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電票推開以后,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開票時,只要選擇“305”稅收分類編碼(含工程服務、安裝服務、裝飾服務、修繕服務、其他建筑服務),發票票面自動加“建筑服務”標簽,發票格式變成如下式樣: ![]() 建筑服務數電票的備注欄項目有兩項:一是跨地(市)標志,為必填項;二是土地增值稅項目編號,為選填項。 與稅控發票在備注欄備注相關信息的做法相比,數電票的設置更為科學合理,一是將項目地址、項目名稱、跨地(市)標志等有關要素設為必填項,有效避免了開票人員疏忽導致的漏填現象,降低了交易成本;二是項目地址采用菜單式選擇(省-市-縣),使數據信息為規范統一,提高了稅務機關的信息采集效率。 然鵝,隨著試點范圍的擴大,我們發現了一個新問題:即,建筑服務的數電票,備注欄還需要備注項目地址和項目名稱嗎? 這個問題初看不是問題,從人的正常思維出發,既然數電票上已經能夠顯示項目地址和項目名稱信息,而且顯示的地方從票面的“偏安一隅”一舉躍升到“C位”,自然就無需再在備注欄備注了! 仔細想一想,這好像還真是個問題。到目前為止,數電票的開票試點地區為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而受票方則為全國36個省區市。所有的試點文件均由各省級稅務機關發布,而要求在備注欄備注項目名稱和項目地址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卻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它是這樣規定的: 「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23號公告現行有效,各省的試點文件沒有也無法對此問題做出新規定,因此,如果有建筑服務受票方要求開票方在備注欄“再備注”一遍相關信息,開票方除了暗自神傷,你還能說什么?你能說人家違規嗎? 何博士曰:自下而上的試點固然能夠及早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上層是否也應當統籌考慮,針對全局性全國性的問題,加強頂層設計呢?實行發票電子化改革的目的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可是,試點中的成本難道不是成本嗎?納稅人的成本就不是成本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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