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空間功能形態改善離不開征收活動,征收相關行政協議的訂立是征收活動的重要內容。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全國涉及征收類行政協議的行政訴訟案件數量雖有逐漸減少的趨勢,但2020年至2022年期間該類型案件數量仍有近20000件,屬于較為頻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類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陸續發布了30起行政協議案件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征收類行政協議的典型案例逾15起。筆者本文梳理該等涉及征收類行政協議的典型案例裁判觀點,以期與讀者們共同學習、交流、探討。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發布的10起行政協議案件典型案例中涉及征收類行政協議的裁判觀點: 裁判觀點1 行政協議爭議類型,除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列舉的四種情形外,還包括協議訂立時的締約過失,協議成立與否,協議有效無效,撤銷、終止行政協議,請求繼續履行行政協議,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請求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責任,以及行政機關監督、指揮、解釋等行為產生的行政爭議。 ——蔣某某訴重慶高新區管理委員會、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征地服務中心行政協議糾紛案 裁判觀點2 行政協議兼具單方意思與協商一致的雙重屬性,對行政協議的效力審查自然應當包含合法性和合約性兩個方面。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 ——王某某訴江蘇省儀征棗林灣旅游度假區管理辦公室房屋搬遷協議案 裁判觀點3 對于原告同意收購、承諾可以先行拆除再行協商補償款項并已實際預支部分補償款、行政機關愿意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公平合理的并不低于當時當地同區位同類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補償安置,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等規定的以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收購協議情形的,不宜完全否定此種收購協議的合法性。 ——金華市光躍商貿有限公司訴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政府拆遷行政合同案 裁判觀點4 行政協議既有行政性又有契約性。基于行政協議的雙重性特點,在行政協議案件司法審查中應堅持對行政機關行政協議行為全程監督原則、雙重審查雙重裁判原則。在具體的審查過程中,既要審查行政協議的契約效力性,又要審查行政協議行為特別是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行為的合法性。 ——安吉展鵬金屬精密鑄造廠訴安吉縣人民政府搬遷行政協議案 裁判觀點5 安丘市人民政府作為舊城改造項目的法定實施主體,制定了安置補償政策的具體標準,該標準構成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依據,而涉案《產權調換補償協議書》關于給徐某某兩套回遷安置房的約定條款嚴重突破了安置補償政策,應當視為該約定內容沒有依據,屬于無效情形。 ——徐某某訴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1日發布的行政協議典型案例(第一批)中涉及征收類行政協議的裁判觀點: 裁判觀點6 補償協議附加了不平等的條件,違反了合同所應遵循的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則,依法撤銷補償協議,于法有據。雙方可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遵循公平原則重新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 ——卡朱米公司訴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政府請求撤銷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案 裁判觀點7 若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或者部分成立,而行政協議又不具有合法性的,人民法院不宜簡單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涉案行政協議對補償款項的認定確有錯誤,但又不足以影響協議效力,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變更判決,既回應了當事人的實質訴求,保障被征收人獲得公平、公正的補償,又使涉案協議回歸合法狀態,有效監督房屋征收部門依法進行征收補償工作,實質性解決行政協議爭議,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溫紅芝訴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請求確認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無效案 裁判觀點8 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是行政訴訟制度的一項重要功能。法院為確認基礎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真實存在,依職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在案件事實部分直接予以認定,可以減少當事人進一步證明“我就是我”的訴累,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兌現。 ——張鐵成訴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北京市門頭溝區龍泉鎮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協議案 裁判觀點9 涉訴三份協議均由淥口鎮政府與陳佐義所簽,株洲縣政府明知并同意由淥口鎮政府負責征收工作,應視為對淥口鎮政府的委托,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株洲縣政府承擔。株洲縣政府本應依法征收,其委托淥口鎮政府實施征收工作,屬征收程序不規范,亦屬未完全依法履職;現其又以淥口鎮政府不具備訂立征收補償協議法定職權為由,主張協議無效并予撤銷,有違誠信原則,亦不利于誠信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設。 ——陳佐義訴湖南省株洲市淥口區人民政府單方撤銷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決定案 裁判觀點10 行政協議訂立后,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變更協議。盡管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行使行政優益權,但在不具備可以行使的法定情形時,行政機關不能單方變更協議內容,而應當嚴格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否則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城中村改造辦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將本應依約為馬諾安置的610平方米及352.6平方米兩套房屋變更為安置一套928.84平方米房屋,該行為構成違約。 ——馬諾訴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0日發布的行政協議訴訟典型案例(第二批)中涉及征收類行政協議的裁判觀點: 裁判觀點11 行政協議一經訂立,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在歷城區政府無證據證明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抑或依據合同法律規范應當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應當認定協議合法有效,歷城區政府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趙某某訴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案 裁判觀點12 與民事合同區別的是,行政協議的行政性優先于協議性、合法性優先于合約性,行政協議應當優先適用合法性原則。當行政協議的合約性與合法性相沖突,即約定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時,人民法院對該內容的效力應當不予認可。若行政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已作出具體明確要求,協議當事人均應遵守而沒有協商空間,協議當事人請求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本案中,《安置協議》不符合其訂立時應當遵循的《杭州集補條例》,遺漏了1名安置人員的補償待遇,二審法院根據協議相對人的請求,判決按照法定標準變更《安置協議》,可以高效、充分地保障協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王某某、陳某某訴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良渚街道辦事處變更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案 裁判觀點13 在案涉房屋及構筑物等的權屬存在異議,且無合法有效證據證明屬周某某所有的情況下,鳳岡縣政府直接與周某某訂立《安置協議》缺乏事實根據。依據程序正當原則,鳳岡縣政府在明知周某某系承租人,某工貿公司系出租人的情況下,其訂立《安置協議》前應當就案涉房屋及構筑物等的歸屬充分聽取周某某及某工貿公司的意見,必要時可引導租賃雙方就案涉房屋及構筑物等的權屬進行明確后再予補償安置。鳳岡縣政府在未通知某工貿公司參與并聽取其意見的情況下,直接與周某某訂立《安置協議》,亦違反正當程序。 ——鳳岡縣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訴貴州省鳳岡縣人民政府請求撤銷補償安置協議案 裁判觀點14 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明顯超出給協議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按照損失填補原則,確定以房屋租金收益為計算標準,更符合違約責任或行政賠償責任的法律精神。 ——寧某某訴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案 裁判觀點15 為了更好地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在不與法律規定相沖突的前提下,行政協議當事人可以約定行政協議的生效條件。《政協周邊房屋征收補償實施方案》明確該地段采取預約式征收方式,該方案以公告的方式發布,對所有被征收人具有法律效力。房屋征收補償的預簽協議的簽約比例已經確定為70%,可以作為本案爭議的補償協議行為的依據。經查明,預簽協議的實際簽約比例應為25.4%。因此,《預簽約協議》在規定的時間內預簽約比例未達到70%,該協議未生效。 ——韓某某訴遼寧省錦州市松山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不履行預征收行政協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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