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邦以往田稅之法,計算地之廣狹沃瘠,體察收成之豐歉,統一以大米納租。測地之廣狹,故有檢地,量地之沃瘠,立上中下田,故有石盛,體察歲之豐歉,故有檢見。 對于德川幕府,有兩種比較流行的看法。一種出自德川家康的名言,“讓農民半死不活,是政治的秘訣”,一種來自江戶石高制的否認,在歷代慈眉善目的德川將軍統治下,幕府和大名只從很久以前勘定的產量中,征取一部分作為年貢,農民獲得大量的剩余作物,以此用于市場貿易,客觀上促進江戶時代經濟的飛躍。 德川家康的話,可以跟江戶時代初期的御觸書《慶安御觸書》中的說法相結合:“農民要早起除雜草,白天耕田,晚上編織草袋用的繩子。”甚至還有“不要讓農民活,不要殺死他們。” 實際上農民并沒有過那樣的生活。 因為農民的生活,終究是由勞役強度、收成來決定的,只要把年貢要求的份額上交,剩下來能束縛農民的限制,就沒那么多了。所以生活并不那么艱難。一年四季都很忙的農民也有不少的休假。例如,正月和盂蘭盆節和交完年貢的時候,都可以休息。 這些假期加起來大約有50天,相當于當今上班族的一半。 ![]() 顯然,第二種說法更符合事實。 然而,如果只片面采信兩種對立觀點的其中之一,而對另一方觀點直接摒棄,或者為求兩者統一,強行腦補以自圓其說,則不必要。 所以,如何理解這兩種說法,以及背后江戶社會的實像,就有必要從江戶時代的土地制度細節及其流變進行了解。 從室町到戰國的檢地 江戶幕府的土地制度,建立在戰國以來兵農分離的基礎上,要說江戶時代的土地制度,還要先從戰國時代說起。 莊園名主制,體現在同一片莊園內大量的職官,如名主職、加地子名主職、作人職。這些莊園職,代表不同人群對單位土地的權利宣稱。一塊地幾個官,官和官之間又互為主從,藤連著瓜,外部力量要打進來,是非常困難的。 在中世日本,直接在土地上進行耕種的農民,稱為“作人”。按經濟史常見的說法,私有產權是建立在自身保有產權對外來者排他的基礎上的(私域排他性),那么日本基層土地的私域排他,又稱為“作人的占有”。按歐洲的封建制,農民占田生產,領主在農民上利用租佃、放貸等各種關系,輔以徭役,就可以完成各自的產權劃分,等到外來資本進入,形成信托,產權關系才會復雜化。 日本封建制下的產權發展不是這樣的。 根據慶長10年的檢地帳,凈古村5町地頭上,登記了32人,人地比達到6:1,類似的比例在不少檢地帳都有反映。這是由于同一片土地在開墾隱田、遷入人口或租佃轉讓等各種原因,不斷有新的名主與原來的名主發生各種依附關系導致,照此發展,人地比例還會進一步擴大。 換句話說,日本是先形成復雜的產權關系,自洽和排他,是后話。 這種復雜的在地勢力,固然有效避免直接面對上層權力的風險,不過并非全是好事。 因為本地的產物要賣出去,販賣的分成,也要經過層層關卡,關卡太多,有時候是很不利于市場流通的,也不利于具體利益的協調。 所以,率先改變這種狀況的,不是外來權力,是在經濟發展中,通過貿易羽翼豐滿的在地勢力。強大的名主開始把這些出現重疊的不同職位,用贖買的手段收入自己掌握之內,以達成對自己名下土地的完全掌控,以各種兼并形式,對其他勢力進行整合。 經過中世早期不斷復雜化之后,在地力量又歸于一元化和同質化。 有力名主對自身土地完全掌控的追求,就是因私域排他出現的自發因素。 ![]() 但不是說,在地勢力開始一元化以后,日本就此出現自下而上的整合,這中間還有一些波折。 波折就是,作為騎跨于在地勢力頭上的武士,尤其是從守護大名向戰國大名轉型的武士團,很少直接經營土地。如果做個不恰當的比方,在地名主就像店鋪的經營者,武士則類似于收保護費的黑社會。 所謂日本社會的二元傳統,骨子里就來源于在地勢力和外來勢力不斷拉扯造成的張力。 武士團的收入,與“檢地”的結果密不可分。籠統點說,討論檢地制度也好,石高制也好,其實是在討論一個怎么收保護費的問題。 至此,還可以更大膽地推論,在日本中世,“兵農合一”和“兵農分離”,并不是絕對嚴格的概念。應該說,武士和農民,本來就是分離的,只不過在中世前半段,在地化的趨勢下,兩者逐漸合流,產生若即若離的關系。當武士團需要重新動員,切換為戰國大名時,一部分“農”,在動員體制下,圍繞武士,構成“兵”,最后造成兵農兩者身份和事實上的分離。 不過,重塑和動員,是需要經歷漫長時間的。直接對復雜的莊園職和名主關系動手,無異于跟群眾作對,何況強龍難壓地頭蛇,這種做法直接否決。 先從徭役,做帳方面動手,就事半功倍。所以需要檢地。 檢地原本是中世莊園名主為了收入和貿易,對自己土地進行的自發檢查。檢地執行的對象是莊園,檢查以莊園為單位,新墾田地的收成和面積情況,幾乎不進行精細的實地丈量。 不進行精細丈量,跟中世的土地關系有關。名主作為基層土地管理者,以各種錯綜復雜的關系從屬于不同的本所(名義的上級土地持有人),上層權力很難繞開這些關系,利用自己力量直接干預在地的名主。 戰國以后,檢地帳逐步規范化,分為兩個大部分。一是“本成方”或“本年貢”,即根據過去丈量土地而一直維持的年貢;另外一個是檢地后新增加的年貢,稱為“踏出”,又叫“名主加地子得分”,顧名思義,就是一塊田的名主,通過開發或發現隱田,從而得到“加地子”的結果。 一般來說,兵農分離的著力點是先從賦稅層面,把征稅對象分為軍役眾和惣百姓。 從屬于大名或武士、負有軍事任務的“軍役眾”,只需要繳納檢地以前的土地年貢(本年貢),而全額免除隱田年貢(踏出分),這種免除被稱為“御免”。 全額免除踏出分,并不僅僅是大名對部下特別的愛惜,更主要是意味著將踏出地從原來的寺社名下進行沒收,經過大名的恩給,重新分配給自己的軍役眾。 依靠控制莊園擴大實力的守護大名,經過沒收土地、免稅,以權力主導,剝離了武士團和作為在地力量的寺社之間的土地關系,再以分封形式重塑封建主從關系,實現了向戰國大名的轉型。以上通過分封重塑權力的過程,在日本稱為知行制。 至于惣百姓,免除40%年貢,被稱為“四納所免”,仍然保持與寺社的各種關系。 兩者相比,軍役眾可以免稅或只征收占惣百姓1/5到1/4左右的年貢。 如此一來,邏輯上就說得通了。 室町到戰國的檢地,雖然在制度上做出大量突出,征發規模越來越大,但這種突破是建立在權益等價交換的基礎上。讓武士和軍役眾心甘情愿從土地上剝離出來,并對在地力量形成統治,不僅僅需要封建名分和倫理,在價值觀上的動員,還需要給予切實的利益,以御免為手段進行重塑,很多時候還要保持對原領主權益的承認。 織豐檢地 在今川氏和后北條氏的基礎上,織田信長的檢地就很能反映承認和利益兌換的實質。 首先,他在檢地的同時,發出“御朱印方”,先對檢地帳上的土地所有者權利作出承認,鞏固現成有力者的利益。 然后,指示柴田勝家從東谷檀那院名下的越前織田莊開始著手改革,將該莊原來的本年貢、踏出分、公事等復雜的年貢,統一變為“分米”負擔。在分米負擔制下,直接從事某片土地經營的作人,完全負擔該片土地的年貢,盡量按米來計算。相應的,承擔完全年貢的作人,對土地的支配權也得到了擴大。 相當于說,通過御朱印狀對原有名主的安撫,在盡量少動搖原有利益者的前提下,基層土地所有權,以分米負擔的形式,開始從名主向作人轉移。 ![]() 完成轉型的是豐臣秀吉。 太閣檢地是戰國土地制度變遷進程中,最重要的一次改革。 太閣檢地作出了相當大的突破,逐步廢除原來比較間接、依賴在鄉領主檢地帳登記結果的指出檢地,改為直接派出奉行檢地,直接從作人(自耕農)的土地上征收年貢,取代原來的莊園、名主,層層征收,出現大量滯留的情況。 與此同時,豐臣秀吉在織田信長的基礎上,規定基層土地的持有者——作人,按照檢地帳登記在冊,稱為“名請人”,以方便管理。在柴田勝家的基礎上,禁止作人遷徙,也拒絕作人依附于外來名主。這樣,比較大的在鄉勢力,再也難以通過從前的寄進、安堵,與基層農民(作人),建立主從關系,復雜的莊園職官從此消亡。 一作一人制,使得橫在大名和基層農民之間的中間勢力被逐漸削弱。 原來由于層層名主依附的干擾,這些名主又不一定屬于大名自己的封建義務體系,因此在地力量強大而復雜。經過太閣檢地,以豐臣秀吉為頂點,通過譜代大名、大名以下的家臣、中下層武士,層層從屬,終于可以利用封建關系,有效調度基層力量。 原來室町和戰國前期的大名,既要家臣效忠,又要處理在鄉領主,防止他們同化家臣,出現武士團內部的自走。而現在,家臣直接成為在鄉領主或者領主的上級支配者,而且是一元化、排他的支配者。太閣臣下的臣下,未必需要向太閣效忠,卻終究處于太閣權柄之下。反之,太閣不需要直面臣下的臣下制造的糾紛,太閣只需要專心處理自己的家臣就可以了。 所以為何戰國后期開始,針對屬下的強弱親疏,搞轉封、改易,就好辦了。豐臣、德川的力量更強固然是客觀因素,倘若原有框架不變,盤子更大,無非是所需要面對的對手更多,而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封建關系不僅僅分權,也有著集權的一面。 石高制的到來 太閣檢地和一作一人制,前者初步規劃出治下每個大名的收成,間接推出大名的利益,后者把大名和下面的大小武士,從莊園經濟中剝離出來,統一貢租繳納。 “高”是日本歷史上的經濟計量單位。一般表示物品的總數量,主要分為貫高、永高和石高。 原來室町和戰國時期,日本畿內和近畿一些流通比較發達的地區,使用貫高制和永高制。 貫高起源于鐮倉末期。一些領主將知行地的收入以多少貫文的地來表示,并以錢的形式繳納年貢,形成貫高制,體現日本土地經濟早期的貨幣化。 永高是中世后期以永樂錢(永樂通寶)為基準的年貢收納。 由于關東大名喜歡以永樂錢為流通和信用基準,對貨幣的壟斷力相對也較強,所以永高制是關東特有的現象。也有永積、永盛、永別等稱呼。后北條氏把貫高和永高制度進一步規范化,規定年貢以永樂錢為標準,并將永與貫的換算比例定為1比2。 這點在貨幣流通更發達的關西并不通用,因為關西私鑄錢太多,還有大量外來流入的貨幣,官鑄貨幣推行起來的難度自然就很大。 可以看出,日本近世以前所謂的貨幣化,并不完全遵循市場規律,帶有強烈的官方權力背書色彩。因而貫高、永高的流行,并不完全反映一個地區的經濟發達。在近畿一些農業產出遠遠大于貨幣量的地方,貫高反而不如石高流行。不僅如此,在貨幣量不足,運輸困難的地區,換算貫高本身就意味著高昂的運輸成本。結果,運輸更方便,并且具有普遍兌換價值的大米,所代表的石高制,率先統一了日本。 ![]() 石高,則是以土地糧食產出為計量。 太閣檢地,有了可以計算土地大致產量的辦法,使通過產出來進行換算成為了現實。按太閣后期到江戶初期的換算法,永1貫文=金1兩,永1貫文又可以換1石米。 這樣,全國性貢租體系通過統一換算,建立了起來。從貫高、永高和石高并存,統一為石高繳納。 太閣檢地的很多細節,對后世起著奠基作用。 太閣檢地在程序上,簡單來說,就是要求先計算每一反田地的畝步(面積),然后測定單位面積田地的石盛(產量),再制定石高(畝步乘以石盛)。 太閣檢地使用的間竿,以6尺3寸為1間,按5間×60間為1反,把土地分為水田、旱田和屋敷地。水田、旱田又各自分為上中下三等,屋敷地(住宅用地)的估算,按上等旱田為準。根據伊勢國檢地令,每反水田中,上田1石5斗,中田1石3斗,下田1石1斗。不同地區的等級標準各有不同。 算出石高后,將年貢征收率定為持有高的三分之二(二公一民)。 石高制的成立,為戰國后期的大合戰創造了規模。 石高計算的普及,意味著所有領主的收益都可以實現量化。收益可量化之后,領主轉封以后,可以在新的領地上,按照石高換算,獲取跟原來收入對應的收成。所以,到戰國后期,轉封變得相對容易。 一旦到了戰陣,根據軍事任務,每個大名和旗本所需要承擔的成本,也可以通過石高快速換算,而從領地中有效汲取。 如出兵朝鮮時的陣立書所示,每知行高達到100石的九州領主有5人,根據收入可以給他們攤派相應比例的后勤支出,軍役體系井然有序。根據石高制,領主階級不僅向統治下的百姓征收年貢,還能以相應的報酬,動員他們充當陣夫役、水主役,編為小推車隊、足輕隊和劃船手等,用于戰斗和后勤支持。 ![]() 德川檢地 豐臣秀吉統治后期,農民繳納4成左右的產出作為年貢即可。到德川開幕之初,幕府天領又把“四公六民”改為“五公五民”,近世土地紙面上要求的年貢率,大致如此,具體比例依照不同藩的情況而定。 德川家康在關原之戰后,著手進行全國性的檢地,稱為慶長檢地。 ![]() 檢地工作有兩個對象,一是藏人地,即幕府直接控制的土地,由代官頭執行;二是城市土地,由城主負責,對太閣檢地以后新開墾的、農民漏報以及從對手手里沒收的土地,進行丈量。 太閣檢地的規則,在德川時期繼續沿用。按水田、旱田、屋敷(住宅地)劃分地目(土地種類),按上中下三等劃分地位(田地質量),以300步為1反。 與太閣檢地相比,原來6尺3寸的間竿,改為6尺為1間,單位更小,而檢地更加細致。 間桿變小,土地單位和單位土地產量也相應變小了。原來各種田地的石盛,都不同程度地下降了。如1反上等水田,原來石盛為1石5斗,在慶長檢地以后變為1石3斗。土地產出更低的旱田、下等田,下降幅度更大。 可以看出,慶長檢地通過更精細、更嚴密的制度,雖然有加大汲取的目的,但更多時候是為了繳納公平。 慶安檢地令第一條就提出,“檢地之規則,根據百姓訂立,應該考慮關乎其生死的問題,使之沒有高下之分”。慶安檢地還要求領有田地的小農,包括同一家庭內的兄弟們,從父母手中繼承土地,并且進行瓜分后,都要把各自名字登記在檢地帳上。意味著在豐臣秀吉的基礎上,一地一作人原則進一步貫徹,私有產權體系的獨占和排他性,由家庭細化到個人。 隨后的寬文、延寶檢地,和泉國一些繼續使用250坪為1反地計量的鄉村,統一到300坪為1反的德川新制下,原來的三等地位(上中下三等田),根據新的檢地,再次分出上上等、下下等田,從而變為五等地位。 這些原則在之后的檢地中進一步落實。 元祿檢地規定,對于不足半間的土地,以尺寸測量。經過更仔細的測量后,劃為上上田的土地,石盛增加1斗,下下田則降低1-3斗不等;假如測算出的面積與賬本出現差異,則地主和農民都可提出申訴。 享保時期,檢地主要圍繞開發的新田進行,針對經過技術發展的情況作出新規定。如灌溉后,由旱田變為水田耕作的田地,按水田規則征稅。種植漆、茶、桑、楮之類經濟作物的土地,按相應的產出劃定土地等級和石盛。原來的五等地(上上、上、中、下、下下),進一步細化為七等地——上上、上、中、中下、下、下下、隔離地。 ![]() 幕府檢地工作越發精細,是為了加大汲取嗎? 是,也不是。 先從檢地程序說起。 江戶的習慣,在檢地前,村里會自行把田地分為水田、旱田、新田,立下界標,然后相關責任人和進行測量的竿手、繩手,都在誓約書上簽字。 檢地使用6尺1分竿,對于兩塊相鄰的田地,交界處各讓出1尺,加上畔基通常也有1尺,合計3尺,稱為除檢地。 檢地時的計算辦法既精細也粗放。 精細之處在于,檢地時對土地種類的重新勘定很嚴格,過去被分為旱田的地方,如果有水路通過,將改記為水田,以征收不同級別的年貢。代官、檢定員和村負責人勘察土地后,各自用小手牌標記水田旱田的土地種類,再互相對照,只要相互意見達成一致,才能登記在冊。 粗放之處在于,檢地得出的石盛,大部分不是具體測量得出,而是利用算法得出的,在當時,稱為坪刈法。 在實際操作時,往往從上田(比較肥沃的田地)中選取3-5處坪,對選取地的產量進行檢查。假如1坪地產量為粟1升,那么1段則為粟3石(1段=300坪,所以300升=3石),1町地產量就是30石(1町=10段),以此估測處1町地的稻谷產量,再換算成大米的數量,1町地30石粟,約等于15石米,所以這片上田的石盛為15石。算出上田石盛后,其他等級的田地,每降1級,石盛減2石。這樣,中田的石盛就是13石,下田是11石,下下田是9石。有時候連坪刈法也省去了,在很多新開發的田地上,往往直接根據鄰近田地情況,來估測相應的土地級別和石盛。 檢地結束后,官府開始制作專門登記土地情況的賬本,稱為“地引帳”,有些也叫“內見賬”,里面包含土地種類、方位、地勢、地主的具體姓名和周圍交通情況。制作完成后,代官、鑒定員、村役和負責測量的竿手、繩手,都要按下手印,制作為兩份,一份上呈官府,一份留在村里,向村民公示檢地結果。 經過檢地得出石盛之后,再以四公六民或五公五民的標準,確定年貢的收取量。在江戶經濟發展的大趨勢下,檢地石盛所計算出的石高,是遠遠不能反映實際產出的,因此,原來的石高,稱為“表高”,而實際產出,稱為“實高”或“里高”。從江戶中期開始,幕府直轄的天領,年貢率就普遍低于四成了。繳納年貢后,農民手中盈余大量稻米,即使拿到市場販賣,被克扣一部分作為統制,仍能換取不少錢幣,不少田地甚至改稻為桑,改種盈利價值更高的經濟作物。到江戶中后期,很多農民能由一日二餐改良為一日三餐。有些人能出資到江戶大阪旅行,吃了太多大城市的精米,因此患上腳氣病。 與其說江戶農民掙扎于生存線,倒不如說很多人的健康問題跟“富貴病”有關。 檢與免 不過,“五公五民”這種年貢率,在檢見時還有用處。 檢見,是對土地產量的再次評估,以對原有年貢進行修改,主要分為畝引檢見和有毛檢見。 畝引檢見也叫“根取檢見”、“反取檢見”或“繩延”,主要應用于江戶前期,與當時農業災害頻繁,土地歉收有關。 具體做法,是根據上、中、下等耕地原來的石盛,以五公五民的比例,以段為單位,計算不同等級田地應該繳納的年貢量,將計算的結果作為“根取”米(根即為基準值),也叫當合。遇上歉收的年份,如果計算的實際收獲的稻谷量,仍多于計算出的當合,過剩部分不予追究。如果實際稻谷量少于當合,則將不足的部分作為損毛,再通過換算,乘以土地面積,得出新的年貢。以達成災年減收貢租的目的。 有毛檢見常見于江戶中期以后。這種檢見就不通過田地等級計算石盛和根取米了,直接按實收來決定年貢。 有毛檢見,要求村官和地主仔細把每坪的具體產出寫在賬本上,再把每坪的結果加上,得出全村的稻谷收獲量,再折合年貢率確定上繳數目。最初是幕府的勘定奉行神尾春央,于1749年在畿內的產棉地區開始推行。這時候的背景,是農業產出爆發,但幕府收支開始失衡,為了應對經濟下行,而加大稅收的辦法。 日本農民對這種檢見自然很不待見。精細到實收,不僅意外著年貢負擔加重,而且為了保證準確,村官會進行至少每年一次的檢見,使當地人不堪叨擾。 有毛檢見不得人心,因而使用次數也不多。 ![]() 定免法與檢見法并列為江戶時代代表的徵租法之一。所謂“免”,在日本的意思,指的是對石高進行課收而定的稅率。幕府對農村進行年年檢見,如果當地人不堪其負,可以申請定額地租。由官府來計算過去數年到二十年之間年貢的平均額,與申請定額的年貢對比。如果申請定額比過去年貢的平均額還高,那該土地就劃為定免地。定免地是有時效的,以3年、5年、7年或10年的期限內,不論收成的好壞,都按申請的定額繳納。 一旦遇到重災或大歉收,無法繼續維持定額時,就輪到破免法發揮作用了。 破免法同樣需要村名主或田主提出申請,然后官府入場,根據坪刈法檢見。若檢見得出的產量,少于平常收成的七成,允許破免——無視原來的年貢要求,按重新檢見的收成為基準,乘以五公五民的比率,算出災年的年貢(相當于損失多少,少繳多少同比例的年貢)。 定免法是個很大的進步,從此以后,穩定的地租模式越來越多,大幅度減少檢地成本和擾民造成的不安。有毛檢見搭配定免或者破免使用,能在歉收時有效減輕農民負擔,也可以成為善政。 石代納與雜稅 前面提到,豐臣秀吉和德川幕府相繼努力下,取消了貫高和永高制,事實上,以貨幣代繳,畢竟代表著時代前進的方向,在很多地方,貨幣繳納仍然保留下來,直接沿用至近代。 石代納,指的是用貨幣代替大米繳納年貢,包括以畿內為中心的地區實施的三分之一銀納、五分之一銀納、十分之一大豆銀納、大和(奈良縣)的幕領皆金納、關東的畑永納等、甲州(山梨縣)的大小切、陸奧的半石半永等。另外,根據石代價格的不同,又分為定石代、安石代、愿石代等。 原在一些特殊的經濟產地,如幕府領地中,擁有別子銅礦的伊予國、擁有生野銀山的但馬國,還有一些大米成色不好、大米產量不足、運輸不便的地方,使用石代納都是有必要的。 幕府的收入主要來自直轄地的年貢,當然,也不僅僅來自于年貢。 除了作為正租的年貢之外,必然有其他雜稅。 將年貢米按3斗5升為1俵進行換算,每1俵增征1升米,稱口米,口米跟由共同體承擔的年貢不同,是落實到個人的。有圍繞草地、小屋、山林、水車征收的雜稅,稅種不下數百,統稱為“小物成”。此外,還有各種用于流通領域的營業稅、用于發行貨幣的鑄幣稅,包括由礦山征收貴金屬到江戶金銀座鑄幣的路途中,作為物流稅征收的“運上”。 在村落,按租庸調制度里“庸”的分類來征收的,稱為“三役”。 一是“傳馬宿入用”。“傳馬”是日本律令制國家時期,仿照中國發展的驛站制度,以后為武家沿用。到江戶時期,由于參覲交代的普及和貿易發展,需要大量使用驛道,為了維持驛道,就規定村石高里,每100石米必須征收6升米,或拿來作為驛站補給,或折算成貨幣,作為維修驛道的經費。 二是“六尺給米”。幕府的一些雜役,原本需要從地方征調農民,因為路途遙遠,農民們又不熟悉武家的膳食、禮儀,所以幕府改為聘請專人負擔廚師、傭人之類專業化較強的雜役,原本攤派到農村的徭役改為以錢代納,按村石高每100石征收2升米,換成貨幣,作為幕府雜役的工錢。 三是“藏前入用”。用于各地租稅運到江戶時產生的物流費用。在關東,按村石高每100石征收250文錢,在關西,按村石高每100石征收15文銀。 此外,還有“助鄉”,用于補充傳馬制度人員或馬匹不足的情況,由鄰近村落負責,相應地,可以免除承擔村落當年的六尺給米或藏前入用。 以上是雜稅收入,還有來自各地大名的繳稅。 理論上,按分封制度,各藩各行其是,各自進行征稅和改革,幕府是不直接干預的。不過,幕藩制度,是意味著幕藩之間存在大量互動的。按江戶前期的規定,參覲交代時,來到江戶的大名還必須按自己領地內的石高額,繳納相應比例的米和金錢。 隨著各藩開支加大,在維持上繳米金不變的情況下,用于參覲禮儀的費用會越來越少,同時會讓人覺得,幕府不能自行維持家臣生計,需要大名給養。這兩點讓幕臣們感到很恥辱,于是從1730年開始,上繳米制度就廢止了。 不過,還有幕府可以用于給諸侯攤派的稅項。 那就是國役工程稅。比較大的工程,如跨區域的河川改道或水利修建,一般由幕府主要承擔,諸侯們各自出錢出力進行輔助,以實現全國的資源調度。有時候諸侯們不能獨立負擔領內的工程或賑災,需要向幕府借款,這樣幕府也可以從借貸中獲利。 ![]() 充滿自反性的日本社會 自反性,很多時候是建立在兩個對立統一的事物,或者一體兩面之上的。 無論是戰國大名突破一定底線的動員,對莊園中間層的否認,還是對小農的征發,抑或織豐德一代比一代更精細的檢地,都是拿對等權益來交換的。 否認中間層,需要承認原中間層的利益,用石高計算的辦法,把他們平移出莊園體系的同時,盡可能減少實際損失; 征發小農,需要一地一作對私產權的強化,還需要保護他們免受災害出現凋敝; 檢地的嚴格和精細,看上去有加大汲取的成分,但減免年貢時,檢地所體現的專業化也派上了用場。 那么,糾結動員、消滅中間層、征發、汲取之類概念,還有多大意義呢? 望文生義來推結果,還有多大程度是符合實像的呢? 高效將導致暴政,這句話又能在多大的范圍內適用呢? 至少在很多場合上,真正建立在專業性前提的高效率,是有其合理性的。 從檢地的粗放和精細之處,就能反映日本社會的自反性。 粗放,是對群眾不容易接受的地方,如繳納、年貢方面,選擇避重就輕;精細,體現在勘定土地種類、不同成員意見和群眾知情權等方面,體現注重群體利益協調的一面。粗放的一面,固然對百姓仁厚,但也并非完全放棄技術工作,而是以計算代替在土地上堆積人力,搞實物檢算。這樣一來,哪怕檢地結果是粗放的,社會仍然朝著以專業技術進行衡量的精細方向前進。 某種意義上說,沒收地皮的第六天魔王、說出讓農民半生不死的德川家康,還有以后看上去慈眉善目的歷代德川將軍,本質上都是一體的。 一方面,他們維持著不同程度的動員,以實行統制,另一方面,這些行為都是要跟社會層面進行利益兌換的。 這種現象,在日本歷史上反復出現。每次出現突破底線的行為時,社會層面就會把執行者拉回原點,一個由在地勢力和外來勢力、貨幣和土地、官府和寺社,各種二元組合拉鋸下形成的張力,所維持的原點。 參考資料: 《日本經濟史第一卷 經濟社會的形成》 《日本社會歷史轉型期的土地問題研究》左學德 《日本明治初年地稅征收制度改革研究》劉峰 日本史事典 コトバンク百科事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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