府認為地方性法規效力更高,拒絕適用部長法令,從而,引起中央和地方在稅收、審批事項、投資事項等的分歧。此外,有關國際條約的效力等級亦不明確,在實踐中引起混亂。 【主要法律】由于主體上是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國家 (1)憲法與行政法:包括1999年《地方政府法》、2009年《立法法》等; (2)刑法; (3)民商法:包括1847年《民法典》、2007年《有限責任公司法》與《投資法》、2001年《專利法》、2011年《商標法》、2002年《著作權法》、2000年《外觀設計法》等; (4)經濟法:包括1992《保險法》、1995《資本市場法》、1999年《銀行法》和《禁止壟斷行為與不正當商業競爭法》等; (5)社會法:包括2003年《勞工法》、1997年《環境保護法》等; (6)程序法:包括1981年《刑事訴訟法》、1999年《仲裁法》等; 與中國相關的包括三個部分:一、中國與印度尼西亞簽訂的雙邊協定;二、印度尼西亞與中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三是中國與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制度框架。 【律師執業】印度尼西亞沒有事務律師和出庭律師之分,只有一類律師,即辯護律師(advokat),包括在法庭內外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所有類型律師。印尼律師每三年續簽一次執業證。非印度尼西亞公民無法獲得執業律師執照,且非印度尼西亞律師在印尼并不常見,但可以獲得法律和人權部確定的“非印尼法律顧問”工作許可證,持該證的非印度尼西亞律師可以按照相關的要求和程序接受聘請,以及向法律教育和研究部門提供無償服務的義務,該工作證每年更新一次。 |
|
來自: 昵稱81572007 > 《待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