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年國際能源價格波動加劇,國內外價差加大,走私成品油類案件大量增加。經檢索裁判文書網,以“走私成品油”為關鍵詞,案由為刑事中的走私罪,共檢索到278宗案件,其中近五年的222宗。本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聯合頒布《打擊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署緝發〔2019〕210號,下稱《會議紀要》)精神,簡要分析走私成品油的行為方式以及走私成品油行為、走私進境后銷售行為如何定罪處罰。 一、成品油的范圍 《會議紀要》將成品油定義為“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包括添加染色劑的紅油、白油、藍油等”。實踐中被查獲的走私成品油案件,絕大多數也是汽柴油,其中港澳流動漁船使用的“紅油”,只是為了便于識別而添加顏色,本質上仍是柴油。 二、走私成品油的行為方式 1、闖關走私即非設關地走私 《海關法》第八條規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在非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成品油進境就是逃避海關監管的走私行為。非設關地走私成品油整個過程一般表現為,從境外來的走私母船停在海上,境內走私油船伺機過駁,然后走私小船非法運輸進境,靠岸卸油后再通過汽車將成品油運輸到某些加工點,進行脫色處理后在市場上銷售。 2、通關走私 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但采取偽報品名、低保價格、偽裝藏匿等欺騙海關手段,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成品油。通關走私成品油整個過程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利用從事國際航行船舶接收油污水的便利,將船舶自用的保稅燃料油過駁到走私小船。再根據國際船舶的記錄排卸油污水虛假信息的《油類記錄薄》等資料向監管部門申領《船舶殘油接收處理證明》,以達到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成品油進境的目的。或者在向海關申報時,將成品油偽報為稅率低的商品,逃避海關監管,偷逃國家稅款。 3、后續走私 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款,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保稅成品油或者特定減免稅進口的成品油,擅自在境內銷售牟利。 4、間接走私 成品油走私進境后,行為人明知是走私進境的成品油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 近年來走私成品油案件,絕大多數為非設關地走私進境,通關、后續走私成品油案件已極少發生,部分行為人明知是走私成品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間接走私也較為普遍。 三、走私成品油怎么處罰 根據《會議紀要》規定,走私成品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 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也一直是按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走私成品油的行為定罪處罰。如前所述,裁判文書網檢索到走私成品油案件278宗,其中277宗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1宗因為除走私成品油外,還涉及走私凍肉,最后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數罪并罰。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偷逃稅款為定罪處罰的主要依據。現行刑法、司法解釋規定,將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作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屬于“偷逃應繳稅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于“偷逃應繳稅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定罪處罰標準按照個人走私犯罪偷逃稅款的二倍執行,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 四、境內銷售走私成品油的行為怎么定性 走私成品油進境,目的是為了銷售牟利。無證加油站是走私成品油進境后最主要終端銷售窩點。行為人境內銷售走私成品油可能涉嫌觸犯下列罪名。 1、無證銷售走私成品油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汽油、柴油、煤油等成品油屬于《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列明的危險化學品,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按照現行司法解釋,無證銷售走私成品油金額達到5萬或非法獲利達到2萬即可以非法經營罪立案追訴。 2、 銷售走私成品油可能構成危險作業罪 危險作業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罪名。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構成危險作業罪。該罪最高刑期為一年有期徒刑。 危險作業罪屬于具體的危險犯,對一些雖未發生嚴重后果,但具有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現實危險的重大隱患行為提前介入,在生產領域形成了高低有序的法律體系。 對于無證銷售走私成品油,行為人如果未獲準入許可即擅自銷售行為,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若行為人未違反準入許可,而在其經營過程中對于其他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則應以危險作業罪論處。 危險作業罪與非法經營罪有時還屬于想象競合關系,行為人無證銷售走私成品油,且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該行為同時構成危險作業罪和非法經營罪,應擇一重罪處罰。 3、銷售走私成品油,可能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會議紀要》規定,行為人在銷售的成品油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油品,構成犯罪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按照現行刑法,銷售走私偽劣成品油金額5萬元即可刑事立案追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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