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監管半月沙龍 市場監管領域涉案主體合規審查評估 多地市場監管部門已開展探索! 《市場監管領域涉案主體合規審查評估工作機制的實施辦法(試行)》的創新亮點主要表現在: 一是有效的制度補充。將涉案主體合規審查評估結果作為其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重要情形,是在法律框架下一次有益的嘗試。 二是良好的價值導向。實現事前預警告誡、事中糾正制止、事后教育規范,促進經營主體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三是有力地凝聚合力。《辦法》明確涉案主體合規的審查權在執法機構,評估權在業務機構,執法與監管齊抓共管、共同發力,既能發揮執法制止違法實施懲戒的作用,也能提升監管全鏈條管理全周期服務的效能。 四是完善的工作流程?!掇k法》建立了涉案主體合規審查評估工作啟動、運行及合規審查評估結果應用等具體工作機制,明確了業務機構、執法機構及第三方機構在涉案主體合規審查評估工作中具體介入時機、工作內容以及責任義務,厘清了優化營商環境與依法從嚴監管、個案執法與監管普法的相互關系,形成從評估申請、整改實施、評估考察、結果反饋到作出處罰決定的完整閉環。 五是健全的銜接機制?!掇k法》建立了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工作共同參與的合作機制,構建了審判監督、檢察監督、復議監督和紀檢監督一體的全鏈條、全方位監督體系。 ![]()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綿陽市人民檢察院 綿陽市司法局 綿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建立市場監管領域涉案主體合規審查評估工作機制的實施辦法(試行) ![]() ![]() ![]() ![]() ![]() ![]() ![]() 近日,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自己探索制定的《威海市文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建立市場監管領域市場主體合規審查機制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和涉案某食品生產企業的合規審查申請,委托某律師事務所對該企業進行了合規整改專項審查。經審查認定其違法行為輕微,積極整改到位,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遂依據行政處罰法“首違不罰”等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在行政處罰領域引入合規審查機制,在全國尚屬首次。 率先探索制定了《關于建立市場監管領域市場主體合規審查機制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山東省局和省司法廳等已多次現場調研,目前正在山東省局和威海市局的指導下,引導涉案企業主動進行合規整改,對認定完成合規整改的市場主體,將給予不罰免罰或減輕從輕處罰?!?/span> ![]() 市場監管領域企業合規工作指引(試行) 為規范市場監管領域涉案企業合規案件辦理,根據《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涉企行政執法中推行“輕微違法首違不罰”等十項措施的指導意見》(鄞政辦〔2023〕25 號)、中共寧波市鄞州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在涉企行政執法中推行“輕微違法首違不罰”等十項措施的工作方案(甬鄞黨法辦發〔2023〕2號)、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聚焦“三個一號工程”打造企業行政合規指導全鏈服務網實施方案的通知(甬市監綜﹝2023﹞81號)、寧波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試行)(甬市監法﹝2022﹞452 號)文件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指引所稱企業合規,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企業行政違法案件過程中,針對具體違法行為,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督促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并積極整改落實,整改結果作為行政處罰的裁量因素,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減少和預防企業類案再發。 第二條 辦理涉案企業合規案件,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平等保護、標本兼治原則,樹立包容審慎執法理念,貫徹適用輕微違法首違不罰制度,激勵市場經營主體及時自我糾錯,減輕、消除社會危害后果,提高依法合規經營的自覺性。 第三條 涉案企業合規程序適用于以下市場主體:(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四)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市場主體適用涉案企業合規程序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二)危害后果輕微;(三)屬于首次違法且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相關證據;(四)涉案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承諾建立或完善企業合規制度, 自愿接受檢查、監管。 第五條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適用涉案企業合規:(一)違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二)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 (三)市場監管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 (四)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五)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第二章 涉案企業合規事前評估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案件承辦機構在辦理涉企案件時,應當結合案件因素、企業因素等,全面評估審查啟動涉案企業合規程序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第七條 評估案件因素時,應當注重審查以下內容:(一)違法事實已經查清無遺漏;(二)涉案企業如實供述違法事實,自愿認罰,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彌補因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三)案件定性、量罰情節以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情況。 第八條 評估企業因素時,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一)企業有合法穩定的業務,案發后繼續生產經營,發展前景狀況良好等;(二)企業規模效益,包括企業類型、行業、吸納就業人數、營業收入、技術創新情況等;(三)違法主要原因,企業在決策、財務、稅務、經營、市場交易、員工管理等方面制度漏洞,特別是與涉案事實相關聯的部門日常經營管理的漏洞等;(四)企業合規整改態度與規劃,停止涉嫌違法的經營行為,自愿承諾合規整改,初步形成合規整改思路并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等。 第九條 涉案企業主動申請合規整改的,企業應當結合上述案件因素、企業因素開展自我評估,并提交合規申請書、承諾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不齊的,通知涉案企業在三日內補充提交。 第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案件承辦機構開展涉案企業合規必要性、可行性審查的,可以審查證據材料,實地走訪企業,征詢涉案企業、個人意見,可以聽取企業住所地人民政府、行政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經事前評估,市場監管部門案件承辦機構建議啟動涉案企業合規程序的,應當制作開展涉案企業合規工作的情況報告,分析案件基本情況、企業合規意愿、社會調查情況、合規整改方向和要求、初步整改期限等,經市場監管部門法制機構審查同意后,報部門負責人審批決定。對于涉案企業提出企業合規申請,經事前評估審查,決定不啟動涉案企業合規程序的,應當及時回復申請人,說明不啟動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二條 決定啟動合規程序的,應當在三日內向企業送達同意開展涉案企業合規工作告知書。 第三章 涉案企業合規監督考察 第十三條 會商機制由市場監管部門案件承辦機構、違法行為所涉相關業務科室、綜合紀檢內審室、法制機構、行政執法隊派員參加,并確定一至兩名召集人。第 十四條 會商機制啟動后,市場監管部門案件承辦機構應當督促涉案企業根據要求提交多項或專項合規計劃書,并報會商。初步審查企業合規計劃后,會商召集人可以召集涉案企業代表等召開會議,重點圍繞以下內容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的可行性、有效性進行商討,并提出完善的意見、建議:(一)涉案企業完成合規計劃具備可能性、可操作性,對預防治理違法行為或者同類違法行為具有實效性的,合規應嚴格按計劃實行;(二)合規計劃沒有覆蓋涉案企業在合規領域的薄弱環節和明顯漏洞的,應重新制定;(三)其他根據涉案企業實際情況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案件承辦機構應當督促涉案企業根據相關意見、建議對合規計劃進行補充完善。合規計劃一般不超過60日。整改難度較大的,可以視情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 第十六條【監督企業合規整改】合規考察期內,市場監管部門案件承辦機構發現涉案企業在整改落實過程中存在未及時整改的,應當及時聯系會商召集人,對會商人員對涉案企業進行指導并提出糾正意見。合規考察期內,市場監管部門案件承辦機構發現涉案企業在整改落實過程中存在其他違法情況的,合規考察終止,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合規考察期內,市場監管部門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單獨或者聯合會商人員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可以采取定期實地考察、臨時走訪抽查、電話問詢和書面審查整改情況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章 涉案企業合規評估驗收 第十七條 合規考察期限屆滿后,市場監管部門案件承辦機構對合規報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一)合規報告是否符合合規建設情況等基本要素;(二)會商機制考察過程中形成的評估方案、考察記錄、訪談或會議記錄等評估材料是否一并提交;(三)會商人員的意見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不同意見的情形。 第十八條 合規考察期限屆滿后,市場監管部門案件承辦機構應當結合合規報告等資料,圍繞企業合規行為準則、組織體系、合規機制、合規文化等方面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成效全面進行審查驗收,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能夠有效識別、控制涉案合規風險;(二)對違規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改正;(三)已建立合規管理機構或者配置合規管理人員,及其職權內容;(四)與涉案合規風險相關的制度漏洞或工作流程已得到改進、完善;(五)已建立起合規風險監測、舉報、調查、處理和定期報告機制;(六)相關工作機制有必要的人力、物力予以保障,能夠得到有效執行落實;(七)開展必要的合規培訓,企業形成較好的合規文化;(八)其他有利于防范、識別、應對企業合規風險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案件承辦機構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成效進行評估驗收時,應當實地走訪企業聽取匯報、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案件承辦機構認為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符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應提請會商機制對合規成效進行評估驗收時。評估驗收應當由涉案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參加訪談。視案情,可以邀請相關單位參加驗收并認真聽取意見。同時應當隨機選取涉案企業部分員工展開詢問。詢問對象不少于二人,可以是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合規專員,也可以是企業合規機構或者與涉案合規風險直接關聯的企業內設機構工作人員等。詢問應當個別進行。 第二十一條 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完成評估驗收后,市場監管部門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在調查終結報告中分析說明涉案企業合規工作開展情況、驗收過程、驗收結果等。涉案企業合規考察資料一并歸入案卷。 第五章 涉案企業合規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涉案企業合規整改通過評估驗收的,市場監管部門案件承辦機構綜合考慮具體案情等因素,可以對涉案企業作出減輕處罰、不予處罰建議提交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經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做出對涉案企業減輕處罰、不予處罰決定。 第二十三條 考察期限屆滿,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未通過評估驗收,經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研究決定,確有必要延長整改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沒有延期整改必要的,或者延期整改后仍未通過評估驗收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涉案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第六章 其他規定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指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有效期限為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相關內容如與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及上級有關規定為準。 上級有關涉案企業合規工作的規定、要求等發生變化的,可以對本工作指引相關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 ![]() 選任范圍 1.企業合規師,或在企業從事合規工作的管理人員。 2.在法律、會計、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知識產權、公平競爭、廣告宣傳等領域中具有學術優勢、業務專長、專業經驗及資格的專業律師、專家學者。 主要職責 (一)根據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指派,組成第三方組織,深入了解企業涉案情況,認真研判涉案企業在合規領域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合理確定涉案企業適用的合規計劃類型,向涉案企業提出提交專項或者多項合規計劃的要求。 (二)獨立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及整改的可行性、有效性進行監督考察;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及時向負責辦理案件的市場監管部門告知有關情況,并抄送相關材料; (四)發現涉案企業執行合規整改存在明顯偏差或錯誤的,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五)在合規考察期屆滿后,應當對涉案企業的合規計劃完成情況進行全面了解、監督、評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規考察書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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