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中醫正骨療法(平樂郭氏正骨法)”系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河南省洛陽正骨醫院(河南省骨科醫院),起源于嘉慶年間河南省洛陽市孟津縣平樂鎮。郭燦若系平樂郭氏正骨第五代傳人,其子郭維淮系第六代傳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郭維淮之女郭某錦、郭某幸亦為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湖北郭維淮公司成立于2011年,經營醫療科技技術研發等。河南省洛陽正骨醫院、以及郭某錦和郭某幸等人,委托其后人郭某宜以及湖北郭維淮公司全權處理有關平樂郭氏正骨相關知識產權事宜。湖北郭維淮公司于2016至2018年期間,在第5類(人用藥、中藥成藥、外科敷料等)、第10類(醫療器械和儀器、敷藥用器具等)、第41類(教育、培訓等)項目上相繼注冊了“郭燦若”“郭維淮”“平樂郭氏正骨”等13枚商標。 洛陽郭燦若郭氏堂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與鄭州百年郭氏公司均主要經營醫療器械、中藥材銷售等。二公司在各自微信公眾號和企業網站上宣傳“平樂郭氏正骨法”的歷史淵源、項目傳承人及榮譽,并在全國范圍招商加盟百余家。湖北郭維淮公司主張上述行為足以引起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提起本案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洛陽郭燦若郭氏堂公司經營范圍與湖北郭維淮公司經營范圍及注冊商標“郭燦若”核定的商品服務項目相近,成立時間晚于商標注冊時間,洛陽郭燦若郭氏堂公司作為從事醫藥相關服務的企業,并未清晰釋明其對“平樂郭氏正骨法”的傳承淵源或習承“郭燦若”,應當對注冊商標“郭燦若”合理避讓,但卻將該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并在經營中多次使用“郭燦若”文字進行宣傳,容易使相關公眾對雙方提供的服務產生誤認,或以為其與湖北郭維淮公司存在特殊聯系,主觀上存在故意攀附“郭燦若”商標的故意,客觀上侵害了湖北郭維淮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經營原則和市場經營者應共同遵循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洛陽郭燦若郭氏堂公司賠償湖北郭維淮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15萬元。 典型意義 當前司法實踐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稱的使用以及非遺公私權利的邊界問題等,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指引。本案通過厘清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知識產權,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系國家所有,但非遺項目的傳承人以及保護單位可以就項目相關的商標、字號、外觀設計、以及傳承過程中產生新的智力成果等主張知識產權權利。本案的處理體現出知識產權法律框架對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天獨厚的優勢,有利于激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意識、傳承動力和創新創造活力,順應了國家對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時代要求和法治要求。 供稿:省法院民三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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