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清一朝,在州縣官和他的四個輔助集團(書吏、衙役、長隨和幕友)之間,沒有任何中間權力,四類人都直接向州縣官負責。他們共同協助州縣官行使的權力。 幕友是州縣官的私人秘書或顧問,干的是腦力方面的活兒;書吏是州縣官們的文字方面的工役,干的是起草抄寫之類的文字手工活兒;衙役是州縣官的體力方面的工役,干的是緝捕行刑抬轎傳遞守衛之類的力氣活兒;長隨是州縣官們用來監督前三者并在三者之間傳達州縣官指令并跑腿跟班照顧生活的角色。他們都圍繞著州縣官這一個中心轉動。 縣級官員 在知縣(首府知縣,六品;一般知縣,七品)即“正印官”(印信掌握官)或“正堂”(官衙正堂主持官)之下:還有三種屬官:助理知事(“佐貳”),書吏首領(“首領官”)和雜務官(“雜職”)。 知縣屬下的官員有: 1、知縣助理官: (1)縣知事助理(“縣丞”),八品,又稱“二尹”(一縣副知縣)“分縣”(分轄區守官)或“左堂”(官衙左廳的主持官);(2)簿記官(“主簿”),九品,又稱“三尹”(第二副知縣)。 2、書吏首領官: 典獄官(“典史”),未入流,又稱“右堂”“少尉”或“廉捕”(偵查和緝捕)。他的辦公處也稱為“捕廳”??h丞(二尹)或主簿不在時,典史也可以代行其職責。 3、雜職官: (1)分區守官(“巡檢”),從九品,又稱為“分司”(分轄區負責)“少尹”(小一點的知事)或“巡宰”(治安特派員),負責其分轄區內的警察治安或河道管理、鹽務管理;(2)郵政官(“驛丞”),未入流;(3)稅收官(“稅課司大使”),未入流;(4)糧倉監守官(“倉大使”),未入流;(5)水閘看守官(“閘官”),未入流;(6)漁稅征收官(“河泊所官”)。 除了這三種僚屬官以外,每一州縣還有兩個教育官員(“教職”或“學官”):教學指導官(“學正'或“教諭”)和教學指導助理官(“訓導”)。他們受省學政大人的領導,負責監督指導州縣學校的學生。 然而,他們有時也被委以一定的行政職責,例如負責開拆納稅人交來的銀兩封包。州縣官在處理涉及學生(生員)的行政事務時常指名要求學官參與。例如,學官有責任督促沒有納稅的生員交納稅賦。法律還要求他與州縣官一起聽審需要對生員施以懲戒的案件,因為州縣官無權對生員施以笞懲。 上述三類僚屬在地方行政中僅占非常次要的地位。首先,除了首領官即“吏目”“典史”實際上在所有州縣均有設置之外,別的僚屬官很少設置。據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清會典》統計,在全帝國的“雜職”官員中,共有925個分轄區佐貳官,65個驛丞,45個閘官(閘官只有在有水閘需控制的地方才設置)。在某些縣,有兩個以上閘官,例如山東汶上縣有5個,江蘇清河縣有4個。稅收官僅在4個縣可找到,漁稅官僅廣東的南海、番禺兩縣設置了。 書吏 書吏們服務于州縣官衙門及僚屬官員的辦公所。各類州縣衙門雇用常年書吏都有規定名額,少則幾個,多則近三十。有時也允許官員們雇一些抄寫員,稱為“帖寫”,專門幫助常年書吏抄寫文件。各類衙門額外增雇書吏的數量,由督撫按每一衙門的實際需要來決定,并將數字報告吏部。地方官員不得擅自在批準名額外增雇。
一個縣衙雇用的書吏(包括常年書吏、額外書吏和掛名書吏)總數,似乎依其轄區規模大小而變化。按侯方域(1618年——1655年)記載,一個縣衙雇用的書吏可能超過1000。 洪亮吉估計,大縣有1000名書吏,中縣有700到800名書吏,小縣最少也有100到200名。游百川的估計更高:大縣2000到3000,小縣300到400。由于縣衙雇用書吏的數量遠遠超過處理公事實際需要的數量,因而人們曾作過各種各樣的精簡嘗試。 道光六年(1826年),應直隸總督那彥成之請,皇帝曾下詔裁減各省書吏及衙役。在一個州縣衙門里,雇用書吏最高限額是80。作為這一建議的結果,僅直隸一省就有23900名以上書吏、衙役被解雇。按中國官衙公務的傳統劃分,州縣衙門的書吏們被編為六“房”:吏、戶、禮、兵、刑、工。書吏們因而分別被稱為“吏房書吏”、(“吏書”)“戶房書吏”(“戶書”)等等,分別處理與其特定辦公室(“房”)相關的事務及公文。 吏房保管人事檔案,包括知事助理官、其他僚屬官員以及任職于該州縣衙門的書吏、帖寫們的個人檔案。這些檔案記載他們的姓名、入衙日期以及是否因績優獲薦或因過錯被罰等等。戶房負責收稅及所有與錢庫糧倉相關的事務。它也保管關于稅收的檔案,這些檔案記載各類賦稅數額、已收數額、輸送布政司及其他官府的數額、存于錢庫中的現金數額、儲于倉庫中的糧食數額等等。該房還保存征稅代理人(“里長”)、負責征稅的書吏(“柜書”)的名籍檔案及納稅人(“稅戶”)名冊。通常專委一名書吏負責賦稅征收(“錢糧經承”)。這一職位通常只許戶房書吏中家財殷實者擔任,且任期不超過一年。然而,某個書吏久居此職多年也不為奇。 禮房負責祭祀儀式、寺觀、學校、考試及榮譽授予(“旌表”)等。兵房保管城門警衛(“門軍”)、皂隸、馬快、民壯、郵差(“鋪兵”)的檔案及驛站檔案。刑房保管訟案、囚犯、捕快、仵作和獄卒的檔案,并負責保甲管理事務。工房負責維修官舍、谷倉、監獄、驛站、橋梁、渡口、道路等等。 除六房之外,州縣衙門里可能還另有一些負責特別事務的辦公室或書吏:(1)收發室(“承發房”),負責分發文案給六房,并從六房收回文書草稿。與負責給州縣官傳遞公文的門丁直接接觸的就是此房。(2)通信室(“柬房”)。(3)財務室(“庫房”),這里儲存稅錢、官物、盜贓及兇殺案中使用的兇器等。要求庫吏保存每一存入或取出款物項目的詳細記錄。(4)倉儲室(“倉房”)。(5)負責準備“征比冊”(限期催征賦稅的名冊)的辦公室或書吏(“總房”或“總書”)。(6)負責給每一“里”繪制地籍圖及賦稅冊的書吏(“里書”,也稱“冊書”或“扇書”)。(7)管理(存儲稅銀的)金庫的書吏(“柜書”),其職責是給納稅人開收據。(8)負責征集漕糧的書吏(“漕書”)。(9)供證室或書吏(“招房”或“招書”),負責錄寫招供,即錄寫州縣官的訊問及原告、被告和證人的陳述、供述及證詞等等。(10)郵政服務書吏(“驛書”),其職責是保管關于郵差、馬夫、船夫、馬匹、船只數及其用費數額的記錄檔案。 衙役 衙門差役,通常稱為“衙役”。他們服役于官府,充當信差、門衛、警員或其他卑賤職役。像書吏一樣,他們在本省本州縣服役,都是當地人。 衙役通常被編為四班:皂班、快班、民壯和捕班。第一班由“皂隸”,即穿黑衣的差役組成。第二班即所謂“快手”,他們又被分為“馬快”和“步快”。第三班“民壯”(民兵),是被征調來在地方官府中服役的健壯百姓。第四班是刑警,稱為“捕役”或“捕快”。每一班都有一個“頭役”作領班。在這四班之外,還有一些衙役,分別充任門衛(“門子”)、獄卒及看守(“禁卒”“牢役”)、法醫(“仵作”)、金庫看守(“庫卒”或“庫丁”)、谷倉看守(“倉夫”)、收糧掌斗人(“斗級”)、抬轎人(“轎夫”)、撐傘持扇人(“傘扇夫”)、打鑼人(“鳴鑼夫”)、吹號擊鼓人(“吹鼓手”)、持燈籠人(“燈夫”)、巡夜人(“更夫”)、炊事員(“伙夫”)、馬夫及驛郵兵?。ā颁伇保┑嚷氁?。
一州一縣衙門可雇用各種衙役的名額,在各省《賦役全書》中有明確規定。 充任捕役的衙役名額并不規定在《賦役全書》中。在江西是每縣8人。通常,在縣城和鄉下都駐有捕役。例如,在浙江平湖,設一個刑警大頭領(“押捕總頭役”)、個小頭領(“捕班頭役”)、12“坊”捕役及許多看守“翼房”(即關押盜賊之所)的捕役。 曾在陜西任知縣的何耿繩所述,在州縣城郊鄉村也有許多捕役。在斥退了數十名年老、無能或貪瀆的捕役后,他手下仍有80名捕役。 然而,正如王植和方大湜所言,衙役的名額太少,實際上需要更多的衙役供驅使。事實上,額外多雇衙役在各省是一個普遍現象。乾隆元年(1736年)的一份詔書對此加以認可,,該詔書說:如果規定名額不能滿足需要時,地方官可以增雇額外衙役。這種額外衙役稱為“白役”或“幫役”,即姓名未列入政府檔案的衙役。據王植講,一名常年衙役手下通常有3到4名白役。 胡林翼(1812年——1861年)曾記述,僅在貴州石阡府,就有數千名白役。當正式衙役被派遣下鄉時,總是有幾十名白役跟隨,參加對百姓敲詐勒索錢財的活動。也有許多“白捕”,即額外捕役。人們曾怨控他們引起了江南人民的痛苦,因為他們經常借口緝捕盜賊拘捕無辜人民、掠奪人民財產。還有掛名衙役。他們雖列在官府名單中,但不實際服役。其動機亦與掛名書吏的動機相同:當一個掛名衙役,就能逃避徭役,能保護身家財產。某省巡撫曾說到,在該省,為了當掛名衙役,得向州縣官納一筆錢,為白銀2至4兩。另一方面,許多窮人也愿意頂替掛名衙役的職崗,因為這是個撈錢的機會。因此,在一州縣衙門中的實際衙役人數,包括常年的、額外的、掛名的,遠遠超過政府規定的數額。 例如在湖南,一縣衙中的衙役一般是數百人。按一位御史所記,在浙江仁和縣和錢塘縣,衙役總數達1500到1600人,包括常年衙役和額外衙役。另一位御史在道光七年(1827年)上呈的一份奏章也表明,山東的情形也是如此。這份奏章提到,大縣有衙役千人以上,小縣甚至也有數百人。四川的衙役甚至更多。巴縣知縣劉衡曾言,在他的縣衙里曾有7000名衙役。他到任一年后,有6700或6800人因為在此職崗上無法撈到足夠的錢財養家而辭職;僅有大約100人留了下來。 長隨 長隨的數目取決于衙門的大小和職責的多寡。州和縣或多或少一般都會有如下職能的長隨:一兩個負責把門的“司閽”或“門上”,一個負責文書簽轉的“簽押”(也叫“稿案”),一兩個“司倉”,一個“管廚”,還有“跟班”。此外,長隨還包括在公堂值勤的“值堂”,負責通訊的“書啟”掌管印信的“用印”負責稅收的“錢糧”或“錢漕”,負責監所的“管監”,負責驛站的“管號”和負責雜稅的“稅務”。 曾任縣官的何士祁吐露,在不少省份,每個州縣官至少需要10個長隨,在公務量很大的州縣會聘用20名以上的長隨。在江南地區,由于漕糧的征收是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往往會聘用20到30名長隨。
地方官員雇用長隨的定額直到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才確定下來。州縣官可雇用20個,縣丞可以雇用10個。滿族官員的雇用人數可以翻倍。超過定額雇用長隨的官員會受到降級(降一級)處罰。不過由于長隨是州縣官自己雇用的,工資也由他自己派發,因此超額雇用長隨與超額雇傭書吏衙役的情況不同。正常情況下,一個州縣官不會雇用不必要的長隨。從前引資料看,在州縣政府當差的長隨可以是5個到30個不等。 幕友 幕友、幕賓或師爺(口頭稱呼)是地方官雇傭的行政管理專家。他們不是官僚體制中的常設人員,也不由政府支付薪俸。 他們作為一個集團出現是職能需要的產物,也只有放在中國傳統的教育和官僚體制的架構中才好理解。在州縣衙門供職的幕友可以分為以下各類“刑名”,協理司法;“錢谷”,協管稅賦;“征比”,具體辦理賦稅征收;“掛號”,負責登記;“書啟”或“書稟”,負責通信;“硃墨”或“紅黑筆”,掌管紅黑兩種毛筆謄錄;“賬房”,管理簿記。 按照學者謝金鑾的分類,在“錢谷”之外,還有“錢糧總”負責征收賦稅;在“刑名”之外,謝也提到還有“案總”掌管訴訟。 上述各類幕友中,僅有前五種或前六種是在所有州縣衙門里都普遍設置的。其余各類并非必備,設置與否取決于地區大小規模及需要。謝金鑾曾指出,在州縣官事務負擔不重的衙門里,不可能配齊所有各類幕友;因此每一個幕友必須負擔兩類以上的職責。況且,同一類工作也可能指派兩個以上的幕友去做。在汪輝祖作幕友時所服務的衙門里,就有兩個刑名師爺。汪輝祖本人一度是另一幕友的助手。后來,他和另一位幕友負擔同樣的職責,每人分別負責一個特定區域的事務。 據汪記載,他僅僅聽說過前五類幕友;行政事務繁重的州縣需要十多個幕友;而事務不多的州縣則僅聘兩三人照看這五個崗位。由于朝廷從未規定聘請幕友的名額,這事就完全由州縣官自己來定了。因為薪酬相當高,又全由州縣官自己支付,所以當然沒有州縣官會超出實際需要多雇幕友。保持最少幕友員額的傾向似乎一直存在。 幕友們總是住在衙門里,其居舍與衙門里別的人員分隔開來。他們可以相互咨詢,如果樂意,他們也可以保有完全的隱私。他們沒有共同的辦公室,各人在自己的屋子里處理他的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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