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的拾得人、有關部門負有保管義務,但也不可能無限期的保管,為此, 《民法典》第318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這是對遺失物招領期限的規定。 1、 我國民法對遺失物采用“遺失物不可取得所有權主義”,即無論多久,拾得人都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這是我國民法對遺失物立法原則。 2、 遺失物的拾得人、有關部門知道權利人(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在不知道權利人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應當發布招領公告。 3、 遺失物招領期為一年,這一期間不可變,不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況。一年內,無人認領,即為國家所有。 4、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拾得人、有關部門不能取得所有權。當然,如果與權利人(失主)人身身份、生活密切相關的物品,如戶口本、護照等,即使超過一年認領,也應考慮支持權利人要求返還遺失物,只是應向保管人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 |
|
來自: 隱遁B > 《民法典學習(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